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GB 50183-93
主編部門: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
批準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施行日期:1994年2月1日
第一章 總則
第1.0.1條 爲了在油氣田及管道工程設計中貫徹“預防爲主,防消結合”的方針,統計要求,防止和減少火災損失,保障生產建設和公民生命財產的安全,制訂本規範。
第1.0.2條 本規範適用於新建、 擴建和改建的油氣田和管道工程的油氣生產、儲運的設計。
不適用於地下和半地下油氣廠、站、庫工程和海洋石油工程。
第1.0.3條 油氣田及管道工程的防火設計, 必須遵守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結合實際,正確處理生產和安全的關系。積極採用先進的防火和滅火技術,做到保障安全生產,經濟實用。
第l.0.4條 油氣田及管道工程設計除執行本規範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規範的規定。
第二章 火災危險性分類
第2.0.1條 生產的火災危險性應按表2.0.1分爲五類。
生產的火災危險性分類 表2.0.1
注:①本表採用現行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規定的部分內容。
②生產的火災危險性分類舉例見附彔三。
第2.0.2條 油氣生產廠房內或防火分區內有不同性質的生產時, 其分類應按火災危險性較大的部分確定,當火災危險性較大的部分佔本層或本防火分區面積的比例小於5%,且發生事故時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 或採取防火措施能防止火災蔓延時,可按火災危險性較小的部分確定。
第2.0.3條 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分類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分爲五類,油氣田和管道常用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分類及舉例按附彔四執行。
第三章 區域布置
第3.0.1條 區域總平面布置應根據油氣廠、站、庫、 相鄰企業和設施的火災危險性,地形與風向等因素,進行綜合經濟比較,合理確定。
第3.0.2條 油氣廠、站、 庫宜布置在城鎮和居民區的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在山區、丘陵地區,宜避開在窩風地段建廠、站、庫。
第3.0.3條 油氣廠、站、庫的等級劃分, 根據儲存原油和液化石油氣、天然氣凝液的儲罐總容量,應按表3.0.3的規定執行,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油氣站、庫分級表3.0.3
一、當油氣廠、站、庫內同時布置有原油和液化石油氣、天然氣凝液兩類以上儲罐時,應分別計算儲罐的總容量,並應按其中等級較高者確定;
二、生產規模大於或等於100×10^4m^3/d的天然氣處理廠和壓氣站,當儲罐容量小於三級廠、站的儲存總容量時,仍應走爲三級廠、站;
三、生產規模小於100×10^4m^3/d,大於或等於50×10^4m^3/d的天然氣處理廠.壓氣站,儲罐容量小於四級廠、站的儲存總容量時,仍應定爲四級廠、站;
四、生產規模小於50×10^4m^3/d的天然氣處理廠、壓氣站從及任何生產規模的集氣、輸氣工程的其他站仍應爲五級站。
第3.0.4條 甲、乙類油氣廠、站、庫外部區域布置防火間距,應按表3.0.4的規定執行。
甲、乙類油氣廠、站、庫外部區域布置防火間距(m)表3. 0. 4
注: ①防火間距的起算點應按本規範附彔二執行,但油氣廠、站、庫與相鄰廠礦企業一欄的防火間距系指廠、站、庫內的甲、乙類儲罐外壁與區域相關設施的防火間距;丙類設備、容器、廠房與區域相關設施的防火間距可按本表減少25%。
②表中35kv及以上獨立變電所,系指 35kV 及以上變電所單臺變壓器容量在10000kvA及以上的變電所,小於10000kvA的35kv變電所防火間距可按本表減少25%。
③當火炬按本表防火間距布置有困難時,其有效防火間距應經計算確定。放空管按表中火炬間距減少50%。
④35kv及以上的架空線路。防火間距除應滿足1.5倍杆塔高度要求外,且應不小於30m。
第3.0.5條 油氣井與周圍建(構)築物、設施的防火間距應按表3.0.5的規定執行,自噴油井應在廠、站、庫圍牆以外。
油氣井與周圍建(構)築物、設施的防火間距(m)表3.0.5
注:當氣井關井壓力超過25MFa時,與100人以上的居民區、村鎮、公共福利設施和相鄰廠礦企業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表現定的數值增加50%。
第3.0.6條 爲鑽井和採輸服務的機修廠、管子站、供應站、運輸站 倉庫等輔助生產廠、站,應按相鄰企業確定防火間距。
第3. 0.7條 通往一、二級油氣廠、站、庫的外部道路路面寬度不應小於5.5m,三、四、五級油氣廠。站、庫外部道路路面寬度不應小於3.5m。
第3. 0. 8條 火炬及可燃氣體放空管宜位於廠、站、 庫生產區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並宜布置在油氣廠、站、庫外的地勢較高處。火炬和放空管與廠、站的間距:火炬由計算確定;放空管放空量等於或小於1.2×10^4m^3/h時,不應小於10m:放空量1.2×10^4-4×10^4m^3/h時,不應小於40m。
第四章 油氣廠、站、庫內部平面布置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4.1.1條 油氣廠、站、庫內部平面布置應根據其火災危險性等級、工藝特點、功能要求等因素進行綜合經濟比較,合理確定。
第4. 1. 2條 油氣廠、站、庫的內部平面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有油氣散發的場所,宜布置在有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
二、甲、乙類液體儲罐宜布置在地勢較低處。當布置在地勢較高處時,應採取防止液體流散的措施。
第4.1.3條 油氣廠、站、庫內的鍋爐房、35kV及以上變(配)電所、有明火或散發火花的加熱爐和水套爐宜布置在油氣生產區場地邊緣部位。油氣生產閥組,不應設在加熱爐燒火間內。
第4.1.4條 汽車運輸原油、天然氣凝液、 液化石油氣和硫磺的裝車場及硫磺倉庫,應布置在油氣廠、站、庫區的邊緣部位,並宜設單獨的出入口。
第4.1.5條 廠、站、庫內原油、天然氣、 液化石油氣和天然氣凝液的管道,宜在地面以上敷設。
第4.1.6條 10kV及以下架空電力線路, 與爆炸危險場所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杆塔高度的1.5倍,並嚴禁跨越爆炸危險場所。
第4.1.7條 油氣廠、站、庫的圍牆(欄),應採用非燃燒材料。
道路與圍牆(欄)的間距不應小於1.5m;一、二級油氣廠、站、 庫內甲類和乙類設備、容器及生產建(構)築物至圍牆(欄)的間距,不應小於5m。
第4.1.8條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防火堤(或防護牆內, 嚴禁綠化和耕種,防火堤或防護牆與消防車道之間不應種植樹木。
第4.1.9條 一、二、三、四級油氣廠、站、庫的甲、乙類液體廠房及油氣密閉工藝設備距主要道路不應小於10m,距次要道路不應小於5m。
第4.1.10條 在公路型單車道路面(不包括路肩)外1m寬的範圍內,不宜布置電杆及消火栓。
第二節 廠、站、庫內部道路
第4.2.1條 一、二、三、D級油氣廠、站、庫,至少應有兩個通向外部公路的出入口。
第4.2.2條 油氣廠、站、庫內消防車道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一、二、三級油氣廠、站、庫儲罐區宜設環形消防車道。四、五級油氣廠、站、庫或受地形等條件限制的一、二、三級油氣廠、站、庫,可設有回車場的盡頭式消防車道,回車場的面積不宜小於15m×15m:
二、儲罐區消防車道與防火堤坡腳線之間的距離,不應小於3m:
三、鐵路裝卸區應設消防車道,消防車道應與油氣廠、站、庫內道路構成環形道,或設有回車場的盡頭式道路;
四、消防車道的淨空高度不應小於4.5m;一、二、三級油氣廠、站、庫的道路轉彎半徑不應小於12m,道路縱向坡度不宜大於8%;
五、消防車道與油氣廠、站、庫內鐵路平面相交時,交叉點應在鐵路機車停車限界之外;
六、儲罐中心至不同周邊的兩條消防車道的距離不應大於120m。
第三節 建(構)築物
第4.3.1條 甲、 乙類生產和儲存物品的建(構)築物耐火等級不宜低於二級;丙類生產和儲存物品的建(構)築物耐火等級不宜低於三級。當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的廠房採用輕型鋼結構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築構件必須採用非燃燒材料;
二、除天然氣壓縮機廠房外,宜爲單層建築;
三、與其他廠房的防火間距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中的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築確定。
第4.3.2條 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廠房宜爲敞開式或半敞開式建築,當採用封閉式的廠房時,應有良好的通風設施。甲、乙類廠房泄壓面積、泄壓設施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4.3.3條 當在一棟建築物內布置不同火災危險性類別的房間時,其隔牆應採用非燃燒材料的實體牆。天然氣壓縮機房或油泵房宜布置在建築物的一端。
第4.3.4條 變、配電所不應與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廠房毗鄰布置。但供上述甲、乙類生產專用的10kV及以下的變、配電間,當採用無門窗洞口防火牆隔開時,可毗鄰布置。當必須在防火牆上開窗時,應設非燃燒材料的密封固定窗。
變壓器與配電間之間應設防火牆。
第4.3.5條 生產區的安全疏散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築物的門應向外開啓,面積大於100m^2的甲、乙類生產廠房出入口不得少於兩個;
二、甲、乙類工藝設備平臺、操作平臺,宜設兩個通向地面的梯子。長度小於8m的甲類工藝設備平臺和長度小於15m的乙類工藝設備平臺, 可設一個梯子。
相鄰的平臺和框架可根據疏散要求,設走橋連通。
第4.3.6條 立式圓筒油品加熱爐和液化石油氣、 天然氣凝液球罐的鋼立柱,宜設保護後,其耐火極限不應小於2h。
第4.3.7條 火車、汽車裝卸油棧臺、操作平臺均應採用非燃燒材料。
第五章 油氣廠、站、庫防火設計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5.1.1條 集中控制室當設置非防爆儀表及電氣設備時, 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應在爆炸危險區範圍以外設置,室內地坪宜比室外地坪高0.6m:
二、含有甲、乙類液體、可燃氣體的儀表引線不得直接引人室內。
第5.1.2條 儀表控制間當設置非防爆儀表及電氣設備時, 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使用或生產液化石油氣和天然氣凝液的場所的儀表控制間,室內地坪宜室外地坪高0. 6m:
二、可燃氣體和含有甲、乙類液體的儀表引線不宜直接引人儀表控制間內;
三、當與甲,乙類生產廠房毗鄰時,應採取無門窗洞口防火牆隔開;當必須在防火牆上開窗時、應設非燃燒材料的密封固定窗。
第5.l.3條 液化石油氣廠房、 可燃氣體壓縮機廠房和建築面積大於或等於150m^2的甲類火災危險性廠房內,應設可燃氣體濃度檢漏報警裝置。
第5.l.4條 甲、乙類液體儲罐、容器、工藝設備和甲、 乙類地面管適當需要保溫時,應採用非燃燒材料;低溫保冷可採用泡沫塑料。但其保護層外殼應採用非燃燒材料。
第5.1.5條 當使用有凝液析出的天然氣作燃料時、 其管線上應設置氣液分離器。加熱爐爐膛內宜設“常明燈”,其氣源可從燃料氣調節閥前的管道上引向爐膛。
第5.1.6條 加熱爐或鍋爐燃料油的供油系統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燃料油泵和被加熱的油氣進、出口閥不應布置在燒火間內;當燃料油泵房與燒火間毗鄰布置時,應設防火牆;
二、當燃料油儲罐總容量不大於20m^3時,與加熱爐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8m;燃料油罐與燃料油泵的間距不限。
加熱爐的燒火口或防爆門不應直接朝向燃料油儲罐。
第5.1.7條 輸送甲、乙類液體的泵、 可燃氣體壓縮機不得與空氣壓縮機同室布置。且空氣管道不得與可燃氣體、甲、乙類液體管道固定相聯。
第5.1.8條 甲、乙類液體常壓儲罐、容器通向大氣的開口處應設阻火器。
第5.1.9條 油氣廠、站、庫內,當使用內燃機驅動泵和天然氣壓縮機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內燃機排氣管應有隔熱層;其出口處應設防火罩。當排氣管穿過屋頂時,其管口應高出屋頂2m;當穿過側牆時,排氣方向應避開散發油氣或有爆炸危險的場所;
二、內燃機的燃料油儲罐宜露天設置;內燃機供油管線不應架空引至內燃機油箱;在靠近燃料油儲罐出口和內燃機油箱進口處應分別設切斷閥。
第5.1.10條 含油污水應排入含油污水管道或工業下水道,其連接處應設水封井,並應採取防凍措施。
第5.1.11條 機械採油井場當採用非防爆啓動器時,距井口的水平距離不得小於5m。
第5.1.12條 甲、乙類廠房、工藝設備、裝卸油棧臺、儲罐和管線等的防雷、防爆和防靜電措施,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第二節 廠、站、庫內部防火間距
第5.2.1條 一、二、三、四級油氣廠、站、庫內部的防火間距應符合表5.2.1的要求。
一、二、三、四級油氣廠、站、庫內部的防火間距
注:⑴電脫水器當未採取防電火花措施時,應按有明火的密閉工藝設備確定間距;當採取防電火花措施時?則應按甲、乙類密閉工藝設備確定間距。
⑵緩衝罐與泵、零位罐與泵、除油池與污油提升泵、塔與塔底泵、壓縮機與其直接相關的附屬設備的防火間距可不受本表限制。
⑶污油泵房與敞口容器、除油地、消防泵房、其他廠房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10m。
⑷天然氣灌裝設施的防火間距,當利用油氣生產分離器的壓力灌裝時。按汽車裝卸鶴管確定;當採用加壓灌裝時,按液化石油氣灌裝站確定。
⑸表中分數,分子系指甲類可燃氣體,分母系指甲類液體。
⑹有明火的密閉工藝設備系指在同一密閉容器內可完成加熱與分離、緩衝、沉降、脫水等一個或幾個過程的設備和工藝過程中的加熱爐。當採取有效防火措施時,可與油氣密閉工藝設備要求相同。
⑺敞口容器和除油池系指含油污水處理過程中的隔油池、除油罐,含油污水回收池和其他敞口容器。
⑻全廠性重要設施系指集中控制室、消防泵房、35kV及以上的變電所、中心化驗室、總機室和廠部辦公室。
⑼液化石油氣灌裝站系指進行液化石油氣灌瓶、加壓及其有關的附屬生產設施;灌裝站內部防火間距應按本規範表5.4.7執行; 灌裝站防火間距起算點,按灌裝的設備、容器、建(構)築物外緣算起。
⑽輔助性生產廠房系指維修間、化驗間、車間辦公室、工具間、供注水泵房、排澇泵房、深井泵房、儀表控制間等使用非防爆電氣設備的廠房。
⑾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應符合現行的《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
第5.2.2條 油氣廠、站內的甲、乙類工藝裝置、 聯合工藝裝置的防火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裝置與其外部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規範表5.2.1中甲、 乙類廠房和密閉工藝設備的規定執行;
二、裝置間的防火間距應符合表5.2.2-1的規定。
裝置間的防火間距(m)表5.2.2-1
注:表中數字爲裝置間相鄰面工藝設備或建(構)築物的淨距。
三、裝置內部的設備、建(構)築物間的防火間距,應符合表5.2.2-2的規定;
裝置內部的防火間距(m)表5.2.2-2
注:①表中數據爲甲類裝置內部防火間距,對乙類裝置其防火間距可按本表規定減少25%。
②正壓燃燒爐的防火間距按密閉工藝設備對待。
③表中中間儲罐的總容量:液化石油氣、在壓力下儲存的天然氣凝液儲罐應小於或等於40m^3,甲、乙類液體儲罐應小於或等於100m^3。
四、當裝置內的各工藝部分不能同時停工檢修時,各工藝部分的油氣設備之間的間距不應小於7m。
第5.2.3條 五級油、氣站場平面布置防火間距應符合表5.2.3的要求五級油、氣站場防火間距(m)
注:①油罐與裝車鶴管之間的防火間距,當採用自流裝車時不受本表限制,當採用壓力裝車時不應小於15m。
②水套爐與分離器組成的合一設備、三甘醇火焰加熱再生釜、溶液脫硫的直接火焰加熱重沸器等帶有直接火焰加熱的設備,應按水套爐性質確定防火間距。
③克勞斯硫磺回收工藝的燃燒爐、再熱爐、在線燃燒器等正壓燃燒爐,其防火間距可按露大油氣密閉設備確定
④35kV及以上的變配電所應按本規範表5.2.5的規定執行。
第5.2.4條 天然氣密閉隔氧水罐和天然氣放空管排放口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Z5m,與非防爆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12m。
第三節 儲存設施
第5.3.1條 甲類、乙類液體儲罐組內儲罐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固定頂儲罐組總容量不應大於120000m^3:
二、浮頂儲罐組總容量不應大於200000m^3:
三、儲罐組內儲罐的布置不應超過兩排,且儲罐個數不應超過12個。當單罐容量大於50000m^3時,應單排布置。
第5.3.2條 甲、乙類液體常壓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表5.3.2的要求。
甲、乙類液體常壓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表
注:①表中口爲相鄰儲罐中較大儲罐的直徑,當計算出的防火間距大於20m 時,可按20m確定。
②單罐容量小於或等於200m^3且總容量不大於1600m^3時, 儲罐防火間距可根據生產操作要求確定。
第5.3.3條 甲、乙類液體儲罐組的四周應設防火堤, 當儲罐組的總容量大於20000m^3,且儲罐多於兩個時,防火堤內儲罐之間應設隔堤,其高度應比防火堤低0.2m。
第5.3.4條 甲、乙類液體儲罐組防火堤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防火堤應是閉合的;
二、防火堤應爲土堤。土源有困難時,可用磚石、鋼筋混凝土等非燃燒材料,但內側宜培土;
三、防火堤實際高度應比計算高度高出0.2m,防火堤高度宜爲1.0-2.0m;
四、防火堤及隔堤應能承受所容納液體的設計靜液柱壓力;
五、管線穿過防火堤處應用非燃燒材料填實密封;
六、應在防火堤不同周邊上設置不少於兩處的人行臺階;
七、防火堤內側基腳線至儲罐的淨距,不應小於儲罐高度的一半:
八、設在防火堤下部的雨水排出口,應設置可啓閉的截流設施。
第5.3.5條 相鄰儲罐組防火堤外側基腳線之間的淨距,不應小於7m。
第5.3.6條 容量小於或等於200m^3,且單獨布置的污油罐可不設防火堤。
第5.3.7條 防火堤內的有效容量的確定,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對固定頂儲罐組,不應小於儲罐組內一個最大儲罐的有效容量;
二、對浮頂儲罐組,不應小於儲罐組內一個最大儲罐有效容量的一半;
三、當固定頂儲罐與浮頂儲罐布置在同一油罐組內時,防火堤內的有效容量應取上兩款規定的較大值。
第5.3.8條 儲罐的進油管管口應接至儲罐底部。
第5.3.9條 液化石油氣、天然氣凝液儲罐不得與甲、 乙類液體儲罐同組布置,其防火間距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有關液化石油氣罐的規定執行。液化石油氣罐可與壓力儲存的穩定輕烴儲罐同組布置,其防火間距不應小於其中較大罐直徑。
第5.3.10條 液化石油氣儲罐或天然氣凝液儲罐的防護牆內應設置可燃氣體濃度報警裝置。
第5.3.11條 液化石油氣或天然氣凝液儲罐應設安全閥、溫度計、壓力計、液位計、高液位報警器。
第5.3.12條 液化石油氣或天然氣凝液儲罐容積大於或等於50m^3 時?其液相出口管線上宜設遠程操縱閥和自動關閉閥,液相進口管道宜設單向閥。罐底宜預留給水管道接頭。
第5.3.13條 液化石油氣、天然氣凝液儲罐液相進、出口閥的所有密封墊應選用螺旋型金屬纏繞墊片或金屬包石棉墊片。
第5.3.14條 液體石油氣、天然氣凝液儲罐當採用冷卻噴淋水時,應與消防冷卻水系統相結合設置。
第5.3.15條 液體硫磺儲罐四周應設閉合的防護牆,牆高應爲1m,應用非燃燒材料建造。牆內容積不應小於一個最大的液硫儲罐的容量;牆內側至罐的淨距不應小於2m。
第5.3.16條 液體硫磺儲罐與硫磺成型廠房之間應設有消防通道。
第5.3.17條 固體硫磺倉庫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宜爲單層建築;
二、每座倉庫的總面積不應超過2000m^2,且倉庫內應設防火隔牆,防火隔牆間的面積不應超過500m^2:
三、倉庫可與硫磺成型廠房毗鄰布置,但必須設置防火牆。
第四節 裝卸設施
第5.4.1條 裝油管道應設方便操作的緊急切斷閥, 閥與火車裝卸油棧臺的間距不應小灌裝站內儲罐與有關設施的間距於10m。
第5.4.2條 在火車裝卸油棧臺的一側應設與站臺平行的消防車道,站臺與消防車道間距不應大於80m,且不應小於15m。
第5.4.3條 火車裝卸油棧臺段鐵路應採用非燃燒材料的軌枕。
第5.4.4條 火車裝卸油棧臺至站、庫內其他鐵路、道路的間距,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至其他鐵路線不應小於20m:
二、至主要道路不應小於l5m:
三、至次要道路不應小於10m。
第5.4.5條 零位油罐不應採用敞口容器; 受油口與油罐之間不應採用明溝(槽)連接;零位油罐排氣孔與卸油鶴管的距離不應小於10m。
第5.4.6條 汽車裝卸油鶴管與其裝卸油泵房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8m; 與液化石油氣、天然氣生產廠房及密閉工藝設備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25m :與其他甲、乙類生產廠房及密閉工藝設備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15m :與丙類廠房及密閉工藝設備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10m。
第5.4.7條 液化石油氣灌裝站內儲罐與有關設施的間距,不應小於表5.4.7的規定。
灌裝站內儲罐與有關設施的間距(m)表5.4.7
注:液化石油氣油罐與其泵房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15m, 露天及半露天設置的泵不受此限制。
第5.4.8 液化石油氣廠房與其所屬的配電間、 儀表控制間的防火間距不宜小於15m。若毗鄰布置時,應採取無門窗洞口防火牆隔開; 當必須在防火牆上開窗時,應設非燃燒材料的密封固定窗。
第5.4.9 液化石油氣罐裝站的罐裝間和瓶庫,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灌裝間和瓶庫宜爲敞開式或半敞開式建築物;當爲封閉式建築物時,應採取通風措施;
二、灌瓶間、倒瓶間、泵房的地溝不應與其他房間相通;其通風管道應單獨設置;
三、灌瓶間的地面應鋪設防止碰撞引起火花的面層;
四、裝有氣的氣瓶不得露天存放;
五、氣瓶庫的液化石油氣瓶總容量不宜超過10m^3;
六、殘液必須密閉回收。
第5.4.10條 液化石油氣、天然氣凝液儲罐和汽車裝卸臺,宜布置在油氣廠、站、庫的邊緣部位。灌瓶咀與裝卸臺距離不應小於10m。
第5.4.11條 液化石油氣灌裝站應設高度不低於2m的、用非燃燒材料建造的實體圍牆,下部應設通風口。
第五節 放空和火炬
第5.5.1條 進出廠、站的天然氣總管應設緊急切斷閥;當廠、 站內有兩套及以上的天然氣處理裝置時,每套裝置的天然氣進出口管上均應設置緊急切斷閥;在緊急切斷閥之前,均應設置越站旁路或設安全閥和放空閥。
緊急切斷閥應設在操作方便的地方。
第5.5.2條 放空管必須保持暢通,並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高壓、低壓放空管宜分別設置,並應直接與火炬或放空總管連通;
二、高壓、低壓放空管同時接入一個放空總管時,應使不同壓力的放空點能同時安全排放。
第5.5.3條 火炬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火炬筒中心至油氣廠、站內各部位的安全距離,應經過計算確定;
二、進入火炬的可燃氣體應先經凝液分離罐處理,分出氣體中直徑大於 300μm的液滴;
三、分離器分出的凝液應回收或引人焚燒坑焚燒;
四、火炬應有可靠的點火設施。
第5.5.4條 安全閥泄放的小量可燃氣體可排入大氣。泄放管宜垂直向上,管口高出設備的最高平臺,且不應小於2m,並應高出所在地面5m。
廠房內的安全閥其泄放管應引出廠房外,管口應高出廠房2m以上。
安全閥泄放系統應採取防止冰凍、防堵塞的措施。
第5.5.5條 液化石油氣、天然氣凝液儲罐上應設安全閥,容量大於 100m的儲罐宜設置兩個安全閥,每個安全閥均應承擔全部泄放能力。
第5.5.6條 安全閥人口管上可裝設與安全閥進口直徑相同的閥,但不應採取截止閥;並應採取使其經常保持處於全開狀態的措施。
第5.5.7條 甲、乙類液體排放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當排放時可能釋放出大量氣體或蒸氣時,應引入分離設備,分出的氣體引入氣體放空系統,液體引入有關儲罐或污油系統。不得直接排入大氣;
二、設備或容器內殘存的甲、乙類液體,不得排入邊溝或下水道,可集中排放有關儲罐或污油系統。
第5.5.8條 對有硫化鐵可能引起排放氣體自燃的排污口應設噴水冷卻設施。
第5.5.9條 原油管道清管器收發筒的污油排放,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清管器收發筒應設清掃系統和污油接受系統;
二、污油池的污油應引入污油系統。
第5.5.10條 天然氣管道清管器收發筒的排污,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當排放物中不含甲、乙類液體時,排污管應引出廠、站外,並避開道路;在管口正前方50m沿中心線兩側各12m內不得有建(構)築物。
二、當排放物中含有甲、乙類液體時,應引入分離設備,分出並回收凝液,並應在安全位置設置凝液焚燒坑;對分出的氣體應排放至安全地點。
第六章 油氣田內部集輸管道
第6.0.1條 油氣田內部的埋地原油集輸管道與建(構)築物的防火間距,應符合表6.1-l的規定;埋地天然氣集輸管道與建(構)築物的防火間距, 應符合表6.0.1-2的規定。
埋地原油集輸管道與建(構)築物的防火間距(m)
注:①原油與油田氣混輸管道應按原油管線執行。
②當受線路走向或特殊條件的限制、防火間距無法滿足時,原油管道可埋設在礦區公路路肩下。當管道壓力在1.6MPa以上時,應採取保護措施。
③管道局部管段與不同人數的居民區、村鎮及公共福利設施、工礦企業、重要水工建築物、物資倉庫(不包括易燃易爆倉庫)的防火間距,當環境條件不能達到本表的規定時,可採取降低設計系數增加管道壁厚的措施,其計算公式應符合本規範附彔五的規定。
通過100人以上居民區的管段當設計系數取0.6時。 可按本表的規定減少50%。
通過100人以下零散居民點的管段可按本表的規定減少50%。
埋地天然氣集輸管道與建(構)築物的防火間距(m)表6.0.1-2
注:①天然氣與凝析油混輸管道可按天然氣管道執行;液化石油氣和天然氣凝液管道均按天然氣管道對待。
②當受線路走向或特殊條件的限制,防火間距無法滿足時,天然氣管道可埋設在礦區公路路肩內,當管道壓力在1.6MPa以下時,設計系數應取0.6:
當壓力在1.6MPa以上時.設計系數應取0.5。
③當受環境條件限制,管道局部管段或埋在路肩內的局部管段與不同人數的居民區、村鎮及公共福利設施、工礦企業、重要水工建(構)築物、物資倉庫(不包括易燃易爆倉庫)的防火間距不能達到本表的規定要求時,可按照現行國家標準《輸氣管道工程設計規範》的規定採取降低設計系數,增加管線壁厚的措施。
第6.0.2條 油氣管道當在鐵路橋、公路橋、碼頭、渡口、 錨區等的下遊地段穿越時,其間距不宜小於管道穿越段中的加重層長度的1/2;當在上遊地段穿越時,其間距不宜小於管道穿越段中的加重層長度。
第6.0.3條 當油氣管道路越河流時,與鐵路橋、公路橋、碼頭、 渡口的間距不宜小於100m。
第6.0.4條 當油氣管道跨越公路時,淨空高度不應小於5.5m。當跨越礦區公路時淨空高度不應小於5m。
第6.0.5條 當油氣管道穿、跨鐵路時,應位於火車站進站信號機以外。
第6.0.6條 油氣田外部輸油和輸氣管道工程的幹線及支線與建(構)築物的安全距離,應按現行國家標準《輸油管道工程設計規範》和《輸氣管道工程設計規範》執行。
第6.0.7條 在地面上敷設的原油管道,宜按本規範表6.0,1-1 的規定增加50%;在地面上敷設的天然氣管道,宜按本規範表6.0.1-2的規定增加50%。
第七章 消防設施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7.1.1條 油氣廠、站、庫消防設施的設置,應根據廠、站、庫的規模、油品性質、儲存方式、儲罐容量、火災危險性及鄰近消防協作條件等綜合因素確定。
第7.1.2條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宜採用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 儲罐消防冷卻給水系統和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的設置可按表7.1.2的規定執行。
儲罐消防設置標準表7.1.2
第7. 1. 3條 儲罐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的設計應按現行國家標準《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設計規範》執行。
第7. 1. 4條 無移動消防設施的油田站場,當油罐直徑小於或等於12m時,可採用煙霧滅火裝置。
第7. 1. 5條 單罐容量大於或等於200m^3的污油罐, 應按原油罐的消防標準設置消防設施。
單罐容量200m^3以上的含油污水除油罐和獨立設置的事故油罐,宜採用移動式滅火設備。
第7.1.6條 單罐容量大於或等於100000m^3的浮頂油罐,應設火災自動報警裝置。
第7.1.7條 火車裝卸油棧臺每120m應設置一個消火栓,每12m應設一個手提式幹粉型滅火器。
第7.1.8條 油、氣井場、計量站、集氣站、配氣站可不設消防給水設施。
第7.1.9條 有關液化石油氣儲罐及設施的消防系統設置, 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
第7.1.10條 甲、乙類生產廠房採用輕型鋼結構時,依其重要性和可行性,可在廠房內部設火災自動報警和固定滅火系統,其設置標準按現行的國家有關規範執行。
第7.1.11條 液硫儲罐應設置固定式蒸汽滅火系統;滅火蒸汽應從飽和蒸汽壓力不大於1Mpa的蒸汽主管頂部引出。
第二節 消防站
第7.2.1條 消防站的布局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應根據油、氣田和輸氣輸油管道地面建設的總體規劃設置消防站,並應結合油氣廠、庫火災危險性大小.鄰近的消防協作條件和所處地理環境劃分責任區;
二、當油氣廠、站、庫內設置固定式消防系統時,可不建消防站;
三、一、二級油氣廠、站、庫集中地區和人口超過5萬的居民區,宜設加強消防站。
第7.2.2條 消防站的位置選擇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應選擇在交通方便,且靠近主要公路,有利於消防車迅速出動的地段;
二、距油氣廠、站、庫的甲、乙類儲罐區的距離不宜小於200m;
三、距甲、乙類生產廠房、庫房的距離不宜小於50m:
四、距學校、醫院、幼兒園、商場、娛樂場所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的距離不應小於50m。
第7.2.3條 消防站的規模及消防車輛、通信設備的配置, 應根據被保護對象的實際需要計算確定,按表7.2.3配置。
第7.2.4條 油、氣田區域內沒有兩座及兩座以上消防站時, 其中一座宜設爲消防總站,其規模應按加強消防站配置。
第三節 消防給水
第7.3.1條 消防用水可由給水管道或天然水源供給。當利用天然水源時,應確保枯水期最低水位時消防用水量的要求,並應設有可靠的取水設施。
第7.3.2條 消防用水可與生產、生活給水合用一個給水系統, 並應以消防時最大用水量校核管徑;當生產用水(不允許停產的生產用水)達到最大秒流量時,應採取確保全部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術措施。
第7.3.3條 儲罐區的消防用水量應按滅火用水量和冷卻用水量之和計算。
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滅火用水量應根據罐區泡沫混合液用量最大的儲罐一次火災配置泡沫混合液的用水量、流散火災配置泡沫混合液用水量和混合液充滿管道所需水量之和確定。
二、冷卻用水量按一次火災最大冷卻用水量計算。
1.着火罐均按罐壁表面積計算。距着火罐1.5 倍直徑範圍內的相鄰罐按罐壁表面積的一半計算。着火罐爲浮頂罐時,相鄰罐不計算冷卻水用量。
2.冷卻水供給強度和連續供給時間不應小於表7. 3. 3 的規定。
第7.3.4條 當採用固定冷卻給水系統時, 儲罐上的環形冷卻水管宜分割成兩個或兩個以上且不連通的圓弧形管,其立管下部宜設過濾器;在防火堤外應設置能識別啓閉狀態的控制閥。
設有抗風圈的儲罐,當採用固定式冷卻系統時,每道抗風圈下應設置固定冷卻水管。
第7.3.5條 儲罐區和天然氣處理廠裝置區的消防給水管網應布置成環狀,並應採用能識別啓閉狀態的閥分成若幹獨立段,每段內消火栓的數量不宜超過5個。寒冷地區的消火栓井、閥池和管道等應有可靠的防凍措施。
其他部位可設置枝狀管道。
第7.3.6條 消防水池(罐)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池(罐)的容量應滿足本規範第7.3.3條要求;
在火災情況下能保證連續補充水時,消防水池(罐)的容量可減去火災延續時間內補充的水量;
二、當水池(罐)和生產、生活用水水池(罐)合並時,應採取確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術措施,在寒冷地區專用的消防水池(罐)應採取防凍措施;
三、當水池(罐)容量超過1000m^3時應分設成兩座, 水池(罐)的補充水時間,不應超過96h;
四、供消防車取水的消防水池(罐)距消防對象的保護半徑不應大於150m。
第7.3.7條 消火栓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當採用高壓制消防給水時,消火栓的出口水壓應滿足最不利點消防給水壓力要求;當採用低壓制消防給水時,消火栓的出口水壓不應小於0.1MPa;
二.消火栓應沿道路布置,油罐區的消火栓應設在防火堤與消防道路之間,距路邊宜爲2~5m,並應有明顯的標志;
三、消火栓的設置數量應根據消防方式和消防用水量計算確定。每個消火栓的出水量按10-15L/s計算。當油罐採用固定式冷卻系統時,在罐區四周應設置備用消火栓,其數量不應少於4個,間距不應大於75m。當採用半固定式冷卻系統時,消火栓的使用量數應由計算確定,但距儲罐壁15m 以內的消火栓不應計算在該儲罐可使用的數量內;
四、消火栓的栓口應符合下列要求:
1.高壓制消防給水:室外地上式消火栓應有一個直徑150mm或100mm 和兩個直徑爲65mm的栓口;室外地下式消火栓有兩個直徑65mm的栓口;
2.低壓制消防給水:室外地上式消火栓的設置與高壓制消防給水相同;室外地下式消火栓應有直徑100mm和65mm的栓口各一個;
五、採用高壓制消防給水時,消火栓旁應設水帶箱,箱內應配備2~5盤直徑65mm、長度20m的帶快速接口的水帶和2支口徑65mm×19mm水槍及一把消火栓鑰匙。
水帶箱距消火栓不宜大於5m;
六、採用固定式泡沫滅火時,泡沫栓旁應設泡沫栓水帶箱,箱內應配備2~5盤直徑65mm,長度20m的帶快速接口的水帶和PO8型泡沫管槍1 支及一把泡沫栓鑰匙。水帶箱距泡沫栓不宜大於5m。
第7.3.8條 天然氣生產裝置區的消防用水量應根據油氣廠、 站設計規模計算確定,但不宜少於30L/s;連續供給時間爲3h。消防水壓由計算決定。
第7.3.9條 設有給水管道的油氣廠、站、庫內的建築物消防, 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
第四節 消防泵房
第7.4.1條 消防給水泵房和消防泡沫泵房應合建,其規模應滿足所在廠、站、庫一次最大火災的需要。泵房內應設有能滿足輸送混合液和冷卻水兩種流程需要的最大的泵作備用泵。
第7.4.2條 消防泵房可與給水泵房合建,如在技術上可能時, 消防水泵可兼作給水泵。
第7.4.3條 消防泵房的位置和泡沫混合液管線、 冷卻水管線的布置應綜合考慮,採取技術措施,使啓泵後5min內,將泡沫混合液和冷卻水送到任何一個着火點。
第7.4.4條消防泵房的位置宜設在油罐區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其地坪宜高於油罐區地坪標高,並應避開油罐可能破裂、波及到的部位。消防泵房與各建(構)築物的距離應符合本規範表5.2.1的規定。
第7.4.5條 消防泵房應採用耐火等級不低於二級的建築, 並應設直通室外的出口。
第7.4.6條 消防泵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一組水泵的吸水管和出水管不宜少於兩條,當其中一條發生故障時,其餘的應能通過全部水量;
二、消防泵宜採用自灌式引水,當採用負壓上水時,每臺消防泵應有單獨的吸水管;
三、消防泵應設置回流管;
四、泵房內經常啓閉的閥門,當管徑大於300mm時,宜採用電動閥或氣動閥,並能手動。
第7.4.7條 消防泵房應設雙電源或雙回路供電,如有困難, 可採用內燃機作備用動力。
第7.4.8條 消防泵房應設置對外聯系的通信設施。
第五節 滅火器的配置
第7.5.1條 油氣廠、站、庫內建(構)築物應配置滅火器,其配置類型和數量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範》確定。
第7.5.2條 甲、乙類儲罐區及露天生產裝置滅火器配置, 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油氣廠、站、庫的甲、乙類液體儲罐區當設有固定式或半固定式消防系統時,固定頂罐配置滅火器可按應配置數量的10%設置,浮頂罐按應配置數量的5%設置。當儲罐組內儲罐數量超過兩座時, 滅火器配置數量應按其中兩個較大儲罐計算確定;但每個儲罐配置的數量不宜多於3個,少於1個手提式滅火器,所配滅火器應分散布置;
二、露天生產裝置當沒有固定式或半固定式消防系統時,應按應配置數量的30%設置。手提式滅火器的保護距離不宜大於9m。
前言 本規範是根據建設部建標〔2001〕87號《關於印發“二OOO至二OO一年度工程建設國家標準制訂、修訂計劃”的通知》要求,在對《原油和天然氣工程設計防火規範》GB 50183-93進行修訂基礎上編制而成。 在編制過程中,規範編制組對全國的油氣田、油氣管道和海上油氣田陸上終端開展了調研,總結了我國石油天然氣工程建設的防火設計經驗,並積極吸收了國內外有關規範的成果,開展了必要的專題研究和技術研討,廣泛徵求有關設計、生產、消防監督等部門和單位的意見,對主要問題進行了反復修改,最後經審查定稿。 本規範共分10章和3個附彔,其主要內容有:總則、術語、基本規定、區域布置、石油天然氣站場總平面布置、石油天然氣站場生產設施、油氣田內部集輸管道、消防設施、電氣、液化天然氣站場等。 與原國家標準《原油和天然氣工程設計施工規範》GB 50183-93相比,本規範主要有下列變化: 1.增加了成品油和液化石油氣管道工程、液化天然氣和液化石油氣低溫儲存工程、油田採出水處理設施以及電氣方面的規定。 2.提高了油氣站場消防設計標準。 3.內容更爲全面、合理。 本規範以黑體字標志的條文爲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本規範由建設部負責管理和對強制性條文的解釋,由油氣田及管道建設設計專業標準化委員會負責日常管理工作,由中國石油天氣股份有限公司規劃總院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在本規範執行過程中,希望各單位結合工程實踐認真總結經驗,注意積累資料,如發現需要修改和補充之處,請將意見和資料寄往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規劃總院節能與標準研究中心(地址:北京市海澱區志新西路3號:郵政編碼:100083),以便今後修訂時參考。 本規範主編單位、參編單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編單位: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規劃總院 參編單位:大慶油田工程設計技術開發有限公司 中國石油集團工程設計有限責任公司西南分公司 中油遼河工程有限公司 公共安全專家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勝利油田勝利工程設計諮詢有限責任公司 中國石油天然氣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大慶石油管理局消防支隊 中國石油集團工程設計有限責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西安長慶科技工程有限責任公司 主要起草人:雲成生 韓景寬 章申遠 陳輝璧 朱鈴 祕義行 裴紅 董增強 劉玉身 鞠士武 餘德廣 段偉 嚴明 楊春明 張建傑 黃素蘭 李正才 曾亮泉 劉興國 卜祥軍 邢立新 劉利羣 郭桂芬 目次 1 總則 2 術語 2.1 石油天然氣及火災危險性術語 2.2 消防冷卻水和滅火系統術語 2.3 油氣生產設施術語 3 基本規定 3.1 石油天然氣火災危險性分類 3.2 石油天然氣站場等級劃分 4 區域布置 5 石油天然氣站場總平面布置 5.1 一般規定 5.2 站場內部防火間距 5.3 站場內部道路 6 石油天然氣站場生產設施 6.1 一般規定 6.2 油氣處理及增壓設施 6.3 天然氣處理及增壓設施 6.4 油田採出水處理設施 6.5 油罐區 6.6 天然氣凝液及液化石油氣罐區 6.7 裝卸設施 6.8 泄壓和放空設施 6.9 建(構)築物 7 油氣田內部集輸管道 7.1 一般規定 7.2 原油、天然氣凝液集輸管道 7.3 天然氣集輸管道 8 消防設施 8.1 一般規定 8.2 消防站 8.3 消防給水 8.4 油罐區消防設施 8.5 天然氣凝液、液化石油氣罐區消防設施 8.6 裝置區及廠房消防設施 8.7 裝卸棧臺消防設施 8.8 消防泵房 8.9 滅火器配置 9 電氣 9.1 消防電源及配電 9.2 防雷 9.3 防靜電 10 液化天然氣站場 10.1 一般規定 10.2 區域布置 10.3 站場內部布置 10.4 消防及安全 附彔A 石油天然氣火災危險性分類舉例 附彔B 防火間距起算點的規定 本規範用詞說明 附:條文說明 1 總則 1.0.1 爲了在石油天然氣工程設計中貫徹“預防爲主,防消結合”的方針,規範設計要求,防止和減少火災損失,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制定本規範。 1.0.2 本規範適用於新建、擴建、改建的陸上油氣田工程、管道站場工程和海洋油氣田陸上終端工程的防火設計。 1.0.3 石油天然氣工程防火設計,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方針政策,結合實際,正確處理生產和安全的關系,積極採用先進的防火和滅火技術,做到保障安全生產,經濟實用。 1.0.4 石油天然氣工程防火設計除執行本規範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2 術語 2.1 石油天然氣及火災危險性術語 2.1.1 油品 oil 系指原油、石油產品(汽油、煤油、柴油、石腦油等)、穩定輕烴和穩定凝析油。 2.1.2 原油 crude oil 油井採出的以烴類爲主的液態混合物。 2.1.3 天然氣凝液 natural gas liquids(NGL) 從天然氣中回收的且未經穩定處理的液體烴類混合物的總稱,一般包括乙烷、液化石油氣和穩定輕烴成分。也稱混合輕烴。 2.1.4 液化石油氣 liquefied petroleum gas(LPG) 常溫常壓下爲氣態,經壓縮或冷卻後爲液態的丙烷、丁烷及其混合物。 2.1.5 穩定輕烴 natural gasoline 從天然氣凝液中提取的,以戊烷及更重的烴類爲主要成分的油品,其終沸點不高於190℃,在規定的蒸氣壓下,允許含有少量丁烷。也稱天然汽油。 2.1.6 未穩定凝析油 gas condensate 從凝析氣中分離出的未經穩定的烴類液體。 2.1.7 穩定凝析油 stabilized gas condensate 從未穩定凝析油中提取的,以戊烷及更重的烴類爲主要成分的油品。 2.1.8 液化天然氣 liquefied natural gas(LNG) 主要由甲烷組成的液態流體,並且包含少量的乙烷、丙烷、氮和其他成分。 2.1.9 沸溢性油品 boil over 含水並在燃燒時具有熱波特性的油品,如原油、渣油、重油等。 2.2 消防冷卻水和滅火系統術語 2.2.1 固定式消防冷卻水系統 fixed water cooling fire systems 由固定消防水池(罐)、消防水泵、消防給水管網及儲罐上設置的固定冷卻水噴淋裝置組成的消防冷卻水系統。 2.2.2 半固定式消防冷卻水系統 semi-fixed water cooling fire systems 站場設置固定消防給水管網和消火栓,火災時由消防車或消防泵加壓,通過水帶和水槍噴水冷卻的消防冷卻水系統。 2.2.3 移動式消防冷卻水系統 mobile water cooling fire systems 站場不設消防水源,火災時消防車由其他水源取水,通過車載水龍帶和水槍噴水冷卻的消防冷卻水系統。 2.2.4 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 low-expansion foam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s 發泡倍數不大於20的泡沫滅火系統。 2.2.5 固定式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 fixed low-expansion foam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s 由固定泡沫消防泵、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混合液管道以及儲罐上設置的固定空氣泡沫產生器組成的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 2.2.6 半固定式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 semi-fixed low-expansion foam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s 儲罐上設置固定的空氣泡沫產生器,滅火時由泡沫消防車或機動泵通過水龍帶供給泡沫混合液的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 2.2.7 移動式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 mobile low-expansion foam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s 滅火時由泡沫消防車通過車載水龍帶和泡沫產生裝置供應泡沫的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 2.2.8 煙霧滅火系統 smoke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s 由煙霧產生器、探測引燃裝置、噴射裝置等組成,在發生火災後,能自動向儲罐內噴射滅火煙霧的滅火系統。 2.2.9 幹粉滅火系統 dry-powder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s 由幹粉儲存裝置、驅動裝置、管道、噴射裝置、水災報警及聯動控制裝置等組成,能自動或手動向被保護對象噴射幹粉滅火劑的滅火系統。 2.3 油氣生產設施術語 2.3.1 石油天然氣站場 petroleum and gas station 具有石油天然氣收集、淨化處理、儲運功能的站、庫、廠、場、油氣井的統稱,簡稱油氣站場或站場。 2.3.2 油品站場 oil station 具有原油收集、淨化處理和儲運功能的站場或天然汽油、穩定凝析油儲運功能的站場以及具有成品油管輸功能的站場。 2.3.3 天然氣站場 natural gas station 具有天然氣收集、輸送、淨化處理功能的站場。 2.3.4 液化石油氣和天然氣凝液站場 LPG and NGL station 具有液化石油氣、天然氣凝液和凝析油生產與儲運功能的站場。 2.3.5 液化天然氣站場 liquefied natural gas(LNG)station 用於儲存液化天然氣,並能處理、液化或氣化天然氣的站場。 2.3.6 油罐組 a group of tanks 由一條閉合防火堤圍成的一個或幾個油罐組成的儲罐單元。 2.3.7 油罐區 tank farm 由一個或若幹個油罐組組成的儲油罐區域。 2.3.8 淺盤式內浮頂油罐 internal floating roof tank with shallow plate 鋼制浮盤不設浮艙且邊緣板高度不大於0.5m的內浮頂油罐。 2.3.9 常壓儲罐 atmospheric tank 設計壓力從大氣壓力到6.9kPa(表壓,在罐頂計)的儲罐。 2.3.10 低壓儲罐 low-pressure tank 設計承受內壓力大於6.9kPa到103.4kPa(表壓、在罐頂計)的儲罐。 2.3.11 壓力儲罐 pressure tank 設計承受內壓力大於等於0.1MPa(表壓、在罐頂計)的儲罐。 2.3.12 防火堤 dike 油罐組在油罐發生泄漏事故時防止油品外流的構築物。 2.3.13 隔堤 dividing dike 爲減少油罐發生少量泄漏(如冒頂)事故時的污染範圍,而將一個油罐組的多個油罐分成若幹分區的構築物。 2.3.14 集中控制室 control center 站場中集中安裝顯示、打印、測控設備的房間。 2.3.15 儀表控制間 包含ument control room 站場中各單元裝置安裝測控設備的房間。 2.3.16 油罐容量 nominal volume of tank 經計算並圓整後的油罐公稱容量。 2.3.17 天然氣處理廠 natural gas treating plant 對天然氣進行脫水、凝液回收和產品分餾的工廠。 2.3.18 天然氣淨化廠 natural gas conditioning plant 對天然氣進行脫硫、脫水、硫磺回收、尾氣處理的工廠。 2.3.19 天氣脫硫站 natural gas sulphur removal station 在油氣田分散設置對天然氣進行脫硫的站場。 2.3.20 天然氣脫水站 natural gas dehydration station 在油氣田分散設置對天然氣進行脫水的站場。 3 基本規定 3.1 石油天然氣火災危險性分類 3.1.1 石油天然氣火災危險性分類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石油天然氣火災危險性應按表3.1.1分類。 表3.1.1 石油天然氣火災危險性分類 2 操作溫度超過其閃點的乙類液體應視爲甲B類液體。 3 操作溫度超過其閃點的丙類液體應視爲乙A類液體。 4 在原油儲運系統中,閃點等於或大於60℃、且初餾點等於或大於180℃的原油,宜劃爲丙類。 注:石油天然氣火災危險性分類舉例見附彔A。 3.2 石油天然氣站場等級劃分 3.2.1 石油天然氣站場內同時儲存或生產油品、液化石油氣和天然氣凝液、天然氣等兩類以上石油天然氣產品時,應按其中等級較高者確定。 3.2.2 油品、液化石油氣、天然氣凝液站場按儲罐總容量劃分等級時,應符合表3.2.2的規定。 表3.2.2 油品、液化石油氣、天然氣凝液站場分級 注:油品儲存總容量包括油品儲罐、不穩定原油作業罐和原油事故罐的容量,不包括零位罐、污油罐、自用油罐以及污水沉降罐的容量。 3.2.3 天然氣站場按生產規模劃分等級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生產規模大於或等於100×104m3/d的天然氣淨化廠、天然氣處理廠和生產規模大於或等於400×104m3/d的天然氣脫硫站脫水站定爲三級站場。 2 生產規模小於100×104m3/d,大於或等於50×104m3/d的天然氣淨化廠、天然氣處理廠和生產規模小於400×104m3/d大於或等於200×104m3/d的天然氣脫硫站、脫水站及生產規模大於50×104m3/d的天然氣壓氣站、注氣站定爲四級站場。 3 生產規模小於50×104m3/d的天然氣淨化廠、天然氣處理廠和生產規模小於200×104m3/d的天然氣脫硫站、脫水站及生產規模小於或等於50×104m3/d的天然氣壓氣站、注氣站定爲五級站場。 集氣、輸氣工程中任何生產規模的集氣站、計量站、輸氣站(壓氣站除外)、清管站、配氣站等定爲五級站場。 4 區域布置 4.0.1 區域布置應根據石油天然氣站場、相鄰企業和設施的特點及火災危險性,結合地形與風向等因素,合理布置。 4.0.2 石油氣然氣站場宜布置在城鎮和居住區的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在山區、丘陵地區建設站場,宜避開窩風地段。 4.0.3 油品、液化石油氣、天然氣凝液站場的生產區沿江河岸布置時,宜位於鄰近江河的城鎮、重要橋梁、大型錨地、船廠等重要建築物或構築物的下遊。 4.0.4 石油天然氣站場與周圍居住區、相鄰廠礦企業、交通線等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表4.0.4的規定。 火炬的防火間距應經輻射熱計算確定,對可能攜帶可燃液體的火炬的防火間距,尚不應小於表4.0.4的規定。 4.0.5 石油天然氣站場與相鄰廠礦企業的石油天然氣站場毗鄰建設時,其防火間距可按本規範表5.2.1、表5.2.3的規定執行。 4.0.6 爲鑽井和採輸服務的機修廠、管子站、供應站、運輸站、倉庫等輔助生產廠、站應按相鄰廠礦企業確定防火間距。 4.0.7 油氣井與周圍建(構)築物、設施的防火間距按表4.0.7的規定執行,自噴油井應在一、二、三、四級石油天然氣站場牆以外。 4.0.8 火炬和放空管宜位於石油天然氣站場生產區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且宜布置在站場外地勢較高處。火炬和放空管與石油天然氣站場的間距:火炬由本規範第5.2.1條確定;放空管放空量等於或小於1.2×104m3/h時,不應小於10m;放空量大於1.2×104m3/h且等於或小4×104m3/h時,不應小於40m。 表4.0.4 石油天然氣站場區域布置防火間距(m) 注:1 表中數值系指石油天然氣站場內甲、乙類儲罐外壁與周圍居住區、相鄰廠礦企業、交通線等的防火間距、油氣處理設備、裝缷區、容器、廠房與序號1~8的防火間距可按本表減少25%。單罐容量小於或等於50m3的直埋臥式油罐與序號1~12的防火間距可減少50%,但不得小於15m(五級油品站場與其他公路的距離除外)。 2 油品站場當僅儲存丙A或丙A和丙B類油品時,序號1、2、3的距離可減少25%,當僅儲存丙B類油品時,可不受本表限制。 3 表中35kV及以上獨立變電所系指變電所內單臺變壓器容量在10000kV?A及以上的變電所,小於10000kV?A的35kV變電所防火間距可按本表減少25%。 4 注1~注3所述折減不得迭加。 5 放空管可按本表中可能攜帶可燃液體的火炬間距減少50%。 6 當油罐區按本規範8.4.10規定採用煙霧滅火時,四級油品站場的油罐區與100人以上的居住區、村鎮、公共福利設施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50m。 7 防火間距的起算點應按本規範附彔B執行。 表4.0.7 油氣井與周圍建(構)築物、設施的防火間距(m) 注:1 當氣井關井壓力或注氣井注氣壓力超過25MPa時,與100人以上的居住區、村鎮、公共福利設施及相鄰廠礦企業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表規定增加50%。 2 無自噴能力且井場沒有儲罐和工藝容器的油井按本表執行有困難時,防火間距可適當縮小,但應滿足修井作業要求。 5 石油天然氣站場總平面布置 5.1 一般規定 5.1.1 石油天然氣站場總平面布置,應根據其生產工藝特點、火災危險性等級、功能要求,結合地形、風向等條件,經技術經濟比較確定。 5.1.2 石油天然氣站場總平面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可能散發可燃氣體的場所和設施,宜布置在人員集中場所及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 2 甲、乙類液體儲罐,宜布置在站場地勢較低處。當受條件限制或有特殊工藝要求時,可布置在地勢較高處,但應採取有效的防止液體流散的措施。 3 當站場採用階梯式豎向設計時,階梯間應有防止泄漏可燃液體漫流的措施。 4 天然氣凝液,甲、乙類油品儲罐組,不宜緊靠排洪溝布置。 5.1.3 石油天然氣站場內的鍋爐房、35kV及以上的變(配)電所、加熱爐、水套爐等有明火或散發火花的地點,宜布置在站場或油氣生產區邊緣。 5.1.4 空氣分離裝置,應布置在空氣清潔地段並位於散發油氣,粉塵等場所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下風側。 5.1.5 汽車運輸油品、天然氣凝液、液化石油氣和硫磺的裝卸車場及硫磺倉庫等,應布置在站場的邊緣,獨立成區,並宜設單獨的出入口。 5.1.6 石油天然氣站場內的油氣管道,宜地上敷設。 5.1.7 一、二、三、四級石油天然氣站場四周宜設不低於2.2m的非燃燒材料圍牆或圍欄。站場內變配電站(大於或等於35kV)應設不低於1.5m的圍欄。 道路與圍牆(欄)的間距不應小於1.5m;一、二、三級油氣站場內甲、乙類設備、容器及生產建(構)築物至圍牆(欄)的間距不應小於5m。 5.1.8 石油天然氣站場內的綠化,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生產區不應種植含油脂多的樹木,宜選擇含水分較多的樹種。 2 工藝裝置區或甲、乙類油品儲罐組與其周圍的消防車道之間,不應種植樹木。 3 在油品儲罐組內地面及土築防火堤坡面可植生長高度不超過0.15m、四季常綠的草皮。 4 液化石油氣罐組防火堤或防護牆內嚴禁綠化。 5 站場內的綠化不應妨礙消防操作。 5.2 站場內部防火間距 5.2.1 一、二、三、四級石油天然氣站場內總平面布置的防火間距除另有規定外,應不小於表5.2.1的規定。火炬的防火間距應經輻射熱計算確定,對可能攜帶可燃液體的高架火炬還應滿足表5.2.1的規定。 5.2.2 石油天然氣站場內的甲、乙類工藝裝置、聯合工藝裝置的防火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 1裝置與其外部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規範表5.2.1中甲、乙類廠房和密閉工藝設備的規定執行。 2 裝置間的防火間距應符合表5.2.2-1的規定。 3 裝置內部的設備、建(構)築物間的防火間距,應符合表5.2.2-2的規定。 表5.2.1 一、二、三、四級油氣站場總平面布置防火間距(m) 注:1 兩個丙類液體生產設施之間的防火間距,可按甲、乙類生產設施的防火間距減少25%。 2 油田採出水處理設施內除油罐(沉降罐)、污油罐可按小於或等於500m3的甲B、乙類固定頂地上油罐的防火間距減少25%,污油泵(或泵房)的防火間距可按甲、乙類廠房和密閉工藝裝置(設備)減少25%。 3 緩衝罐與泵、零位罐與泵,除油池與污油提升泵,塔與塔底泵、回流泵,壓縮機與其直接相關的附屬設備,泵與密封漏油回收容器的防火間距不限。 4 全廠性重要設施系指集中控制室、馬達控制中心、消防泵房和消防器材間、35kV及以上的變電所、自備電站、化驗室、總機房和廠部辦公室,空壓站和空分裝置。 5 輔助生產廠房及輔助生產設施系指維修間、車間辦公室、工具間、換熱站、供注水泵房、深井泵房、排澇泵房、儀表控制間、應急發電設施、陰極保護間,循環水泵房、給水處理與污水處理等使用非防爆電氣設備的廠房和設施。 6天然氣儲罐總容量按標準體積計算。大於50000m3時,防火間距應按本表增加25%。 7 可能攜帶可燃液體的高架火炬與相關設施的防火間距不得折減。 8 表中數字分子表示甲A類,分母表示甲B、乙類廠房和密閉工藝裝置(設備)防火間距。 9 液化石油氣灌裝站系指進行液化石油氣灌瓶、加壓及其有關的附屬生產設施;灌裝站內部防火間距應按本規範6.7節執行;灌裝站防火間距起算點,按灌裝站內相鄰面的設備、容器、建(構)築物外緣算起。 10 事故存液池的防火間距,可按敞口容器和除油池的規定執行。 11 表中“一”表示設施之間的防火間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或設施間距只需滿足安裝、操作及維修要求;表中“*”表示本規範未涉及的內容。 表5.2.2-1 裝置間的防火間距(m) 注:表中數字爲裝置相鄰面工藝設備或建(構)築物的淨距,工藝裝置與工藝裝置的明火加熱爐相鄰布置時,其防火間距應按與明火的防火間距確定。 表5.2.2-2 裝置內部的防火間距(m) 注:1 由燃氣輪機或天然氣發動機直接拖動的天然氣壓縮機對明火或散發火花的設備或場所、儀表控制間等的防火間距按本表可燃氣體壓縮機或其廠房確定;對其他工藝設備及廠房、中間儲罐的防火間距按本表明火或散發火花的設備或場所確定。 2 加熱爐與分離器組成的合一設備、三甘醇火焰加熱再生釜、溶液脫硫的直接火焰加熱重沸器等帶有直接火焰加熱的設備,應按明火或散發火花的設備或場所確定防火間距。 3 克勞斯硫磺回收工藝的燃燒爐、再熱爐、在線燃燒器等正壓燃燒爐,其防火間距按其他工藝設備和廠房確定。 4 表中的中間儲罐的總容量:全壓力式天然氣凝液、液化石油氣儲罐應小於或等於100m3;甲B、乙類液體儲罐應小於或等於1000m3。當單個全壓力式天然氣凝液、液化石油氣儲罐小於50m3、甲B、乙類液體儲罐小於100m3時,可按其他工藝設備對待。 5 含可燃液體的水池、隔油池等,可按本表其他工藝設備對待。 6 緩衝罐與泵、零位罐與泵,除油池與污油提升泵,塔與塔底泵、回流泵,壓縮機與其直接相關的附屬設備,泵與密封漏油回收容器的防火間距可不受本表限制。 5.2.3 五級石油天然氣站場總平面布置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表5.2.3的規定。 表5.2.3 五級油氣站場防火間距(m) 注:1油罐與裝車鶴管之間的防火間距,當採用自流裝車時不受本表的限制,當採用壓力裝車時不應小於15m。 2 加熱爐與分離器組成的合一設備、三甘醇火焰加熱再生釜、溶液脫硫的直接火焰加熱重沸器等帶有直接火焰加熱的設備,應按水套爐確定防火間距。 3 克勞斯硫磺回收工藝的燃燒爐、再熱爐、在線燃燒器等正壓燃燒爐,其防火間距可按露天油氣密閉設備確定。 4 35kV及以上的變配電所應按本規範表5.2.1的規定執行。 5 輔助生產廠房系指發電機房及使用非防爆電氣的廠房和設施,如:站內的維修間、化驗間、工具間、供注水泵房、辦公室、會議室、儀表控制間、藥劑泵房、摻水泵房及摻水計量間、注汽設備、庫房、空壓機房、循環水泵房、空冷裝置、污水泵房、卸藥臺等。 6 計量儀表間系指油氣井分井計量用計量儀表間。 7 緩衝罐與泵、零位罐與泵、除油池與污油提升泵、壓縮機與直接相關的附屬設備、泵與密封漏油回收容器的防火間距不限。 8 表中數字分子表示甲A類,分母表示甲B、乙類設施的防火間距。 9 油回採出水處理設施內除油罐(沉降罐)、污油罐的防火間距(油氣井除外)可按≤500m3油罐及裝卸車鶴管的間距減少25%,污油泵(或泵房)的防火間距可按油泵及油泵房間距減少25%,但不應小於9m。 10 表中“-”表示設施之間的防火間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或者設施間距僅需滿足安裝、操作及維修要求;表中“*”表示本規範未涉及的內容。 5.2.4 五級油品站場和天然氣站場值班休息室(宿舍、廚房、餐廳)距甲、乙類油品儲罐不應小於30m,距甲、乙類工藝設備、容器、廠房、汽車裝卸設施不應小於22.5m;當值班休息室朝向甲、乙類工藝設備、容器、廠房、汽車裝卸設施的牆壁爲耐火等級不低於二級的防火牆時,防火間距可減少(儲罐除外),但不應小於15m,並應方便人員在緊急情況下安全疏散。 5.2.5 天然氣密閉隔氧水罐和天然氣放空管排放口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25m,與非防爆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12m。 5.2.6 加熱爐附屬的燃料氣分液包、燃料氣加熱器等與加熱爐的防火距離不限;燃料氣分液包採用開式排放時,排放口距加熱爐的防火間距應不小於15m。 5.3 站場內部道路 5.3.1 一、二、三級油氣站場,至少應有兩個通向外部道路的出入口。 5.3.2 油氣站場內消防車道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油氣站場儲罐組宜設環形消防車道。四、五級油氣站場或受地形等條件限制的一、二、三級油氣站場內的油罐組,可設有回車場的盡頭式消防車道,回車場的面積應按當地所配消防車輛車型確定,但不宜小於15m×15m。 2 儲罐組消防車道與防火堤的外坡腳線之間的距離不應小於3m。儲罐中心與最近的消防車道之間的距離不應大於80m。 3 鐵路裝卸設施應設消防車道,消防車道應與站場內道路構成環形,受條件限制的,可設有回車場的盡頭車道,消防車道與裝卸棧橋的距離不應大於80m且不應小於15m。 4 甲、乙類液體廠房及油氣密閉工藝設備距消防車道的間距不宜小於5m。 5 消防車道的淨空高度不應小於5m;一、二、三級油氣站場消防車道轉彎半徑不應小於12m,縱向坡度不宜大於8%。 6 消防車道與站場內鐵路平面相交時,交叉點應在鐵路機車停車限界之外;平交的角度宜爲90°,困難時,不應小於45°。 5.3.3 一級站場內消防車道的路面寬度不宜小於6m,若爲單車道時,應有往返車輛錯車通行的措施。 5.3.4 當道路高出附近地面2.5m以上,且在距道路邊緣15m範圍內有工藝裝置或可燃氣體、可燃液體儲罐及管道時,應在該段道路的邊緣設護墩、矮牆等防護設施。 6 石油天然氣站場生產設施 6.1 一般規定 6.1.1 進出天然氣站場的天然氣管道應設截斷閥,並應能在事故狀況下易於接近且便於操作。三、四級站場的截斷閥應有自動切斷功能。當站場內有兩套及兩套以上天然氣處理裝置時,每套裝置的天然氣進出口管道均應設置截斷閥。進站場天然氣管道上的截斷閥前應設泄壓放空閥。 6.1.2 集中控制室設置非防爆儀表及電氣設備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應位於爆炸危險範圍以外。 2 含有甲、乙類油品、可燃氣體的儀表引線不得直接引入室內。 6.1.3 儀表控制間設置非防爆儀表及電氣設備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在使用或生產天然氣凝液和液化石油氣的場所,儀表控制間室內地坪宜比室外地坪高0.6m。 2含有甲、乙類油品和可燃氣體的儀表引線不宜直接引入室內。 3 當與甲、乙類生產廠房毗鄰時,應採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牆隔開。當必須在防火牆上開窗時,應設固定甲級防火窗。 6.1.4 石油天然氣的人工採樣管道不得引入中心化驗室。 6.1.5石油天然氣管道不得穿過與其無關的建築物。 6.1.6 天然氣凝液和液化石油氣廠房、可燃氣體壓縮機廠房和其他建築面積大於或等於150m2的甲類火災危險性廠房內,應設可燃氣體檢測報警裝置。天然氣凝液和液化石油氣罐區、天然氣凝液和凝析油回收裝置的工藝設備區應設可燃氣體檢測報警裝置。其他露天或棚式布置的甲類生產設施可不設可燃氣體檢測報警裝置。 6.1.7 甲、乙類油品儲罐、容器、工藝設備和甲、乙類地面管道當需要保溫時,應採用非燃燒保溫材料;低溫保冷可採用泡沫塑料,但其保護層外殼應採用不燃燒材料。 6.1.8 甲、乙類油品儲罐、容器、工藝設備的基礎:甲、乙類地面管道的支、吊架和基礎應採用非燃燒材料,但儲罐底板墊層可採用瀝青砂。 6.1.9 站場生產設備宜露天或棚式布置,受生產工藝或自然條件限制的設備可布置在建築物內。 6.1.10 油品儲罐應設液位計和高液位報警裝置,必要時可設自動聯鎖切斷進液裝置。油品儲罐宜設自動截油排水器。 6.1.11 含油污水應排入含油污水管道或工業下水道,其連接處應設水封井,並應採取防凍措施。含油污水管道在通過油氣站場圍牆處應設置水封井,水封井與圍牆之間的排水管道應採用暗渠或暗管。 6.1.12 油品儲罐進液管宜從罐體下部接入、若必須從上部接入,應延伸至距罐底200mm處。 6.1.13 總變(配)電所,變(配)電間的室內地坪應比室外地坪高0.6m。 6.1.14 站場內的電纜溝,應有防止可燃氣體積聚及防止含可燃液體的污水進入溝內的措施。電纜溝通入變(配)電室、控制室的牆洞處,應填實、密封。 6.1.15 加熱爐以天然氣爲燃料時,供氣系統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宜燒幹氣,配氣管網的設計壓力不宜大於0.5MPa(表壓)。 2 當使用有凝液析出的天然氣作燃料時,管道上宜設置分液包。 3 加熱爐爐膛內宜設常明燈,其氣源可從燃料氣調節閥前的管道上引向爐膛。 6.2 油氣處理及增壓設施 6.2.1 加熱爐或鍋爐燃料油的供油系統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燃料油泵和被加熱的油氣進、出口閥不應布置在燒火間內;當燃料油泵與燒火間毗鄰布置時,應設防火牆。 2 當燃料油儲罐總容積不大於20m3時,與加熱爐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8m;當大於20m3至30m3時,不應小於15m。燃料油儲罐與燃料油泵的間距不限。 加熱爐燒火口或防爆門不應直接朝向燃料油儲罐。 6.2.2 輸送甲、乙類液體的泵,可燃氣體壓縮機不得與空氣壓縮機同室布置。空氣管道不得與可燃氣體,甲、乙類液體管道固定相聯。 6.2.3 甲、乙類液體泵房與變配電室或控制室相毗鄰時,變配電室或控制室的門、窗應位於爆炸危險區範圍之外。 6.2.4 甲、乙類油品泵宜露天或棚式布置。若在室內布置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液化石油氣泵和天然氣凝液泵超過2臺時,與甲、乙類油品泵應分別布置在不同的房間內,各房間之間的隔牆應爲防火牆。 2 甲、乙類油品泵房的地面不宜設地坑或地溝。泵房內應有防止可燃氣體積聚的措施。 6.2.5 電動往復泵、齒輪泵或螺杆泵的出口管道上應設安全閥;安全閥放空管應接至泵入口管道上,並宜設事故停車聯鎖裝置。 6.2.6 甲、乙類油品離心泵,天然氣壓縮機在停電、停氣或操作不正常工作情況下,介質倒流有可能造成事故時,應在出口管道上安裝止回閥。 6.2.7 負壓原油穩定裝置的負壓系統應有防止空氣進入系統的措施。 6.3 天然氣處理及增壓設施 6.3.1 可燃氣體壓縮機的布置及其廠房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可燃氣體壓縮機宜露天或棚式布置。 2 單機驅動功率等於或大於150kW的甲類氣體壓縮機廠房,不宜與其他甲、乙、丙類房間共用一幢建築物;該壓縮機的上方不得布置含甲、乙、丙類介質的設備,但自用的高位潤滑油箱不受此限。 3 比空氣輕的可燃氣體壓縮機棚或封閉式廠房的頂部應採取通風措施。 4 比空氣輕的可燃氣體壓縮機廠房的樓板,宜部分採用箅子板。 5 比空氣重的可燃氣體壓縮機廠房內,不宜設地坑或地溝,廠房內應有防止氣體積聚的措施。 6.3.2 油氣站場內,當使用內燃機驅動泵和天然氣壓縮機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內燃機排氣管應有隔熱層,出口處應設防火罩。當排氣管穿過屋頂時,其管口應高出屋頂2m;當穿過側牆時,排氣方向應避開散發油氣或有爆炸危險的場所。 2 內燃機的燃料油儲罐宜露天設置。內燃機供油管道不應架空引至內燃機油箱。在靠近燃料油儲罐出口和內燃機油箱進口處應分別設切斷閥。 6.3.3 明火設備(不包括硫磺回收裝置的主燃燒爐、再熱爐等正壓燃燒設備)應盡量靠近裝置邊緣集中布置,並應位於散發可燃氣體的容器、機泵和其他設備的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下風側。 6.3.4 石油天然氣在線分析一次儀表間與工藝設備的防火間距不限。 6.3.5 布置在爆炸危險區內的非防爆型在線分析一次儀表間(箱),應正壓通風。 6.3.6 與反應爐等高溫燃燒設備連接的非工藝用燃料氣管道,應在進爐前設兩個截斷閥,兩閥間應設檢查閥。 6.3.7 進出裝置的可燃氣體、液化石油氣、可燃液體的管道,在裝置邊界處應設截斷閥和8字盲板或其他截斷設施,確保裝置檢修安全。 6.3.8 可燃氣體壓縮機的吸入管道,應有防止產生負壓的措施。多級壓縮的可燃氣體壓縮機各段間,應設冷卻和氣液分離設備,防止氣體帶液進入氣缸。 6.3.9 正壓通風設施的取風口,宜位於含甲、乙類介質設備的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下風側。取風口應高出爆炸危險區1.5m以上,並應高出地面9 m. 6.3.10 硫磺成型裝置的除塵設施嚴禁使用電除塵器,宜採用袋濾器。 6.3.11 液體硫磺儲罐四周應設閉合的不燃燒材料防護牆,牆高應爲1m。牆內容積不應小於一個最大液體硫磺儲罐的容量;牆內側至罐的淨距不宜小於2m。 6.3.12 液體硫磺儲罐與硫磺成型廠房之間應設有消防通道。 6.3.13 固體硫磺倉庫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宜爲單層建築。 2 每座倉庫的總面積不應超過2000m2,且倉庫內應設防火牆隔開,防火牆間的面積不應超過500m2。 3 倉庫可與硫磺成型廠房毗鄰布置,但必須設置防火隔牆。 6.4 油田採出水處理設施 6.4.1 沉降罐頂部積油厚度不應超過0.8m。 6.4.2 採用天然氣密封工藝的採出水處理設施,區域布置應按四級站場確定防火間距。其他採出水處理設施區域布置應按五級站場確定防火間距。 6.5.3 採用天然氣密封工藝的採出水處理設施,平面布置應符合本規範第5.2.1條的規定。其他採出水處理設施平面布置應符合本規範第5.2.3條的規定。 6.4.4 污油罐及污水沉降罐頂部應設呼吸閥、阻火器及液壓安全閥。 6.4.5 採用收油槽自動回收污油,頂部積油厚度不超過0.8m的沉降罐可不設防火堤。 6.4.6 容積小於或等於200m3,並且單獨布置的污油罐,可不設防火堤。 6.4.7 半地下式污油污水泵房應配置機械通風設施。 6.4.8 採用天然氣密封的罐應滿足下列規定: 1罐頂必須設置液壓安全閥,同時配備阻火器。 2 罐頂部透光孔不得採用活動蓋板,氣體置換孔必須加設閥門。 3 儲罐應設高、低液位報警和液位顯示裝置,並將報警及液位顯示信號傳至值班室。 4 罐上經常與大氣相通的管道應設阻火器及水封裝置,水封高度應根據密閉系統工作壓力確定,不得小於250mm。水封裝置應有補水設施。 5 多座水罐共用一條幹管調壓時,每座罐的支管上應設截斷閥和阻火器。 6.5 油罐區 6.5.1 油品儲罐應爲地上式鋼罐。 6.5.2 油品儲罐應分組布置並符合下列規定: 1 在同一罐組內,宜布置火災危險性類別相同或相近的儲罐。 2 常壓油品儲罐不應與液化石油氣,天然氣凝液儲罐同組布置。 3 沸溢性的油品儲罐,不應與非沸溢性油品儲罐同組布置。 4 地上立式油罐同高位罐、臥式罐不宜布置在同一罐組內。 6.5.3 穩定原油、甲B、乙A類油品儲罐宜採用浮頂油罐。不穩定原油用的作業罐應採用固定頂油罐。穩定輕烴可根據相關標準的要求,選用內浮頂罐或壓力儲罐。鋼油罐建造應符合國家現行油罐設計規範的要求。 6.5.4 油罐組內的油罐總容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1固定頂油罐組不應大於120000m3。 2 浮頂油罐組不應大於600000m3。 6.5.5 油罐組內的油罐數量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當單罐容量不小於1000m3時,不應多於12座。 2 當單罐容量小於1000m3或者僅儲存丙B類油品時,數量不限。 6.5.6 地上油罐組內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油罐不應超過兩排,但單罐容量小於1000m3的儲存丙B類油品的儲罐不應超過4排。 2 立式油罐排與排之間的防火距離,不應小於5m,臥式油罐的排與排之間的防火距離,不應小於3m。 6.5.7 油罐之間的防火距離不應小於表6.5.7的規定。 表6.5.7 油罐之間的防火距離 注:1 淺盤式和浮艙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內浮頂油罐按固定頂油罐確定罐間距。 2 表中D爲相鄰較大罐的直徑,單罐容積大於1000m3的油罐取直徑或高度的較大值。 3 儲存不同油品的油罐、不同型式的油罐之間的防火間距、應採用較大值。 4 高架(位)罐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0.6m。 5 單罐容量不大於300m3,罐組總容量不大於1500m3的立式油罐間距,可按施工和操作要求確定。 6 丙A類油品固定頂油罐之間的防火距離按0.4D計算大於15m時,最小可取15m。 6.5.8 地上立式油罐組應設防火堤,位於丘陵地區的油罐組,當有可利用地形條件設置導油溝和事故存油池時可不設防火堤。臥式油罐組應設防護牆。 6.5.9 油罐組防火堤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防火堤應是閉合的,能夠承受所容納油品的靜壓力和地震引起的破壞力,保證其堅固和穩定。 2 防火堤應使用不燃燒材料建造,首選土堤,當土源有困難時,可用磚石、鋼筋混凝土等不燃燒材料砌築,但內側應培土或塗抹有效的防火塗料。土築防火堤的堤頂寬度不小於0.5m。 3 立式油罐組防火堤的計算高度應保證堤內的有效容積需要。防火堤實際高度應比計算高度高出0.2m。防火堤實際高度不應低於1.0m,且不應高於2.2m(均以防火堤外側路面或地坪算起)。臥式油罐組圍堰高度不應低於0.5m。 4 管道穿越防火堤處,應採用非燃燒材料封實。嚴禁在防火堤上開孔留洞。 5 防火堤內場地可不做鋪砌,但溼陷性黃土、鹽漬土、膨脹土等地區的罐組內場地應有防止雨水和噴淋水浸害罐基礎的措施。 6 油罐組內場地應有不小於0.5%的地面設計坡度,排雨水管應從防火堤內設計地面以下通向堤外,並應採取排水阻油措施。年降雨量不小於200mm或降雨在24h內可以滲完時,油罐組內可不設雨水排除系統。 7 油罐組防火堤上的人行踏步不應少於兩處,且應處於不同方位。隔堤均應設置人行踏步。 6.5.10 地上立式油罐的罐壁至防火堤內坡腳線的距離,不應小於罐壁高度的一半。臥式油罐的罐壁至圍堰內坡腳線的距離,不應小於3m。建在山邊的油罐,靠山的一面,罐壁至挖坡坡腳線距離不得小於3m。 6.5.11 防火堤內有效容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對固定頂油罐組,不應小於儲罐組內最大一個儲罐有效容量。 2 對浮頂油罐組,不應小於儲罐組內一個最大罐有效容量的一半。 3 當固定頂和浮頂油罐布置在同一油罐組內,防火堤內有效容量應取上兩款規定的較大者。 6.5.12 立式油罐罐組內隔堤的設置,應符合國家現行防火堤設計規範的規定。 6.5.13 事故存液池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設有事故存液池的油罐或罐組四周應設導油溝,使溢漏油品能順利地流出罐組並自流入事故存液池內。 2 事故存液池距離儲罐不應小於30m。 3 事故存液池和導油溝距離明火地點不應小於30m。 4 事故存液池應有排水設施。 5事故存液池的容量應符合6.5.11條的規定。 6.5.14 五級站內,小於等於500m3的丙類油罐,可不設防火堤,但應設高度不低於1.0m的防護牆。 6.5.15 油罐組之間應設置寬度不小於4m的消防車道。受地形條件限制時,兩個罐組防火堤外側坡腳線之間應留有不小於7m的空地。 6.6 天然氣凝液及液化石油氣罐區 6.6.1 天然氣凝液和液化石油氣罐區宜布置在站場常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並應避開不良通風或窩風地段。天然氣凝液儲罐和全壓力式液化石油氣儲罐周圍宜設置高度不低於0.6m的不燃燒體防護牆。在地廣人稀地區,當條件允許時,可不設防護牆,但應有必要的導流設施,將泄漏的液化石油氣集中引導到站外安全處。全冷凍式液化石油氣儲罐周圍應設置防火堤。 6.6.2 天然氣凝液和液化石油氣儲罐成組布置時,天然氣凝液和全壓力式液化石油氣儲罐或全冷凍式液化石油氣儲罐組內的儲罐不應超過兩排,罐組周圍應設環行消防車道。 6.6.3天然氣凝液和全壓力式液化石油氣儲罐組內的儲罐個數不應超過12個,總容積不應超過20000m3;全冷凍式液化石油氣儲罐組內的儲罐個數不應超過2個。 6.6.4 天然氣凝液和全壓力式液化石油氣儲罐組內的儲罐總容量大於6000m3時,罐組內應設隔牆,單罐容量等於或大於5000m3時應每個罐一隔,隔牆高度應低於防護牆0.2m。全冷凍式液化石油氣儲罐組內儲罐應設隔堤,且每個罐一隔,隔堤高度應低於防火堤0.2m。 6.6.5 不同儲存方式的液化石油氣儲罐不得布置在同一個儲罐組內。 6.6.6 成組布置的天然氣凝液和液化石油氣儲罐到防火堤(或防護牆)的距離應滿足如下要求: 1 全壓力式球罐到防護牆的距離應爲儲罐直徑的一半,臥式儲罐到防護牆的距離不應小於3m。 2 全冷凍式液化石油氣儲罐至防火堤內堤腳線的距離,應爲儲罐高度與防火堤高度之差,防火堤內有效容積應爲一個最大儲罐的容量。 6.6.7 防護牆、防火堤及隔堤應採用不燃燒實體結構,並應能承受所容納液體的靜壓及溫度的影響。在防火堤或防護牆的不同方位上應設置不少於兩處的人行踏步或臺階。 6.6.8 成組布置的天然氣凝液和液化石油氣罐區,相鄰組與組之間的防火距離(罐壁至罐壁)不應小於20m。 6.6.9 天然氣凝液和液化石油氣儲罐組內儲罐之間的防火距離應不小於表6.6.9的規定。 表6.6.9 儲罐組內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 注:1 D爲相鄰較大罐直徑。 2 不同型式儲罐之間的防火距離,應採用較大值。 6.6.10 防火堤或防護牆內地面應有由儲罐基腳線向防火堤或防護牆方向的不小於1%的排水坡度,排水出口應設有可控制開啓的設施。 6.6.11 天然氣凝液及液化石油氣罐區內應設可燃氣體檢測報警裝置,並在四周設置手動報警按鈕,探測和報警信號引入值班室。 6.6.12 天然氣凝液儲罐及液化石油氣儲罐的進料管管口宜從儲罐底部接入,當從頂部接入時,應將管口接至罐底處。全壓力式儲罐罐底應安裝爲儲罐注水用的管道、閥門及管道接頭。天然氣凝液儲罐及液化石油氣儲罐宜採用有防凍措施的二次脫水系統。 6.6.13 天然氣凝液儲罐及液化石油氣儲罐應設液位計、溫度計、壓力表、安全閥、以及高液位報警裝置或高液位自動聯鎖切斷進料裝置。對於全冷凍式液化石油氣儲罐還應設真空泄放設施。天然氣凝液儲罐及液化石油氣儲罐容積大於或等於50m3時,其液相出口管線上宜設遠程操縱閥和自動關閉閥,液相進口應設單向閥。 6.6.14 全壓力式天然氣凝液儲罐及液化石油氣儲罐進、出口閥門及管件的壓力等級不應低於2.5MPa,且不應選用鑄鐵閥門。 6.6.15 全冷凍式儲罐的地基應考慮溫差影響,並採取必要措施。 6.6.16 天然氣凝液儲罐及液化石油氣儲罐的安全閥出口管應接至火炬系統。確有困難時,單罐容積等於或小於100m3的天然氣凝液儲罐及液化石油氣儲罐安全閥可接入放散管,其安裝高度應高出儲罐操作平臺2m以上,且應高出所在地面5m以上。 6.6.17 天然氣凝液儲罐及液化石油氣罐區內的管道宜地上布置,不應地溝敷設。 6.6.18 露天布置的泵或泵棚與天然氣凝液儲罐和全壓力式液化石油氣儲罐之間的距離不限,但宜布置在防護牆外。 6.6.19壓力儲存的穩定輕烴儲罐與全壓力式液化石油氣儲罐同組布置時,其防火間距不應小於本規範第6.6.9條的規定。 6.7 裝卸設施 6.7.1 油品的鐵路裝卸設施應符合下列要求: 1 裝卸棧橋兩端和沿棧橋每隔60~80m,應設安全斜梯。 2 頂部敞口裝車的甲B、乙類油品,應採用液下裝車鶴管。 3 裝卸泵房至鐵路裝卸線的距離,不應小於8m。 4 在距裝車棧橋邊緣10m以外的油品輸入管道上,應設便於操作的緊急切斷閥。 5 零位油罐不應採用敞口容器,零位罐至鐵路裝卸線距離,不應小於6m。 6.7.2 油品鐵路裝卸棧橋至站場內其他鐵路、道路間距應符合下列要求: 1 至其他鐵路線不應小於20m。 2 至主要道路不應小於15m。 6.7.3 油品的汽車裝卸站,應符合下列要求: 1 裝卸站的進出口,宜分開設置;當進、出口合用時,站內應設回車場。 2 裝卸車場宜採用現澆混凝土地面。 3 裝卸車鶴管之間的距離,不應小於4m;裝卸車鶴管與緩衝罐之間的距離,不應小於5m。 4 甲B、乙類液體的裝卸車,嚴禁採用明溝(槽)卸車系統。 5 在距裝卸鶴管10m以外的裝卸管道上,應設便於操作的緊急切斷閥。 6 甲B、乙類油品裝卸鶴管(受油口)與相鄰生產設施的防火間距,應符合表6.7.3的規定。 表6.7.3 鶴管與相鄰生產設施之間的防火距離(m) 6.7.4 液化石油氣鐵路和汽車的裝卸設施,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鐵路裝卸棧臺宜單獨設置;若不同時作業,也可與油品裝卸鶴管共臺設置。 2 罐車裝車過程中,排氣管宜採用氣相平衡式,也可接至低壓燃燒氣或火炬放空系統,不得就地排放。 3 汽車裝卸鶴管之間的距離不應小於4m。 4 汽車裝卸車場應採用現場澆混凝土地面。 5 鐵路裝卸設施尚應符合本規範第6.7.1條第1、4款和第6.7.2條的規定。 6.7.5 液化石油氣灌裝站的灌瓶間和瓶庫,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液化石油氣的灌瓶間和瓶庫,宜爲敞開式或半敞開式建築物;當爲封閉式或半敞開式建築物時,應採取通風措施。 2 灌瓶間、倒瓶間、泵房的地溝不應與其他房間連通;其通風管道應單獨設置。 3 灌瓶間和儲瓶庫的地面,應採用不發生火花的表層。 4 實瓶不得露天存放。 5 液化石油氣緩衝罐與灌瓶間的距離,不應小於10m。 6 殘液必須密閉回收,嚴禁就地排放。 7 氣瓶庫的液化石油氣瓶裝總容量不宜超過10m3。 8 灌瓶間與儲瓶庫的室內地面,應比室外地坪高0.6m。 9 灌裝站應設非燃燒材料建造的,高度不低於2.5m的實體圍牆。 6.7.6 灌瓶間與儲瓶庫可設在同一建築物內,但宜用實體牆隔開,並各設出入口。 6.7.7 液化石油氣灌裝站的廠房與其所屬的配電間、儀表控制間的防火間距不宜小於15m。若毗鄰布置時,應採用無門窗洞口防火牆隔開;當必須在防火牆上開窗時,應設甲級耐火材料的密封固定窗。 6.7.8 液化石油氣、天然氣凝液儲罐和汽車裝卸臺,宜布置在油氣站場的邊緣部位。 6.7.9 液化石油氣灌裝站內儲罐與有關設施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表6.7.9的規定。 表6.7.9 灌裝站內儲罐與有關設施的防火間距(m) 注:液化石油氣儲罐與其泵房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15m,露天及棚式布置的泵不受此限制,但宜布置在防護牆外。 6.8 泄壓和放空設施 6.8.1 可能超壓的下列設備及管道應設安全閥: 1 頂部操作壓力大於0.07MPa的壓力容器; 2 頂部操作壓力大於0.03MPa的蒸餾塔、蒸發塔和汽提塔(汽提塔頂蒸汽直接通入另一蒸餾塔者除外); 3 與鼓風機、離心式壓縮機、離心泵或蒸汽往復泵出口連接的設備不能承受其最高壓力時,上述機泵的出口; 4 可燃氣體或液體受熱膨脹時,可能超過設計壓力的設備及管道。 6.8.2 在同一壓力系統中,壓力來源處已有安全閥、則其餘設備可不設安全閥。掃線蒸汽不宜作爲壓力來源。 6.8.3 安全閥、爆破片的選擇和安裝,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規程》的規定。 6.8.4 單罐容量等於或大於100m3的液化石油氣和天然氣凝液儲罐應設置2個或2個以上安全閥,每個安全閥擔負經計算確定的全部放空量。 6.8.5 克勞斯硫回收裝置反應爐、再熱爐等,宜採用提高設備設計壓力的方法防止超壓破壞。 6.8.6 放空管道必須保持暢通,並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高壓、低壓放空管宜分別設置,並應直接與火炬或放空總管連接; 2 不同排放壓力的可燃氣體放空管接入同一排放系統時,應確保不同壓力的放空點能同時安全排放。 6.8.7 火炬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火炬的高度,應經輻射熱計算確定,確保火炬下部及周圍人員和設備的安全。 2 進入火炬的可燃氣體應經凝液分離罐分離出氣體中直徑大於300μm的液滴;分離出的凝液應密閉回收或送至焚燒坑焚燒。 3 應有防止回火的措施。 4 火炬應有可靠的點火設施。 5 距火炬筒30m範圍內,嚴禁可燃氣體放空。 6 液體、低熱值可燃氣體、空氣和惰性氣體,不得排入火炬系統。 6.8.8 可燃氣體放空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可能存在點火源的區域內不應形成爆炸性氣體混合物。 2 有害物質的濃度及排放量應符合有關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規定。 3 放空時形成的噪聲應符合有關衛生標準。 4 連續排放的可燃氣體排氣筒頂或放空管口,應高出20m範圍內的平臺或建築物頂2.0m以上。對位於20m以外的平臺或建築物頂,應滿足圖6.8.8的要求,並應高出所在地面5m。 5間歇排放的可燃氣體排氣筒頂或放空管口,應高出10m範圍內的平臺或建築物頂2.0m以上。對位於10m以外的平臺或建築物頂,應滿足圖6.8.8的要求,並應高出所在地面5m。 圖6.8.8 可燃氣體排氣筒頂或放空管允許最低高度示意圖 注:陰影部分爲平臺或建築物的設置範圍 6.8.9 甲、乙類液體排放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排放時可能釋放出大量氣體或蒸汽的液體,不得直接排入大氣,應引入分離設備,分出的氣體引入可燃氣體放空系統,液體引入有關儲罐或污油系統。 2 設備或容器內殘存的甲、乙類液體,不得排入邊溝或下水道,可集中排入有關儲罐或污油系統。 6.8.10 對存在硫化鐵的設備、管道,排污口應設噴水冷卻設施。 6.8.11 原油管道清管器收發筒的污油排放,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清管器收發筒應設清掃系統和污油接收系統。 2 污油池中的污油應引入污油系統。 6.8.12 天然氣管道清管作業排出的液態污物若不含甲、乙類可燃液體,可排入就近設置的排污池;若含有甲、乙類可燃液體,應密閉回收可燃液體或在安全位置設置凝液焚燒坑。 6.9 建(構)築物 6.9.1 生產和儲存甲、乙類物品的建(構)築物耐火等級不宜低於二級,生產和儲存丙類物品的建(構)築物耐火等級不宜低於三級。當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的廠房採用輕質鋼結構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所有的建築構件必須採用非燃燒材料。 2 除天然氣壓縮機廠房外,宜爲單層建築。 3 與其他廠房的防火間距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J 16中的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築物確定。 6.9.2 散發油氣的生產設備,宜爲露天布置或棚式建築內布置。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生產廠房泄壓面積、泄壓措施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J 16的有關規定執行。 6.9.3 當不同火災危險性類別的房間布置在同一棟建築物內時,其隔牆應採和非燃燒材料的實體牆。天然氣壓縮機房或油泵房宜布置在建築物的一端,將人員集中的房間布置在火災危險性較小的一端。 6.9.4 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生產廠房應設向外開啓的門,且不宜少於兩個,其中一個應能滿足最大設備(或拆開最大部件)的進出要求,建築面積小於或等於100m2時,可設一個向外開啓的門。 6.9.5變、配電所不應與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廠房毗鄰布置。但供上述甲、乙類生產廠房專用的10kV及以下的變、配電間,當採用無門窗洞口防火牆隔開時,可毗鄰布置。當必須在防火牆上開窗時,應設非燃燒材料的固定甲級防火窗。變壓器與配電間之間應設防火牆。 6.9.6 甲、乙類工藝設備平臺、操作平臺,宜設2個通向地面的梯子。長度小於8m的甲類設備平臺和長度小於15m的乙類設備平臺,可設1個梯子。 相鄰的平臺和框架可根據疏散要求設走橋連通。 6.9.7 火車、汽車裝卸油棧臺、操作平臺均應採用非燃燒材料建造。 6.9.8 立式圓筒油品加熱爐、液化石油氣和天然氣凝液儲罐的鋼柱、梁、支撐,塔的框架鋼支柱,罐組磚、石、鋼筋混凝土防火堤無培土的內側和頂部,均應塗抹保護層,其耐火極限不應小於2h。 7 油氣田內部集輸管道 7.1 一般規定 7.1.1 油氣田內部集輸管道宜埋地敷設。 7.1.2 管線穿跨越鐵路、公路、河流時,其設計應符合《原油和天然氣輸送管道穿跨越工程設計規範 穿越工程》SY/T 0015.1、《原油和天然氣輸送管道穿跨越工程設計規範 跨越工程》SY/T 0015.2及油氣集輸設計等國家現行標準的有關規定。 7.1.3 當管道沿線有重要水工建築、重要物資倉庫、軍事設施、易燃易爆倉庫、機場、海(河)港碼頭、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時,管道設計除應遵守本規定外,尚應服從相關設施的設計要求。 7.1.4 埋地集輸管道與其他地下管道、通信電纜、電力系統的各種接地裝置等平行或交叉敷設時,其間距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鋼質管道及儲罐腐蝕控制工程設計規範》SY 0007的有關規定。 7.1.5 集輸管道與架空輸電線路平行敷設時,安全距離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管道埋地敷設時,安全距離不應小於表7.1.5的規定。 表7.1.5 埋地集輸管道與架空輸電線路安全距離 注:1表中距離爲邊導線至管道任何部分的水平距離。 2 對路徑受限制地區的最小水平距離的要求,應計及架空電力線路導線的最大風偏。 2 當管道地面敷設時,其間距不應小於本段最高杆(塔)高度。 7.1.6 原油和天然氣埋地集輸管道同鐵路平行敷設時,應距鐵路用地範圍邊界3m以外。當必須通過鐵路用地範圍內時,應徵得相關鐵路部門的同意,並採取加強措施。對相鄰電氣化鐵路的管道還應增加交流電幹擾防護措施。 管道同公路平行敷設時,宜敷設在公路用地範圍外。對於油田公路,集輸管道可敷設在其路肩下。 7.2 原油、天然氣凝液集輸管道 7.2.1油田內部埋地敷設的原油、穩定輕烴、20℃時飽和蒸氣壓力小於0.1MPa的天然氣凝液、壓力小於或等於0.6MPa的油田氣集輸管道與居民區、村鎮、公共福利設施、工礦企業等的距離不宜小於10m。當管道局部管段不能滿足上述距離要求時,可降低設計系數、提高局部管道的設計強度,將距離縮短到5m;地面敷設的上述管道與相應建(構)築物的距離應增加50%。 7.2.2 20℃時飽和蒸氣壓力大於或等於0.1MPa,管徑小於或等於DN200的埋地天然氣凝液管道,應按現行國家標準《輸油管道工程設計規範》GB 50253中的液態液化石油氣管道確定強度設計系數。管道同地面建(構)築物的最小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與居民區、村鎮、重要公共建築物不應小於30m;一般建(構)築物不應小於10m。 2 與高速公路和一、二級公路平行敷設時,其管道中心線距公路用地範圍邊界不應小於10m,三級及以下公路不宜小於5m。 3 與鐵路平行敷設時,管道中心線距鐵路中心線的距離不應小於10m,並應滿足本規範第7.1.6條的要求。 7.3 天然氣集輸管道 7.3.1 埋地天然氣集輸管道的線路設計應根據管道沿線居民戶數及建(構)築物密集程度採用相應的強度設計系數進行設計。管道地區等級劃分及強度設計系數取值應按現行國家標準《輸氣管道工程設計規範》GB 50251中有關規定執行。當輸送含硫化氫天然氣時,應採取安全防護措施。 7.3.2 天然氣集輸管道輸送溼天然氣,天然氣中的硫化氫分壓等於或大於0.0003MPa(絕壓)或輸送其他酸性天然氣時,集輸管道及相應的系統設施必須採取防腐蝕措施。 7.3.3 天然氣集輸管道輸送酸性幹天然氣時,集輸管道建成投產前的幹燥及管輸氣質的脫水深度必須達到現行國家標準《輸氣管道工程設計規範》GB 50251中的相關規定。 7.3.4 天然氣集輸管道應根據輸送介質的腐蝕程度,增加管道計算壁厚的腐蝕餘量。腐蝕餘量取值應按油氣集輸設計國家現行標準的有關規定執行。 7.3.5 集氣管道應設線路截斷閥,線路截斷閥的設置應按現行國家標準《輸氣管道工程設計規範》GB 50251的有關規定執行。當輸送含硫化氫天然氣時,截斷閥設置宜適當加密,符合油氣集輸設計國家現行標準的規定,截斷閥應配置自動關閉裝置。 7.3.6 集輸管道宜設清管設施。清管設施設計應按現行國家標準《輸氣管道工程設計規範》GB 50251的有關規定執行。 8 消防設施 8.1 一般規定 8.1.1 石油天然氣站場消防設施的設置,應根據其規模、油品性質、存儲方式、儲存容量、儲存溫度、火災危險性及所在區域消防站布局、消防站裝備情況及外部協作條件等綜合因素確定。 8.1.2 集輸油工程中的井場、計量站等五級站、集輸氣工程中的集氣站、配氣站、輸氣站、清管站、計量站及五級壓氣站、注氣站、採出水處理站可不設消防給水設施。 8.1.3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設計,應按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範》GB 50116執行。當選用帶閉式噴頭的傳動管傳遞火災信號時,傳動管的長度不應大於300m,公稱直徑宜爲15~25mm,傳動管上閉式噴頭的布置間距不宜大於2.5m。 8.1.4 單罐容量大於或等於500m3的油田採出水立式沉降罐宜採用移動式滅火設備。 8.1.5 固定和半固定消防系統中的設備及材料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選用消防專用設備。 2 油罐防火堤內冷卻水和泡沫混合液管道宜採用熱鍍鋅鋼管。油罐上泡沫混合液管道設計應採取防爆炸破壞的措施。 8.1.6 鋼制單盤式和雙盤式內浮頂油罐的消防設施應按浮頂油罐確定,淺盤式內浮頂和浮盤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內浮頂油罐消防設施應按固定頂油罐確定。 8.2 消防站 8.2.1 消防站及消防車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油氣田消防站應根據區域規劃設置,並應結合油氣站場火災危險性大小、鄰近的消防協作條件和所處地理環境劃分責任區。一、二、三級油氣站場集中地區應設置等級不低於二級的消防站。 2 油氣田三級及以上油氣站場內設置固定消防系統時,可不設消防站、如果鄰近近消防協作力量不能在30min內到達(在人煙稀不少、條件困難地區、鄰近消防協作力量的到達時間可酌情延長,但不得超過消防冷卻水連續供給時間),可按下列要求設置消防車: 1)油田三級及以上的油氣站場應配2臺單車泡沫罐容量不小於3000L的消防車。 2)氣田三級天然氣淨化廠配2臺重型消防車。 3輸油管道及油田儲運工程的站場設置固定消防系統時,可不設消防站,如果鄰近消防協作力量不能在30min內到達,可按下列要求設置消防車或消防站: 1)油品儲罐總容量等於或大於50000m3的二級站場中,固定頂罐單罐容量不小於5000m3或浮頂罐單罐容量不小於20000m3時,應配備1輛泡沫消防車。 2)油品儲罐總容量大於或等於100000m3的一級站場中,固定頂罐單罐容量不小於5000m3或浮頂油罐單罐容量不小於20000m3時,應配備2臺泡沫消防車。 3)油品儲罐總容量大於600000m3的站場應設消防站。 4 輸氣管道的四級壓氣站設置固定消防系統時,可不設消防站和消防車。 5 油田三級油氣站場未設置固定消防系統時,如果鄰近消防協作力量不能在30min內到達,應設三級消防站或配備1臺單車泡沫罐容量不小於3000L的消防車及2臺重型水罐消防車。 6 消防站的設計應符合本規範第8.2.2條~第8.2.6條的要求。站內消防車可由生產崗位人員兼管,並參照消防泵房確定站內消防車庫與油氣生產設施的距離。 8.2.2 消防站的選址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站的選址應位於重點保護對象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下風側,交通方便、靠近公路。與油氣站場甲、乙類儲罐區的距離不應小於200m。與甲、乙類生產廠房、庫房的距離不應小於100m。 2 主體建築距醫院、學校、幼兒園、託兒所、影劇院、商場、娛樂活動中心等容納人員較多的公共建築的主要疏散口應大於50m,且便於車輛迅速出動的地段。 3 消防車庫大門應朝向道路。從車庫大門牆基至城鎮道路規劃紅線的距離;二、三級消防站不應小於15m;一級消防站不應小於25m;加強消防站、特勤消防站不應小於30m。 8.2.3 消防站建築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站的建築面積,應根據所設站的類別、級別、使用功能各有利於執勤戰備、方便生活、安全使用等原則合理確定。消防站建築物的耐火等級應不小於2級。 2 消防車庫設置備用車位及修理間、檢車地溝。修理間與其他房間應用防火牆隔開,且不應與火警調度室毗鄰。 3 消防車庫應有排除發動機廢氣的設施。滑杆室通向車庫的出口處應有廢氣阻隔裝置。 4 消防車庫應設有供消防車補水用的室內消火栓或室外水鶴。 5 消防車庫大門開啓後,應有自動鎖定裝置。 6 消防站的供電負荷等級不宜低於二級,並應設配電室。有人員活動的場所應設緊急事故照明。 7 消防站車庫門前公共道路兩側50m,應安裝提醒過往車輛注意,避讓消防車輛出動的警燈和警鈴。 8.2.4 消防站的裝備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車輛的配備,應根據被保護對象的實際需要計算確定,並按表8.2.4選配。 表8.2.4 消防站的消防車輛配置 注:1 表中“√”表示可選配的設備。 2 北方高寒地區,可根據實際需要配備解凍鍋爐消防車。 3 爲氣田服務的消防站必須配備幹粉消防車。 2 消防站主要消防車的技術性能應符合下列要求: 1)重型消防車應爲大功率、遠射程炮車。 2)消防車應採用雙動式取力器,重型消防車應帶自保系統。 3)泡沫比例混合器應爲3%、6%兩檔,或無級可調。 4)泡沫罐應有防止泡沫液沉降裝置。 5)根據東、西部和南、北方油氣田自然條件的不同及消防保衛的特殊需要,可在現行標準基礎上增減功能。 3 支隊、大隊級消防指揮中心的裝備配備,可根據實際需要選配。 4 油氣田地形復雜,地面交通工具難以跨越或難以作出快速反應時,可配備消防專用直升飛機與之配套的地面指揮設施。 5 消防站兼有水上責任區的,應加配消防艇或輕便實用的小型消防船、卸載式消防舟,並有供有停泊、裝卸的專用碼頭。 6消防站滅火器材、搶險救援器材、人員防護器材等的配備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8.2.5 滅火劑配備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站一次車載滅火劑最低總量應符合表8.2.5的規定。 表8.2.5 消防站一次車載滅火劑最低總量(t) 2 應按照一次車載滅火劑總量1:1的比例保持儲備量,若鄰近消防協作力量不能在30min內到達,儲備量應增加1倍。 8.2.6 消防站通信裝備的配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消防通信指揮系統設計規範》GB 50313的規定。支隊級消防指揮中心,可按Ⅰ類標準配置;大隊級消防指揮中心,可按Ⅱ類標準配置;其他消防站,可參照Ⅲ類標準,根據實際需要增、減配置。 8.3 消防給水 8.3.1 消防用水可由給水管道、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給,應滿足水質、水量、水壓、水溫要求。當利用天然水源時,應確保枯水期最低水位時消防用水量的要求,並設置可靠的取水設施。處理達標的油田採出水能滿足消防水質、水溫的要求時,可用於消防給水。 8.3.2 消防用水可與生產、生活給水合用一個給水系統,系統供水量應爲100%消防用水量與70%生產、生活用水量之和。 8.3.3 儲罐區和天然氣處理廠裝置區的消防給水管網應布置成環狀,並應採用易識別啓閉狀態的閥將管網分成若幹獨立段,每段內消火栓的數量不宜超過5個。從消防泵房至環狀管網的供水幹管不應少於兩條。其他部位可設支狀管道。寒冷地區的消火栓井、閥井和管道等有可靠的防凍措施。採用半固定低壓制消防供水的站場,如條件允許宜設2條站外消防供水管道。 8.3.4 消防水池(罐)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水池(罐)的容量應同時滿足最大一次火災滅火和冷卻用水要求。在火災情況下能保證連續補水時,消防水池(罐)的容量可減去火災延續時間內補充的水量。 2 當消防水池(罐)和生產、生活用水池(罐)合並設置時,應採取確保消防用水不作它用的技術措施,在寒冷地區專用的消防水池(罐)應採取防凍措施。 3 當水池(罐)的容量超過1000m3時應分設成兩座,水池(罐)的補水時間,不應超過96h。 4 供消防車取水的消防水池(罐)的保護半徑不應大於150m。 8.3.5 消火栓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採用高壓消防供水時,消火栓的出口水壓應滿足最不利點消防供水要求;採用低壓消防供水時,消火栓的出口壓力不應小於0.1MPa。 2 消火栓應沿道路布置,油罐區的消水栓應設在防火堤與消防道路之間,距路邊宜爲1~5m,並應有明顯標志。 3 消火栓的設置數量應根據消防方式和消防用水量計算確定。每個消火栓的出水量按10~15L/s計算。當油罐有杉固定式冷卻系統時,在罐區四周應設置備用消火栓,其數量應少於4個,間距不應大於60m。當採用半固定冷卻系統時,消火栓的使用數量應由計算確定,但距罐壁15m以內的消火栓不應計算在該儲罐可使用的數量內,2個消火栓的間距不宜小於10m。 4 消火栓的栓口應符合下列要求: 1)給水槍供水時,室外地上式消火栓應有3個出口,其中1個直徑爲150mm或100mm,其他2個直徑爲65mm;室外地下式消火栓應有2個直徑爲65mm的栓口。 2)給消防車供水時,室外地上式消火栓的栓口與給水槍供水時相同;室外地下式消火栓應有直徑爲100mm和65mm的栓口各1個。 5 給水槍供水時,消火栓旁應設水帶箱,箱內應配備2~6盤直徑65mm、每盤長度20m的帶快速接口的水帶和2支入口直徑65mm、噴嘴直徑19mm水槍及一把消火栓鑰匙。水帶箱距消火栓不宜大於5m。 6 採用固定式滅火時,泡沫栓旁應設水帶箱,箱內應配備2~5盤直徑65mm、每盤長度20m的帶快速接口的水帶和PQ8或PQ4型泡沫管槍1支及泡沫栓鑰匙。水帶箱距泡沫栓不宜大於5m。 8.4 油罐區消防設施 8.4.1 除本規範另有規定外,油罐區應設置滅火系統和消防冷卻水系統,且滅火系統宜爲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 8.4.2 油罐區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單罐容量不小於10000m3的固定頂罐、單罐容量不小於50000m3的浮頂罐、機動消防設施不能進行保護或地形復雜消防車撲救困難的儲罐區,應設置固定式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 2 罐壁高度小於7m或容積不大於200m3的立式油罐、臥式油罐可採用移動式泡沫滅火系統。 3 除1與2款規定外的油罐區宜採用半固定式泡沫滅火系統。 8.4.3 單罐容量不小於20000m3的固定頂油罐,其泡沫滅火系統與消防冷卻水系統應具備連鎖程序操縱功能。單罐容量不小於50000m3的浮頂油罐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單罐容量不小於100000m3的浮頂油罐,其泡沫滅火系統與消防冷卻水系統應具備自動操縱功能。 8.4.4 儲罐區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的設計,應按現行國家標準《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設計規範》GB 50151的規定執行。 8.4.5 油罐區消防冷卻水系統設置形式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單罐容量不小於10000m3的固定頂油罐、單罐容量不小於50000m3的浮頂油罐,應設置固定式消防冷卻水系統。 2 單罐容量小於10000m3、大於500m3的固定頂油罐與單罐容量小於50000m3的浮頂油罐,可設置半固定式消防冷卻水系統。 3 單罐容量不大於500m3的固定頂油罐、臥式油罐,可設置移動式消防冷卻水系統。 8.4.6 油罐區消防水冷卻範圍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着火的地上固定頂油罐及距着火油罐罐壁1.5倍直徑範圍內的相鄰地上油罐,應同時冷卻;當相鄰地上油罐超過3座時,可按3座較大的相鄰油罐計算消防冷卻水用量。 2 着火的浮頂罐應冷卻,其相鄰油罐可不冷卻。 3 着火的地上臥式油罐及距着火油罐直徑與長度之和的一半範圍內的相鄰油罐應冷卻。 8.4.7 油罐的消防冷卻水供給範圍和供給強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地上立式油罐消防冷卻水供給範圍和供給強度不應小於表8.4.7的規定。 2 着火的地上臥式油罐冷卻水供給強度不應小於6.0L/min?m2,相鄰油罐冷卻水供給強度不應小於3.0L/min?m2。冷卻面積應按油罐投影面積計算。總消防水量不應小於50m3/h。 3 設置固定式消防冷卻水系統時,相鄰罐的冷卻面積可按實際需要冷卻部位的面積計算,但不得小於罐壁表面積的1/2。油罐消防冷卻水供給強度應根據設計所選的設備進行校核。 表8.4.7 消防冷卻水供給範圍和供給強度 注:?16mm水槍保護範圍爲8~10m,?19mm水槍保護範圍爲9~11m。 8.4.8 直徑大於20m的地上固定頂油罐的消防冷卻水連續供給時間,不應小於6h;其他立式油罐的消防冷卻水連續供給時間,不應小於4h;地上臥式油罐的消防冷卻水連續供給時間不應小於1h。 8.4.9 油罐固定式消防冷卻水系統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設置冷卻噴頭,噴頭的噴水方向與罐壁的夾角應在30°~60°。 2 油罐抗風圈或加強圈無導流設施時,其下面應設冷卻噴水圈管。 3 當儲罐上的環形冷卻水管分割成兩個或兩個以上弧形管段時,各弧形管段間不應連通,並應分別從防火堤外連接水管;且應分別在防火堤外的進水管道上設置能識別啓閉狀態的控制閥。 4 冷卻水立管應用管卡固定在罐壁上,其間距不宜大於3m。立管下端應設鏽渣清掃口,鏽渣清掃口距罐基礎頂面應大於300mm,且集鏽渣的管段長度不宜小於300mm。 5 在防火堤外消防冷卻水管道的最低處應設置放空閥。 6 當消防冷卻水水源爲地面水時,宜設置過濾器。 8.4.10 偏遠缺水處總容量不大於4000m3、且儲罐直徑不大於12m的原油罐區(凝析油罐區除外),可設置煙霧滅火系統,且可不設消防冷卻水系統。 8.4.11 總容量不大於200m3、且單罐容量不大於100m3的立式油罐區或總容量不大於500m3、且單罐容量不大於100m3的井場臥式油罐區,可不設滅火系統和消防冷卻水系統。 8.5 天然氣凝液、液化石油氣罐區消防設施 8.5.1 天然氣凝液、液化石油氣罐區應設置消防冷卻水系統,並應配置移動式幹粉等滅火設施。 8.5.2 天然氣凝液、液化石油氣罐區總容量大於50m3或單罐容量大於20m3時,應設置固定式水噴霧或水噴淋系統和輔助水槍(水炮);總容量不大於50m3或單罐容量不大於20m3時,可設置半固定式消防冷卻水系統。 8.5.3 天然氣凝液、液化石油氣罐區設置固定式消防冷卻水系統時,其消防用水量應按儲罐固定式消防冷卻用水量與移動式水槍用水量之和計算;設置半固定式消防冷卻水系統時,消防用水量不應小於20 L/s。 8.5.4 固定式消防冷卻水系統的用水量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着火罐冷卻水供給強度不應小於0.15L/s?m2,保護面積按其表面積計算。 2 距着火罐直徑(臥式罐按罐直徑和長度之和的一半)1.5倍範圍內的鄰近罐冷卻水供給強度不應小於0.15L/s?m2,保護面積按其表面積的一半計算。 8.5.5 全冷凍式液化石油氣儲罐固定式消防冷卻水系統的冷卻水供給強度與冷卻面積,應滿足下列規定: 1 着火罐及鄰罐罐頂的冷卻水供給強度不宜小於4L/min?m2,冷卻面積按罐頂全表面積計算。 2 着火罐及鄰罐罐壁的冷卻水供給強度不宜小於2L/min?m2,着火罐冷卻卻面積按罐全表面積計算,鄰罐冷卻面積按罐表面積的一半計算。 8.5.6 輔助水槍或水炮用水量應按罐區內最大一個儲罐用水量確定,且不應小於表8.5.6的規定。 表8.5.6 水槍用水量 注:水槍用水量應按本表罐區總容量和單罐容量較大者確定。 8.5.7 總容量小於220m3或單罐容量不大於50m3的儲罐或儲罐區,連續供水時間可爲3h;其他儲罐或儲罐區應爲6h。 8.5.8 儲罐採用水噴霧固定式消防冷卻水系統時,噴頭應按儲罐的全表面積布置,儲罐的支撐、閥門、液位計等,均宜設噴頭保護。 8.5.9 固定式消防冷卻水管道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儲罐容量大於400m3時,供水豎管不宜少於兩條,均勻布置。 2 消防冷卻水系統的控制閥應設於防火堤外且距罐壁不小於15m的地點。 3 控制閥至儲罐間的冷卻水管道設過濾器。 8.6 裝置區及廠房消防設施 8.6.1 石油天然氣生產裝置區的消防用水量應根據油氣、站場設計規模、火災危險類別及固定消防設施的設置情況等綜合考慮確定,但不應小於表8.6.1的規定。火災延續供水時間按3h計算。 表8.6.1 裝置區的消防用水量 注:五級站場專指生產規模小於50×104m3/d的天然氣淨化廠和五級天然氣處理廠。 8.6.2 三級天然氣淨化廠生產裝置區的高大塔架及其設備羣宜設置固定水炮;三級天然氣凝液裝置區,有條件時可設固定泡沫炮保護;其設置位置距離保護對象不宜小於15m,水炮的水量不宜小於30L/s。 8.6.3 液體硫磺儲罐應設置固定式蒸汽滅火系統;滅火蒸汽應從飽和蒸汽主管頂部引出,蒸汽壓力宜爲0.4~1.0MPa,滅火蒸汽用量按儲罐容量和滅火蒸汽供給強度計算確定,供給強度爲0.0015kg/m3?s,滅火蒸汽控制閥應設在圍堰外。 8.6.4 油氣站場建築物消防給水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本規範第8.1.2條規定範圍之外的站場宜設置消防給水設施。 2 建築物室內消防給水設施應符合本規範第8.6.5條的規定。 3 建築物室內外消防用水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J 16的規定。 8.6.5 石油天然氣生產廠房、庫房內消防設施的設置應根據物料性質、操作條件、火災危險性、建築物體積及外部消防設施的設置情況等綜合考慮確定。室外設有消防給水系統且建築物體積不超過5000m3的建築物,可不設室內消防給水。 8.6.6 天然氣四級壓氣站和注氣站的壓縮機廠房內宜設置氣體、幹粉等滅火設施,其設置數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規範的有關規定;站內宜設置消防給水系統,其水量按本規範第8.6.1條確定。 8.6.7 石油天然氣生產裝置採用計算機控制的集中控制室和儀表控制間,應設置火災報警系統和手提式、推車式氣體滅火器。 8.6.8 天然氣、液化石油氣和天然氣凝液生產裝置區及廠房內宜設置火災自動報警設施,並宜在裝置區和巡檢通道及廠房出入口設置手動報警按鈕。 8.7 裝卸棧臺消防設施 8.7.1 火車和一、二、三、四級站場的汽車油品裝卸棧臺、附近有消防車的,宜設置半固定消防給水系統,供水壓力不應小於0.15MPa,消火栓間距不應大於60m。 8.7.2 火車和一、二、三、四級站場的汽車油品裝卸棧臺,附近有固定消防設施可利用的,宜設置消防給水及泡沫滅火設施,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有頂蓋的火車裝卸油品棧臺消防冷卻水量不應小於45L/s。 2 無頂蓋的火車裝卸油品棧臺消防冷卻水量不應小於30L/s。 3 火車裝卸油品棧臺的泡沫混合液量不應小於30L/s。 4 有頂蓋的汽車裝卸油品棧臺消防冷卻水量不應小於20L/s。 5 無頂蓋的汽車裝卸油品棧臺消防冷卻水量不應小於16L/s。 6 汽車裝卸油品棧臺泡沫混合液量不應上於8L/s。 7 消防栓及泡沫栓間距不應大於60m,消防冷卻水連續供給時間不應小於1h,泡沫混合液連續供給時間不應小於30min。 8.7.3 火車、汽車裝卸液化石油氣棧臺宜設置消防給水系統和幹粉滅火設施,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火車裝卸液化石油氣棧臺消防冷卻水量不應小於45L/s,冷卻水連續供水時間不應小於3h。 2 汽車裝卸液化石油氣棧臺冷卻水量不應小於15L/s,冷卻水連續供水時間不應小於3h。 8.8 消防泵房 8.8.1 消防冷卻供水泵房和泡沫供水泵房宜合建,其規模應滿足所在站場一次最大火災的需要。一、二、三級站場消防冷卻供水泵和泡沫供水泵均應設備用泵,消防冷卻供水泵和泡沫供水泵的備用泵性能應與各自最大一臺操作泵相同。 8.8.2 消防泵房的位置應保證啓泵後5min內,將泡沫混合液和冷卻水送到任何一個着火點。 8.8.3 消防泵房的位置宜設在油罐區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下風側,其地坪宜高於油罐區地坪標高,並應避開油罐破裂可能波及到的部位。 8.8.4 消防泵房應採用耐火等級不低於二級的建築,並應設直通室外的出口。 8.8.5 消防泵組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1 一組水泵的吸水管不宜少於2條,當其中一條發生故障時,其餘的應能通過全部水量。 2 一組水泵宜採用自灌式引水,當採用負壓上水時,每臺消防泵應有單獨的吸水管。 3 消防泵應設置自動回流管。 4 公稱直徑大於300mm經常啓閉的閥門,宜採用電動閥或氣動閥,並能手動操作。 8.8.6 消防泵房值班室應設置對外聯絡的通信設施。 8.9 滅火器配置 8.9.1 油氣站場內建(構)築物應配置滅火器,其配置類型和數量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範》GBJ 140的規定確定。 8.9.2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及露天生產裝置區滅火器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油氣站場的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當設有固定式或半固定式消防系統時,固定頂罐配置滅火器可按應配置數量的10%設置,浮頂罐按應配置數量的5%設置。當儲罐組內儲罐數量超過2座時,滅火器配置數量應按其中2個較大儲罐計算確定;但每個儲罐配置的數量不宜多於3個,少於1個手提式滅火器,所配滅火器應分組布置; 2 露天生產裝置當設有固定式或半固定式消防系統時,按應配置數量的30%設置。手提滅火器的保護距離不宜大於9m。 8.9.3 同一場所應選用滅火劑相容的滅火器,選用滅火器時還應考慮滅火劑與當地消防車採用的滅火劑相容。 8.9.4 天然氣壓縮機廠房應配置推車式滅火器。 9 電氣 9.1 消防電源及配電 9.1.1 石油天然氣工程一、二、三級站場消防泵房用電設備的電源、宜滿足現行國家標準《供配電系統設計規範》GB 50052所規定的一級負荷供電要求。當只能採用二級負荷供電時,應設柴油機或其他內燃機直接驅動的備用消防泵,並應設蓄電池滿足自控通訊要求。當條件受限制或技術、經濟合理時,也可全部採用柴油機或其他內燃機直接驅動消防泵。 9.1.2 消防泵房及其配電室應設應急照明,其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少於20min. 9.1.3 重要消防用電設備當採用一級負荷或二級負荷雙回路供電時,應在最末一級配電裝置或配電箱處實現自動切換。其配電線路宜採用耐火電纜。 9.2 防雷 9.2.1 站場內建築物、構築物的防雷分類及防雷措施,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築物防雷設計規範》GB 50057的有關規定執行。 9.2.2 工藝裝置內露天布置的塔、容器等,當頂板厚度等於或大於4mm時,可不設避雷針保護,但必須設防雷接地。 9.2.3 可燃氣體、油品、液化石油氣、天然氣凝液的鋼罐,必須設防雷接地,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避雷針(線)的保護範圍,應包括整個儲罐。 2 裝有阻火器的甲B、乙類油品地上固定頂罐,當頂板厚度等於或大於4mm時,不應裝設避雷針(線),但必須設防雷接地。 3 壓力儲罐、丙類油品鋼制儲罐不應裝設避雷針(線),但必須設防感應雷接地。 4 浮頂罐、內浮頂罐不應裝設避雷針(線),但應將浮頂與罐體用2根導線作電氣連接。浮頂罐連接導線應選用截面積不小於25mm3的軟銅復絞線。對於內浮頂罐,鋼質浮盤的連接導線應選用截面積不小於16mm2的軟銅復絞線;鋁質浮盤的連接導線應選用直徑不小於1.8mm的不鏽鋼鋼絲繩。 9.2.4 鋼儲罐防雷接地引下線不應少於2根,並應沿罐周均勻或對稱布置,其間距不宜大於30m。 9.2.5 防雷接地裝置衝擊接地電阻不應大於10Ω,當鋼罐僅做防感應雷接地時,衝擊接地電阻不應大於30Ω。 9.2.6 裝於鋼儲罐上的信息系統裝置,其金屬外殼應與罐體做電氣連接,配線電纜宜採用鎧裝屏蔽電纜,電纜外皮及所穿鋼管應與罐體做電氣連接。 9.2.7 甲、乙類廠房(棚)的防雷,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廠房(棚)應採用避雷帶(網)。其引下線不應少於2根,並應沿建築物四周均勻對稱布置,間距不應大於18m。網格不應大於10m×10m或12m×8m。 2 進出廠房(棚)的金屬管道、電纜的金屬外皮、所穿鋼管或架空電纜金屬槽,在廠房(棚)外側應做一處接地,接地裝置應與保護接地裝置及避雷帶(網)接地裝置合用。 9.2.8 丙類廠房(棚)的防雷,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在平均雷暴日大於40d/a的地區,廠房(棚)宜裝設避雷帶(網)。其引下線不應少於2根,間距不應大於18m。 2 進出廠房(棚)的金屬管道、電纜的金屬外皮、所穿鋼管或架空電纜金屬槽,在廠房(棚)外側應做一處接地,接地裝置應與保護接地裝置及避雷帶(網)接地裝置合用。 9.2.9 裝卸甲B、乙類油品、液化石油氣、天然氣凝液的鶴管和裝卸棧橋的防雷,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雷天裝卸作業的,可不裝設避雷針(帶)。 2 在棚內進行裝卸作業的,應裝設避雷針(帶)。避雷針(帶)的保護範圍應爲爆炸危險1區。 3 進入裝卸區的油品、液化石油氣、天然氣凝液輸送管道在進入點應接地,衝擊接地電阻不應大於10Ω。 9.3 防靜電 9.3.1 對爆炸、火災危險場所內可能產生靜電危險的設備和管道,均應採取防靜電措施。 9.3.2 地上或管溝內敷設的石油天然氣管道,在下列部位應設防靜電接地裝置: 1 進出裝置或設施處。 2 爆炸危險場所的邊界。 3 管道泵及其過濾器、緩衝器等。 4 管道分支處以及直線段每隔200~300m處。 9.3.3 油品、液化石油氣、天然氣凝液的裝卸棧臺和碼頭的管道、設備、建築物與構築物的金屬構件和鐵路鋼軌等(做陰極保護者除外),均應做電氣連接並接地。 9.3.4 汽車罐車、鐵路罐車和裝卸場所,應設防靜電專用接地線。 9.3.5 油品裝卸碼頭,應設置與油船跨接的防靜電接地裝置。此接地裝置應與碼頭上油品裝卸設備的防靜電接地裝置合用。 9.3.6 下列甲、乙、丙A類油品(原油除外)、液化石油氣、天然氣凝液作業場所,應設消除人體靜電裝置: 1 泵房的門外。 2 儲罐的上罐扶梯入口處。 3 裝卸作業區內操作平臺的扶梯入口處。 4 碼頭上下船的出入口處。 9.3.7 每組專設的防靜電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有不宜大於100Ω。 9.3.8 當金屬導體與防雷接地(不包括獨立避雷針防雷接地系統)、電氣保護接地(零)、信息系統接地等接地系統相連接時,可不設專用的防靜電接地裝置。 10 液化天然氣站場 10.1 一般規定 10.1.1 本章適用於下列液化天然氣站場的工程設計: 1 液化天然氣供氣站; 2 小型天然氣液化站。 10.1.2 液化天然氣站場內的液化天然氣、制冷劑的火災危險性應劃爲甲A類。 10.1.3 液化天然氣站場爆炸危險區域等級範圍,應根據釋放物質的相態、溫度、密度變化、釋放量和障礙等條件按國家現行標準的有關規定確定。 10.1.4 所有組件應按現行相關標準設計和建造,物理、化學、熱力學性能應滿足在相應設計溫度下最高允許工作壓力的要求,其結構應在事故極端溫度條件下保持安全、可靠。 10.2 區域布置 10.2.1 站址應選在人口密度較低且受自然災害影響小的地區。 10.2.2 站址應遠離下列設施; 1 大型危險設施(例如,化學品、de-tona-tor生產廠及倉庫等); 2 大型機場(包括軍用機場、空中實彈靶場等); 3 與本工程無關的輸送易燃氣體或其他危險流體的管線; 4 運載危險物品的運輸線路(水路、陸路和空路)。 10.2.3 液化天然氣罐區鄰近江河、海岸布置時,應採取措施防止泄漏液體流入水域。 10.2.4 建站地區及與站場間應有全天候的陸上通道,以確保消防車輛和人員隨時進入和站內人員在必要時安全撤離。 10.2.5 液化天然氣站場的區域布置應按以下原則確定: 1 液化天然氣儲存總容量不大於3000m3時,可按本規範表3.2.2和表4.0.4中的液化石油氣站場確定。 2 液化天然氣儲存總容量大於或等於30000m 3 液化天然氣儲存總容量介於第1款和第2款之間時,應根據對現場條件、設施安全防護程度的評價確定,且不應小於本條第1款確定的距離。 4 本條1~3款確定的防火間距,尚應按本規範第10.3.4條和第10.3.5條規定進行校核。 10.3 站場內部布置 10.3.1 站場總平面,應根據站的生產流程及各組成部分的生產特點和火災危險性,結合地形、風向等條件,按功能分區集中布置。 10.3.2 單罐容量等於或小於265m的液化天然氣罐成組布置時,罐組內的儲罐不應超過兩排,每組個數不宜多於12個,罐組總容量不應超過300m3。易燃液體儲罐不得布置在液化天然氣罐組內。 10.3.3 液化天然氣設施應設圍堰,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操作壓力小於或等於100kPa的儲罐,當圍堰與儲罐分開設置時,儲罐至圍堰最近邊沿的距離,應爲儲罐最高液位高度加上儲罐氣相空間壓力的當量壓頭之和與圍堰高度之差;當罐組內的儲罐已採取了防低溫或火災的影響措施時,圍堰區內的有效容積應不小於罐組內一個最大儲罐的容積;當儲罐未採取防低溫和火災的影響措施時,圍堰區內的效容積應爲罐組內儲罐的總容積。 2 操作壓力小於或等於100kPa的儲罐,當混凝土外罐圍堰與儲罐布置在一起,組成帶預應力混凝土外罐的雙層罐時,從儲罐罐壁至混凝土外罐圍堰的距離由設計確定。 3 在低溫設備和易泄漏部位應設置液化天然氣液體收集系統;其容積對於裝車設施不應小於最大罐車的罐容量,其他爲某單一事故泄漏源在10min內最大可能的泄漏量。 4 除第2款之外,圍堰區均應配有集液池。 5 圍堰必須能夠承受所包容液化天然氣的全部靜壓頭,所圈閉液體引起的快速冷卻、火災的影響、自然力(如地震、風雨等)的影響,且不滲漏。 6 儲罐與工藝設備的支架必須耐火和耐低溫。 10.3.4 圍堰和集液池至室外活動場所、建(構)築物的隔熱距離(作業者的設施除外),應按下列要求確定: 1 圍堰區至室外活動場所、建(構)築物的距離,可按國際公認的液化天然氣燃燒的熱輻射計算模型確定,也可使用管理部門認可的其他方法計算確定。 2 室外活動場所、建(構)築物允許接受的熱輻射量,在風速爲0級、溫度21℃及相對溼度爲50%條件下,不應大於下述規定值: 1)熱輻射量達4000W/m2界線以內,不得有50人以上的室外活動場所。 2)熱輻射量達9000W/m2界線以內,不得有活動場所、學校、醫院、監獄、拘留所和居民區等在用建築物: 3)熱輻射量達30000W/m2界線以內,不得有即使是能耐火且提供熱輻射保護的在用構築物。 3 燃燒面積應分別按下列要求確定: 1)儲罐圍堰內全部容積(不包括儲罐)的表面着火; 2)集液池內全部容積(不包括設備)的表面着火。 10.2.5 本規範第10.3.4條2款1)、2)項中的室外活動場所、建築物,以及站內重要設施不得設置在天然氣蒸氣雲擴散隔離區內。擴散隔離區的邊界應按下列要求確定: 1 擴散隔離區的邊界應按國際公認的高濃度氣體擴散模型進行計算,也可使用管理部門認可的其他法計算確定。 2 擴散隔離區邊界的空氣中甲烷氣體平均濃度不應超過2.5%; 3 設計泄漏量應按下列要求確定: 1)液化天然氣儲罐圍堰區內,儲罐液位以下有未裝內置關閉閥的接管情況,其設計泄漏量應按照假設敞開流動及流通面積等於液位以下接管管口面積,產生以儲罐充滿時流出的最大流量,並連續流動到0壓差時爲止。儲罐成組布置時,按可能產生最大流量的儲罐計算; 2)管道從罐頂進出的儲罐圍堰區,設計泄漏量按一條管道連續輸送10min的最大流量考慮; 3)儲罐液位以下配有內置關閉閥的圍堰區,設計泄漏量應按照假設敞開流動及流通面積等於液位以下接管管口面積,儲罐充滿時持續流出1h的最大量考慮。 10.3.6 地上液化天然氣儲罐間距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儲存總容量小於或等於265m3時,儲罐間距可按表10.3.5確定。儲存總容量大於265m3時,儲罐間距可按表10.3.6確定,並應滿足本規範第10.3.4條和第10.3.5條的規定。 表10.3.6 儲罐間距 2 多臺儲罐並聯安裝時,爲便於接近所有隔斷閥,必須留有至少0.9m的淨距。 3 容量超過0.5m3的儲罐不應設置在建築物內。 10.3.7 氣化器距建築界線應大於30m,整體式加熱氣化器距圍堰區、導液溝、工藝設備應大於15m;間接加熱氣化器和環境式氣化器可設在按規定容量設計的圍堰區內。其他設備間距可參照本規範表5.2.1的有關規定。 10.3.8 液化天然氣放空系統的匯集總管,應經過帶電熱器的氣液分離罐,將排放物加熱成比空氣輕的氣體後方可排入放空系統。 禁止將液化天然氣排入封閉的排水溝內。 10.4 消防及安全 10.4.1 液化天然氣設施應配置防火設施。其防護程度應根據防火工程原理、現場條件、設施內的危險性,結合站界內外相鄰設施綜合考慮確定。 10.4.2 液化天然氣儲罐,應設雙套帶高液位報警和記彔的液位計、顯示和記彔罐內不同液相高度的溫度計、帶高低壓力報警和記彔的壓力計、安全閥和真空泄放設施、儲罐必須配備一套與高液位報警聯鎖的進罐流體切斷裝置。液位計應能在儲罐運行情況下進行維修或更換,選型時必須考慮密度變化因素,必要時增加密度計,監視罐內液化分層,避免罐內“翻混”現象發生。 10.4.3 火災和氣體泄漏檢測裝置,應按以下原則配置: 1 裝置區、罐區以及其他存在潛在危險需要經常觀測處,應設火焰探測報警裝置。相應配置適量的現場手動報警按鈕。 2 裝置區、罐區以及其他存在潛在危險需要經常觀測處,應設連續檢測可燃氣體濃度的探測報警裝置。 3 裝置區、罐區、集液池以及其他存在潛在危險需要經常觀測外,應設連續檢測液化天然氣泄漏的低溫檢測報警裝置。 4 探測器和報警器的信號盤應設置在保護區的控制室或操作室內。 10.4.4 容量大於或等於30000m3的站場應配有遙控攝像、彔像系統,並將關鍵部位的圖像傳送給控制室的監控器上。 10.4.5 液化天然氣站場的消防水系統,應按如下原則配置: 1 儲存總容量大於或等於265m3的液化天然氣罐組應設固定供水系統。 2 採用混凝土外罐的雙層殼罐,當管道進出口在罐頂時,應在罐頂泵平臺處設置固定水噴霧系統,供水強度不小於20.4L/min?m2。 3 固定消防水系統的消防水量應以最大可能出現單一事故設計水量,並考慮200m3/h餘量後確定。移動式消防冷卻水系統應能滿足消防冷卻水總用水量的要求。 4 罐區以外的其他設施的消防水和消火栓設置見本規範消防部分。 10.4.6 液化天然氣站場應配有移動式高倍數泡沫滅火系統。液化天然氣儲罐總容量大於或等於3000m3的站場,集液池應配固定式全淹沒高倍數泡沫滅火系統,並應與低溫探測報警裝置聯鎖。系統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高倍數、中倍數泡沫滅火系統設計規範》GB 50196的有關規定。 10.4.7 撲救液化天然氣儲罐區和工藝裝置內可燃氣體、可燃液體的泄漏火災,宜採用幹粉滅火。需要重點保護的液化天然氣儲罐通向大氣的安全閥出口管應設置固定幹粉滅火系統。 10.4.8 液化天然氣設施應配有緊急停機系統。通過該系統可切斷液化天然氣,可燃液體、可燃冷卻劑或可燃氣體源,能停止導致事故擴大的運行設備。該系統應能手動或自動操作,當設自動操作系統時應同時具有手動操作功能。 10.4.9 站內必須有書面的應急程序,明確在不同事故情況下操作人員應採取的措施和如何應對,而且必須備有一定數量的防護服和至少2個手持可燃氣體探測器。 附彔A 石油天然氣火災危險性分類舉例 表A 石油天然氣火災危險性分類舉例 注:石油產品的火災危險性分類應以產品標準中確定的閃點指標爲依據。經過技術經濟論證,有些煉廠生產的輕柴油閃點若大於或等於60℃,這種輕柴油在儲運過程中的火災危險性可視爲丙類。閃點小於60℃並且大於或等於55℃的輕柴油,如果儲運設施的操作溫度不超過40℃,其火災危險性可視爲丙類。 附彔B 防火間距起算點的規定 1 公路從路邊算起。 2 鐵路從中心算起。 3 建(構)築物從外牆壁算起。 4 油罐及各種容器從外壁算起。 5 管道從管壁外緣算起。 6 各種機泵、變壓器等設備從外緣算起。 7 火車、汽車裝卸油鶴管從中心線算起。 8 火炬、放空管從中心算起。 9 架空電力線、架空通信線從杆、塔的中心線算起。 10 加熱爐、水套爐、鍋爐從燒火口或煙囪算起。 11 油氣井從井口中心算起。 12 居住區、村鎮、公共福利設施和散居房屋從鄰近建築物的外壁算起。 13 相鄰廠礦企業從圍牆算起。 本規範用詞說明 1 爲便於在執行本規範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用詞: 正面詞採用“必須”,反面詞採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採用“應”,反面詞採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用詞: 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用詞,採用“可”。 2 本規範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規範執行的寫法爲“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石油天然氣工程設計防火規範 GB 50183-2004 條文說明 目次 1 總則 2 術語 3 基本規定 3.1 石油天然氣火災危險性分類 3.2 石油天然氣站場等級劃分 4 區域布置 5 石油天然氣站場總平面布置 5.1 一般規定 5.2 站場內部防火間距 5.3 站場內部道路 6 石油天然氣站場生產設施 6.1 一般規定 6.2 油氣處理及增壓設施 6.3 天然氣處理及增壓設施 6.4 油田採出水處理設施 6.5 油罐區 6.6 天然氣凝液及液化石油氣罐區 6.7 裝卸設施 6.8 泄壓和放空設施 6.9 建(構)築物 7 油氣田內部集輸管道 7.1 一般規定 7.2 原油、天然氣凝液集輸管道 7.3 天然氣集輸管道 8 消防設施 8.1 一般規定 8.2 消防站 8.3 消防給水 8.4 油罐區消防設施 8.5 天然氣凝液、液化石油氣罐區消防設施 8.6 裝置區及廠房消防設施 8.7 裝卸棧臺消防設施 8.8 消防泵房 8.9 滅火器配置 9 電氣 9.1 消防電源及配電 9.2 防雷 9.3 防靜電 10 液化天然氣站場 10.1 一般規定 10.2 區域布置 10.3 站場內部布置 10.4 消防及安全 1 總則 10.1 油氣田生產和管道輸送的原油、天然氣、石油產品、液化石油氣、天然氣凝液、穩定輕烴等,都是易燃易爆產品,生產、儲運過程中處理不當,就會造成災害。因此,在工程設計時,首先要分析各種不安全的因素,對其採取經濟、可靠的預防和滅火技術措施,以防止火災的發生和蔓延擴大,減少火災發生時造成的損失。 1.0.2 本條中“陸上油氣田工程、管道站場工程”包括兩大類工程,其一是陸上油氣田爲滿足原油及天然氣生產而建設的油氣收集、淨化處理、計量、儲運設施及相關輔助設施;其二是原油、石油產品、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等輸送管道中的各種站場及相差輔助設施,包括與天然氣管道配套的液化天然氣設施和地下儲氣庫的地面設施等。油氣輸送管道線路部分的防火設計應執行國家標準《輸油管道工程設計規範》GB 50253和《輸氣管道工程設計規範》GB 50251。 本條中“海洋油氣田陸上終端工程”系統來自海洋(包括灘海)生產平臺的油氣管道登陸後設置的站場。原標準《原油和天然氣工程設計防火規範》GB 50283-93第1.0.2條說明中,明確指出海洋石油工程的陸上部分可以參考使用。多年來,我國的海洋石油工程陸上終端一直按照GB 50183-93進行防火設計,實踐證明是切實可行的,故本規範這次修訂時將其納入適用範圍。本規範不適用於海洋(包括灘海)石油工程,但在灘海潮間帶地區採用陸上開發方式的石油工程可按照本規範執行。 本規範適用於油氣田和管道建設的新建工程,對於已建工程僅適用於擴建和改建的那一部分的設計。若由於擴建和改建使原有設施增加不安全因素,則應做相應改動。例如,擴建儲罐後,原有消防設施已不能滿足擴建後的要求或能力不夠時,則相應消防設計需要做必要的改建,增加消防能力。考慮到地下站場,地下和半地下非金屬儲罐和隱蔽儲罐等地下建築物,一方面目前油田已不再建設,原有的已逐漸被淘汰,另一方面實踐證明地下儲罐防感應雷技術尚不成熟,而且一旦着火很難撲救,故本規範不適用於地下站場工程,也不適用地下、半地下和隱蔽非金屬儲油罐,但石油天然氣站場可設置工藝需要的小型地下金屬油罐。 1.0.3 我國於1998年4月29日頒布了《消防法》,又於2002年6月29日頒布了《安全生產法》。這兩部法律的頒布實施,對於依法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羣衆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有重要意義。石油天然氣工程的防火設計,必須遵循這兩部法律確定的方針政策。 我國石油天然氣工程的防火設計又具有自己的特點。油氣站場由於主要爲油氣田開發服務,必須設置在油氣田上或附近,站址可選擇性較小。站場的類型繁多,規模和復雜程度相差懸殊,且布局分散。站場周圍的自然環境和人文環境復雜多變,許多油氣站場地處沙漠、戈壁和荒原,自然條件惡劣,交通不便,人煙稀少,缺乏水源。所以石油天然氣站場的防火設計必須結合實際,針對不同地區和不同種類的站場,根據具體情況合理確定防火標準,選擇適用的防火技術,做到保證生產安全,經濟實用。 1.0.4 本規範編制過程中,先後調查了多個油氣田和管道站場的現狀,總結了工程設計和生產管理方面的經驗教訓;對主要技術問題開展了試驗研究;調查吸收了美國、英國、原蘇聯、加拿大等國家油氣站場設計規範中先進的技術和成果,與國內有關建築、石油庫、石油化工、燃氣等設計規範進行了協調。由於本規範是在以上基礎上編制成了,體現了油氣田、管道工程的防火設計實踐和生產特點,符合油氣田和管道工程的具體情況,故本規範做了規定的,應按本規範執行。但防火安全問題涉及面廣,包括的專業較多,隨着油氣田、管道工程設計和生產技術的發展,也會帶來一些新問題,因此,對於其他本規範未做規定的部分和問題,如油氣田內民用建築、機械廠、汽修廠等輔助生產企業和生活福利設施的工程防火設計,仍應執行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規範。 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範》GB 50058-92第2.3.2條規定了確定爆炸危險區域等級和範圍的原則,但同時指出油氣田及其管道工程、石油庫的爆炸危險區域範圍的確定除外。原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於1995年頒布了石油天然氣行業標準《石油設施電氣裝置場所分類》SY 0025-95(第二版,代替SYJ 25-87)。考慮到上述情況,本規範第9章(電氣)不再編寫關於場所分類及電氣防爆的內容。 石油天然氣站場含油污水排放系統的防火設計,除執行6.1.11條外,可參照國家標準《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範》GB 50160和《石油庫設計規範》GB 50074的相關要求。 2 術語 本章所列術語,僅適用於本規範。 3 基本規定 3.1 石油天然氣火災危險性分類 3.1.1 目前,國際上對易燃物資的火災危險性尚無統一的分類方法。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J 16-87中的火災危險性分類,主要是按當時我國石油產品的性能指標和產量構成確定的。我國其他工程建設標準中的火災危險性分類與《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J 16-87基本一致,只是視需要適當細化。本標準的火災危險性分類是在現行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易燃物質火災危險性分類的基礎上,根據我國石油天然氣的特性以及生產和儲運的特點確定的。 1 甲A類液體的分類標準。 在原規範《原油和天然氣工程設計防火規範》GB 50183-93中沒有將甲類液體再細分爲甲A和甲B,但在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分類舉例中將37.8℃時蒸氣壓>200kPa的液體單列,並舉例液化石油氣和天然氣凝液屬於這種液體。在該規範條文說明中闡述了液化石油氣和天然氣凝液的火災特點,並列舉了以蒸氣壓(38℃)200kPa劃分的理由。本規範將甲類液體細分爲甲A和甲B,並仍然延用37.8℃蒸氣壓>200kPa作爲甲A類液體的分類標準,主要理由是: 1)國家標準《穩定輕烴》(又稱天然氣油)GB 9053-1998規定,1號穩定輕烴的飽和蒸氣壓爲74~200kPa,對2號穩定輕烴爲<74kPa(夏)或<88kPa(冬)。飽和蒸氣壓按國家標準《石油產品蒸氣壓測定(雷德法)》確定,測試溫度37.8℃。 2)國家標準《油氣田液化石油氣》GB 9052.1-1998規定,商業丁烷37.8℃時飽和蒸氣壓(表壓)爲不大於485kPa。蒸氣壓按國家標準《液化石油蒸氣壓測定法(LPG法)》GB/T 6602-89確定。 3)在40℃時C5和C4組分的蒸氣壓:正戊烷爲115.66kPa,異戊烷爲151.3kPa,正丁烷爲377kPa,異丁烷爲528kPa。按本規範的分類標準,液化石油氣、天然氣凝液、凝析油(穩定前)屬於甲A類,穩定輕烴(天然氣油)、穩定凝析油屬於甲B類。 4)美國防火協會標準《易燃與可燃液體規程》NFPA 30和美國石油學會標準《石油設施電氣裝置物所分類推薦作法》API RP 500將液體分爲易燃液體、可燃液體和高揮發性液體。高揮發性液體指37.8℃溫度下,蒸氣壓大於276kPa(絕壓)的液體,如丁烷、丙烷、天然氣凝液。易烯液體指閃點<37.8℃,並且雷德蒸氣壓≤276kPa的液體,如汽油、穩定輕烴(天然汽油),穩定凝析油。 2 原油火災危險性分類 GB 50183-93將原油劃爲甲、乙類。1993年以後,隨着國內稠油油田的不斷開發,遼河油田年產稠油800多萬噸,勝利油田年產稠油200多萬噸,新疆克拉瑪依油田稠油產量也達到200多萬噸,同時認識到稠油火災危險性與正常的原油有着明顯的區別,具體表現爲閃點高、燃點高、初餾點高、瀝青膠質含量高。 從稠油的成因可以清楚地知道,稠油(重油)是烴類物質從微生物發展成原油過程中的未成熟期的產物,其輕組分遠比常規原油少得多。因此,引起火災事故的程度同正常原油相比相對小,燃燒速度慢。中油遼河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時代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勝利油田設計院針對稠油的這些特點做了大量的現場取樣化驗分析工作。遼河油田的超稠油取樣(以井口樣爲主)分析結果,閉口閃點大於120℃的佔97%,初餾點大於180℃的大於97%;勝利油田的稠油閉口閃點大於120℃的點42%,初餾點大於180℃的佔33%;新疆油田的稠油初餾點大於180℃的有1個樣品即180℃,佔17%。以上這類油品的閉口閃點處在火災危險性丙類範圍內,其中大多數超稠油的閉口閃點在火災危險性分類中處於丙B類範圍內。 因此,通過試驗研究和技術研討確定,當稠油或超稠油的閃點大於120℃、初餾點大於180℃時,可以按丙類油品進行設計。對於其他範圍內的油品,要針對不同的操作條件,如摻稀油情況、氣體含量情況以及操作溫度條件加以區別對待。同時,對於按丙類油品建成的設施,其隨後的操作條件要進行嚴格限制。 美國防火協會標準《易燃與可燃液體規範》NFPA 30,把原油定義爲閃點低於65.6℃且沒有經過煉廠處理的烴類混合物。美國石油學會標準《石油設施電氣裝置場所分類推薦作法》API RP 500,在談到原油火災危險性時指出,由於原油是多種烴的混合物,其組分變化範圍廣,因而不能對原油做具體分類。由上述資料可以看出,稠油的火災危險性分類問題比較復雜。我國近幾年開展稠油火災危險性研究,做了大量的測試和技術研討,爲稠油火災危險性分類提供了技術依據,但由於研究時間還較短,有些問題,例如,稠油摻稀油後的火災危險性,還需加深認識和積累實踐經驗。所以對於稠油的火災危險性分類,除閉口閃點作爲主要指標外,增加初餾點作爲輔助指標,具體指標是參照柴油的初餾點確定的。按本規範的火災危險性分類法,部分稠油的火災危險性可劃分丙類。 3 操作溫度對火災危險性分類的影響。 在原油脫水、原油穩定和原油儲運過程中,有可能出現操作溫度高於原油閃點的情況。本規範修訂時考慮了操作溫度對火災危險性分類的影響。這方面的要求主要依據下列資料: 1)美國防火協會標準《易燃與可燃液體規程》NFPA 30總則中指出,液體揮發性隨着加熱而增強,當Ⅱ級(閃點≥37.8℃至<60℃)或Ⅲ級(閃點≥60℃)液體受自然或人工加熱, 儲存、使用或加工的操作溫度達到或超過其閃點時,必須有補充要求。這些要求包括對於諸如通風、離開火源的距離、築堤和電氣場所等級的考慮。 2)美國石油學會標準《石油設施電氣裝置分類推薦作法》API RP 500,考慮操作溫度對液體火災危險性的影響,並將溫度高於其閃點的易燃液體或Ⅱ類液體單獨劃分爲揮發性易燃液體。 3)英國石油學會《石油工業典型操作安全規範》亦考慮操作溫度對液體火災危險性的影響,Ⅱ級液體(閃點21~55℃)和Ⅲ級液體(閃點大於55~100℃)按照處理溫度可以再細分爲Ⅱ(1)、Ⅱ(2)、Ⅲ(1)、Ⅲ(2)級。Ⅱ(1)級或Ⅲ(1)級液體指處理溫度低於其閃點的液體。Ⅱ(2)級或Ⅲ(2)級液體指處理溫度等於或高於其閃點的液體。 4)國家標準《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範》GB 50160-92(1999年版)明確規定,操作溫度超過其閃點的乙類液體,應視爲甲B類液體,操作溫度超過其閃點的丙類液體,應視爲乙A類液體。 4 輕柴油火災危險性分類 附彔A提供了石油天然氣火災危險性分類示例,並針對輕柴油火災危險性分類加了一段注,下面說明有關情況:從2002年1月1日起,我國實施了新的輕柴油產品質量國家標準,即《輕此油》GB 252-2000。該標準規定10號、5號、0號、-10號、-20號等五種牌號輕柴油的閃點指標爲大於或等於55℃,比舊標準GB 252-1994的閃點指標降低5~10℃,火災危險性由丙A類上升到乙B類。在用輕柴油儲運設施若完全按乙B類進行防火技術改造,不僅耗資巨大,而且有些要求(例如,增加油罐間距)很難滿足。根據近幾年我國石油、石化和公共安全專家消防部門合作開展的研究,閃點小於60℃並且大於或等於55℃的輕柴油,如果儲運設施的操作溫度不超過40℃,正常條件揮發的烴蒸氣濃度在爆炸下限的50%以下,火災危險性較小,火災危險性(例如,熱輻射強度)亦較低,所以其火災危險性分類可視爲丙類。 3.2 石油天然氣站場等級劃分 3.2.1 本條規定了確定石油天然氣站場等級的原則,仍採用原規範第3.0.3條第1款的內容。有些石油天然氣站場,如油氣輸送管道的各種站場和氣田天然氣處理的各種站場,一般僅儲存或輸送油品或天然氣、液化石油氣一種物質。還有一些站場,如油氣集中處理站可能同時生產和儲存原油、天然氣、天然氣凝液、液化石油氣、穩定輕烴等多種物質。但是這些生產和儲存設施一般是處在不同的區段,相互保持較大的距離,可以避免火災情況下不同種類的裝置、不同罐區之間的相互幹擾。從原規範多年執行情況看、生產和儲存不同物質的設施分別計算規模和儲罐總容量,並按其中等級較高者確定站場等級是切實可行的。 3.2.2 石油天然氣站場的分級,根據原油,天然氣生產規模和儲存油品、液化石油氣、天然氣凝液的儲罐容量大小而定。因爲儲罐容量大小不同,發生火災後,爆炸威力、熱輻射強度,波及的範圍、動用的消防力量,造成的經濟損失大小差別很大。因此,油氣站場的分級,從宏觀上說,根據油品儲罐、液化石油氣和天然氣凝液儲罐總容量來確定等級是合適的。 1 油品站場依其儲罐總容量仍分爲五級,但各級站場的儲罐總容量作了較大調整,這是參照現行的國家有關規範,並根據對油田和輸油管道現狀的調查確定的。目前,油田和管道工程的站場中已建造許多100000m3油罐,有些站、庫的總庫容達到幾十萬立方米,所以將一級站場由原來的大於50000m3增加到大於或等於100000m3。我國一些叢井場和輸油管道中間站上的防火擊緩衝罐容積已達到500m3,所以將五級站儲罐總容量由不大於200m3增加到不大於500m3。二、三、四級站場的總容量也相應調整。 成品油管道的站場一般不進行油品灌桶作業,所以油品儲存總容量中未考慮桶裝油品的存放量。在大中型站場中,儲油罐、不穩定原油作業罐和原油事故罐是確定站場等級的重要因素,所以應計爲油品儲罐總容量,而零位罐、污油罐、自用油罐的容量較小,其存在不應改變大中型油品站場的等級,故不計入儲存總容量。高架罐的設置有兩種情況,第一種是大中型站場自流裝車採用的高架罐,這種高架罐是作業罐,且容量較小,不計爲站場的儲存總容量;第二中是拉油井場上的高架罐,其作用是爲保證油井連續生產和自流裝車,這種高架罐是決定井場劃爲五級或四級的重要依據,其容量應計爲站場油品儲罐容量。同樣道理、輸油管道中間站上的混油罐和防水擊緩衝罐也是決定站場劃爲五級或四級的重要依據,其容量應計爲站場油品儲罐容量。另外,油氣站場上爲了接收集氣或輸氣管道清管時排出的少量天然氣凝液、水和防凍劑混合物設置的小型臥式容器,如果總容量不大於30m3,可視爲甲B類工藝容器。 2 天然氣凝液和液化石油氣儲罐總容量級別的劃分,參照現行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J 16中有關規定,並通過對6個油田18座氣體處理站、輕烴儲存站的統計資料分析確定的。6個油田液化石油氣和天然氣凝液儲罐統計結果如下: 儲罐總容量在5000m3以上,3座,佔16.7%;使用單罐容量有150、200、700、1000m3。 2501~5000m3,5座,佔27.8%;使用單罐容量有200、400、1000m3。201~2500m3,1座,佔5.6%;使用單罐容量有50、200m3。 200m3以下,1座,佔5.6%;使用單罐容量有30m3 以上數字說明,按五個檔次確定罐容量和站場等級,可滿足要求。所以本次修訂仍採用原規範液化石油氣和天然氣凝液站場的分級標準。 3.2.3 天然氣站場的生產過程都是帶壓生產,天然氣站場火災危險性大小除天然氣站場的生產規模外,還同天然氣站場生產工藝過程的繁簡程度有很大關系。相同規模和壓力的天然氣站場,生產工藝過程的繁簡程度不同時,天然氣站場的工藝裝置數量、儲存的可燃物質、佔地面積、火災危險性等差別很大。生產規模爲50×104m3/d含有脫硫、脫水、硫磺回收等淨化裝置的天然氣淨化廠和生產規模爲400×104m3/d的脫硫站、脫水站的工藝裝置數量、儲存的可燃物質、佔地面積都基本相當。因此,天然氣站場的等級應以天然氣淨化廠的規模爲基礎,並考慮天然氣脫硫、脫水站生產工藝的繁簡程度。 天然氣處理廠主要是對天然氣進行脫水、輕油回收,脫二氧化碳、脫硫,生產工藝比較復雜。天然氣處理廠的級別劃分應與天然氣淨化廠一致。 4 區域布置 4.0.1 區域布置系指石油天然氣站場與所處地段其他企業、建(構)築物、居民區、線路等之間的相互關系。處理好這方面的關系,是確保石油天然氣站場安全的一個重要因素。因爲石油天然氣散發的易燃,易爆物質,對周圍環境存在着發生火災的威脅,而其周圍環境的其他企業、居民區等火源種類雜而多,對其帶來不安全的因素。因此,在確定區域布置時,應根據其周圍相鄰的外部關系,合理進行石油天然氣站場選址,滿足安全跟離的要求,防止和減少火災的發生和相互影響。 合理利用地形、風向等自然條件,是消除和減少火災危險的重要一環。當一旦發生火災事故時,可免於大幅度地蔓延以及便於消防人員作業。 4.0.2 石油天然氣站場在生產運行和維修過程中,常有油氣散發隨風向下風向擴散,居民區及城鎮常有明火存在,遇到明火可引燃油氣逆向回火,引起火災或爆炸。因此,石油天然氣站場宜布置在居民區及城鎮的最小頻率風向上風側。其他產生明火的地方也應按此原則布置。 關於風向的提法,建國後一直沿用前蘇聯“主導風向”的原則,進行工業企業布置。即把某地常年最大風向頻率的風向定爲“主導風向,然後在其上風按排居民區和忌煙污的建築物,下風安排工業區和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建(構)築物。實踐證明,按“主導風向”的概念進行區域布置不符合我國的實際,在某些情況下它不但未消除火災影響,還加大了火災危險。 我國位於低中緯度的歐亞大陸東岸,特別是行星系的西風帶被西部高原和山地阻隔,因而季風環流十分典型,成爲我國東南大半壁的主要風系。我國氣象工作者認爲東亞季風主要由海陸熱力差異形成,行星風帶的季節位移也對其有影響,加之我國幅員廣大,地形復雜,在不同地理氣象不同、地形不同,因而各地季風現象亦各有地區特徵,各地區表現的風向玫瑰圖亦不相同。一般同時存在偏南和偏北兩個盛行風向,往往兩風向風頻相近,方向相返。一個在暖季起控制作用,一個在冷季起控制作用,但均不可能在全年各季起主導作用。在此場合,冬季盛地風的上風側正是夏季盛行風的下風側,反之亦然。如果籠統用主導風向原則規劃布局,不可避免地產生嚴重污染和火災危險。鑑於此,在規劃設計中以盛行風向或最小風頻的概念代替主導風向,更切合我國實際。 盛行風向是指當地風向頻率最多的風向,如出現兩個或兩個以上方向不同,但風頻均較大的風向,都可視爲盛行風向(前蘇聯和西方國家採用的主導風向,是只有單一優勢風向的盛行風向,是盛行風向的特例)。在此情況下,需找出兩個盛行風向(對應風向)的軸線。在總體布局中,應將廠區和居民區分別設在軸線兩側,這樣,工業區對居民區的污染和幹擾才能較小。 最小風頻是指盛行風向對應軸的兩則,風向頻率最小的方向。因而,可將散發有害氣體以及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建築物布置在最小風頻的上風側,這樣對其他建築的不利影響可減少到最小程度。 對於四面環山、封閉的盆地等窩風地帶,全年靜風頻率超過30%的地區,在總體設計中,可將工業用地盡量集中布置,以減少污染範圍;適當加大廠區和居民區的距離,並用淨化地帶隔開,同時要考慮到除靜風外的相對盛行風向或相對最小風頻。 另外,對於其他更復雜的情況,在總體規劃設計中,則需對當地風玫瑰圖做具的分析。 根據上述理論,在考慮風向時本規範摒棄了“主導風向”的提法,採用最小頻率風向原則決定石油天然氣站場與居民點、城鎮的位置關系。 4.0.3 江河內通航的船只大小不一,尤其是民用船、水上人家,經常在船上使用明火,生產區泄漏的可燃液體一旦流入水域,很可能與上述明火接觸而發生火災爆炸事故,從而對下遊的重要設施或建築物、構築物帶來威脅。因此,當生產區靠近江河岸時,宜布置在重要建、構築物的下遊。 4.0.4 爲了減少石油天然氣站場與周圍居住區、相鄰廠礦企業、交通線等在火災事故中的相互影響,規定了其安全防火距離。表4.0.4中的防火距離與原規範(1993年版)的相關規定基本相同。對表4.0.4說明如下: 1 本次修訂,油品、天然站場等級仍劃分爲五個檔次,雖然各級油品、天然氣站場的庫容和生產規模作了調整,但考慮到工藝技術進步和消防標準的提高,所以表4.0.4基本保留了原規範(1993年版)原油廠、站、庫的防火距離。經與美國、英國和原蘇聯相關標準對比,表4.0.4規定的防火距離在世界上屬中等水平。 2 石油天然氣站場內火災危險性最大的是油品,天然氣凝液儲罐,油氣處理設備、容器、裝卸設施、廠房的火災危險性相對較小,因此,其區域布置防火間距可以減少25%。 3 火炬的防火間距一般根據人或設備允許的最大輻射熱強度計算確定,但火炬排放的可燃氣體中如果攜帶可燃液體時,可能因不完全燃燒而產生火雨。據調查,火炬火雨灑落範圍爲60m至90m,而經輻射熱計算確定的防火間距有可能比此範圍小。爲了確保安全,對此類火炬的防火間距同時還作了特別規定。 據調查,火炬高度30~40m,風力1~2級時,在火炬下風方向“火雨”波及範圍爲100m,上風方向爲30m,寬度爲30m。 據煉油廠調查資料:火炬高度30~40m,“火雨”影響半徑一般爲50m。 據化工廠調查資料:當火炬高度在45m左右時,在下風側,“火雨”的涉及範圍爲火炬高的1.5~3.5倍。 “火雨”的影響範圍與火炬氣體的排放量、氣液分離狀況、火炬豎管高度、氣壓和風速有關。根據調查資料和石油天然氣站場火炬排放系統的實際情況,表4.0.4中規定可能攜帶可燃液體的火炬與居住區、相鄰廠礦企業、35kV及以上獨立變電所的防火間距爲120m,與其他建築的間距相應縮小。 4 油品、天然氣站場與100人以上的居住區、村鎮、公區福利設施、相鄰廠礦企業的防火距離仍按照原規範(1993年版)的要求。石油天然氣站場選址時經常遇到散居房屋,根據許多單位的建議,修訂時補充了站場與100人以下散居房屋的防火距離,對一、二、三級站場比居住區減少25%,四級站場減少5m,五級站場仍保持30m。調查中發現不少站場在初建時與周圍建築物的防火間距符合要求,但由於後來相鄰企業或居民區向外逐步提高擴展,致使防火間距不符合要求。爲了保障石油天然氣站場長期生產的安全,選址時必須與相鄰企業或當地go-vern-ment籤訂協議,不得在防火間距範圍內設置建(構)築物。 5 根據我國公路的發展,本規範修訂時補充了石油天然氣站場與高速公路的防火間距,比一般公路增加10m(或5m)距離。 6 變電所系重要動力設施,一旦發生火災影響面大,油氣在生產過程中,特別是在發生事故時,大量散發油氣,若這些油氣擴散到變電所是很危險的。參照有關規範的規定,確定一級油品站場至35kV及以上的獨立變電所最小防火間距爲60m;二級油品站場至獨立變電所爲50m。其他三、四、五級站場相應縮小。獨立變電所是指110kV及以上的區域變電所或不與站場合建的35kV變電所。 7 與通信線的距離主要根據通信線的重要性來確定。考慮到石油天然氣站場發生火災事故時,不致影響通信業務的正常進行。參照國內現行的有關規範,確定一、二、三級油品站場、天然氣站場與國家一、二級通信線路防火間距爲40m,與其他通信線爲1.5倍杆高。 8 根據架空送電線路設計技術標準的有關規定,送電線路與甲類火災危險性的生產廠房、甲類物品庫房、易燃、易爆材料堆場以及可燃或易燃、易爆液(氣)體儲罐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杆塔高度的1.5倍。要求1.5倍杆高的距離,主要考慮到倒杆、斷線時電線偏移的距離及其危害的範圍而定。有關資料介紹,據15次倒杆、斷線事故統計,起因主要刮大風時倒杆、斷線,倒杆後電線偏移距離在1m以內的6起,2~3m的4起,半杆高的2起,一杆高的2起,一倍半杆高的1起。爲保證安全生產,確定油氣集輸處理站(油氣井)與電力架空線防火間距爲杆塔高度的1.5倍。參照《城鎮燃氣設計規範》GB 50028,確定一、二、三級液化石油氣、天然氣凝液站場距35kV及以上架空電力線路不小於40m。 另外,杆上變壓器亦按架空電力線對待 9 石油天然氣站場與爆炸作業場所的安全距離,主要考慮到爆炸石塊飛行的距離。 10 本規範這次修訂對液化石油氣和天然氣凝液站場的等級和區域布置防火間距未作調整,僅補充了站場與100人以下散居房屋、高速公路、爆炸業場所(例如採石場)的安全防火距離,並將工藝設備、廠房與儲罐區別對待。 4.0.5 石油天然氣站場與相鄰廠礦企業的石油天然氣站場生產、儲存、輸送的可燃物質性質相同或相近,而且各自均有獨立的消防系統。因此,當石油天然氣站場與相鄰廠礦企業的石油天然氣站場毗鄰布置時,其防火間距按本規範表5.2.1、表5.2.3執行。 4.0.7 自噴油井、氣井至各級石油天然氣站場的防火間距,根據生產操作、道路通行及一旦火災事故發生時的消防操作等因素,本規範確定其對一、二、三、四級站場內儲罐、容器的防火距離均爲40m,並要求設計時,將油井置於站場的圍牆以外,避免互相幹擾和產生火災危險。 油氣井防火間距的調查: (1)油氣井在一般事故狀況下,泄漏出的氣體,沿地面擴散到40m以外濃度低於爆炸下限。 (2)消防隊在進行救火時,由於輻射熱的影響,一般距井口40m以內消防人員無法進入。 (3)油氣井在修井過程中容易發生井噴,一旦着火,火勢不易控制。如某油井,在修井時發生井噴,油柱高度達30m,噴油半徑35m,消防人員站在上風向滅火,由於輻射熱的影響,40m以內無法進入。某油田職工醫院附近一口油井,因距醫院樓房防火距離不夠,修井發生井噴,原油噴射到醫院樓房上。 根據上述情況,考慮到居民區、村鎮、公共福利設施人員集中,經常有明火、火災危險性大,其防火間距定爲45m;相鄰企業的火災危險性小於居民區,防火間距定爲40m。壓力超過25MPa的氣井,由於一旦失火危害很大,所以與100人以上居住區、村鎮、公共福利設施及相鄰廠礦企業的防火間距增加50%。 機械採油井壓力較低,火災危險性比自噴井小,故其與周圍設施的防火距離相應調小。 無自噴能力且井場沒有儲罐和工藝容器的油井火災危險性較小,其區域布置防火間距可按修井作業所需間距確定。 5 石油天然氣站場總平面布置 5.1 一般規定 5.1.1 爲了安全生產,石油天然氣站場內部平面布置應結合地形、風向等條件,對各類設施和工藝裝置進行功能分區,防止或減少火災的發生及相互間的影響。 5.1.2 爲防止事故情況下,大量泄漏的可燃氣體擴散至明火地點或火源不易控制的人員集中場所引起爆燃,故規定可能散發可燃氣體的場所和設施,宜布置在人員集中場所及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 甲、乙類液體儲罐布置在地勢較高處,有利於泵的吸入,有條件時還可以自流作業。但從安全角度考慮,若毗鄰油罐區的低處布置有工藝裝置、明火設施,或是人員集中的場所,將會釀成大的事故,所以宜將油罐布置在站場較低處。 在山區或在丘陵地區建設油氣站場,由於地形起伏較大,爲了減少土石方工程量,場區一般採用階梯式豎向布置,爲防止可燃液體流到下一個臺階上,本規範這次修訂明確定規定“階梯間應有防止泄漏可燃液體漫流的措施”。 爲防止泄漏的可燃液體進入排洪溝而引起火災,規定甲、乙類可燃液體儲罐不宜緊靠排洪溝布置,但允許在儲罐與排洪溝之間布置其他設施。 5.1.3 油氣站場內鍋爐房、35kV及以上的變(配)電所、加熱爐及水套爐是站場的動力中心,又是有明火和散發火花的地點,遇有泄漏的可燃氣體會引起爆炸和火災事故,爲減少事故的可能性,宜將其布置在油氣生產區的邊部。 5.1.4 空分裝置要求吸入的空氣應潔淨,若空氣中含有可燃氣體,一旦被吸入空分裝置,則有可能引起設備爆炸等事故,因此應將空分裝置布置在不受可燃氣體污染的地段,若確有困難,亦可將吸風口管道延伸到空氣較清潔的地段。 5.1.5 汽車運輸油品、天然氣凝液、液化石油氣和硫磺的裝卸車場及硫磺倉庫等布置在場區邊繃部位,獨立成區,並宜設單獨的出入口的原因是: (1)車輛來往頻繁,行車過程中又可能因摩擦而產生靜電或因排煙管可能噴出火花,穿行生產區是不安全的。 (2)裝卸車場及硫磺倉庫是外來人員和車輛來往較多的區域,爲有利於安全管理,限制外來人員活動的範圍,獨立成區,設單獨的出入口是必要的。 5.1.6 爲安全生產、石油天然氣站場內輸送油品、天然氣、液化石油氣及天然氣凝液的管道,宜在地面以上敷設,一旦泄漏,便於及時發現和檢修。 5.1.7 設置圍牆或圍欄系從防護考慮; 規定一、二、三級油氣站場內甲、乙類設備、容器及生產建(構)築物至圍牆(欄)的距離,是考慮到圍牆以外的明火無法控制,需要有一的間距,以保證生產的安全。 規定道路與圍牆的間距是爲滿足消防車輛的通道要求;站場的最小通道寬度應能滿足移動式消防器材的通過。在小型站場,應考慮在發生事故時,生產人員能迅速離開危險區。 5.1.8 站場綠化,可以美化環境,改善小氣候,又可減少環境污染。但綠化設計必須結合站場生產的特點,在油氣生產區應選擇含水分較多的樹種,且不宜種植綠籬或灌木叢,以免引起油氣積聚和影響消防。 可燃液體罐組內地面及土築防火堤坡面種植草皮可減少地面的輻射熱,有利於減少油氣損耗,有利於防火。但生長高必須小於15cm,且能保持一年四季常綠。 液化烴罐區在液化烴切水時,可能會有少量泄漏,爲避免泄漏的氣體就地積聚,液化烴罐組內嚴禁綠化。 5.2 站場內部防火間距 5.2.1 本條是在總結原規範的基礎上,參照國內外有關防火安全規範制定的。制定本條的依據是: 1 參考《石油設施電氣裝置場所分類》SY 0025,將爆炸危險場所範圍定爲15m,由於甲A類液體,即液體烴,其蒸汽壓高於甲B、乙A類,危險性較甲B、乙A類大,所以,其與明火的防火間距定爲22.5m。 2 據資料介紹,設備在正常運行時,可燃氣體擴散,能形成危險場所的範圍爲8~15m。在正常進油和檢修清罐時,油罐油氣擴散距離爲21~24m。據資料介紹,英國石油學會《銷售安全規範》規定,油罐與明火和散發火花的建(構)築物距離爲15m。日本丸善石油公司的油庫管理手冊,按油罐內油面的狀態規定油罐區內動火的最大距離爲20m。 3 按火災危險性歸類,如維修間、車間辦公室、工具間、供注水泵房、深井泵房、排澇泵房、儀表控制間,應急發電設施、陰極保護間、循環水泵房、給水處理、污水處理等使用非防爆電氣的廠房和設施,均有產生火花的可能,在表5.2.1將其歸爲輔助生產廠房及輔助設施;而將中心控制室、消防泵房和消防器材間、35kV及以上的變電所、自備電站、中心化驗室、總機房和廠部辦公室,空壓站和空分裝置歸爲全廠性重要設施。 4 爲了減少佔地,在將裝置、設備、設施分類的基礎上,採用了區別對待的原則,火災危險性相同的盡量減少防火間距,甚至不設間距,如這次修改中,取消了全廠性重要設施和輔助生產廠房及輔助設施的間距;取消了全廠性重要設施、輔助生產廠房及輔助設施和有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含鍋爐房)的間距;取消了容量小於或等於30m3的敞口容器和除油池與甲、乙類廠房和密閉工藝裝置(設備)的距離。 5 按油品危險性、油罐型式及油罐容量規定不同的防火間距。對於儲存甲B、乙類液體的浮頂油罐和儲存丙類液體的固定頂油罐的防火間距均在甲B、乙類固定頂油罐間距的基礎上減少了25%。考慮到丙類油品的閃點高,着火的危險性小,所以規定兩個丙類液體的生產設施(廠房和密閉工藝裝置、敞口容器和除油池、火車裝車鶴管、汽車裝車鶴管、碼頭裝卸油臂及泊位等)之間的防火間距可按甲B、乙類液體的生產設施減少25%。 6 對於採出水處理設施內的除油罐(沉降罐),由於規定了頂部積油厚度不超過0.8m,所以採出水處理設施內的除油罐(沉降罐)均按小於或等於500m3的甲B、乙類固定頂地上油罐的防火間距考慮,且由於採出水處理設施回收的污油均是乳化程度高的老化油,所以在甲B、乙類固定頂地上油罐的防火間距基礎上減少了25%。 7 油氣站場內部各建(構)築物防火間距的確定,主要是考慮到發生火災時,他們之間的相互影響。站場內散發油氣的油罐,尤其是天然氣凝液和液化石油氣儲罐,由於危險性較大。所以和其他建(構)築物的防火間距就比較大。而其他油氣生產設施,由於其油氣擴散範圍小,所以防火間距就比較小。 5.2.2 根據石油工業和石油煉廠的事故統計,工藝生產裝置或加工過程中的火災發生幾率,遠遠大於油品儲存設施的火災幾率。裝置火災一般影響範圍約10m,因工藝生產裝置發生的火災,而波及全裝置的不多見,多因及時撲救而消滅於火災初起時,其所以如此,一是因爲裝置內有較爲完備的消防設備,另外,也因爲在明火和散發火花的設施、場所與油氣工藝設備之間有較大的、而且是必要的防火間距。 裝置內部工藝設備和建(構)築物的防火間距是參照現行國家標準《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範》GB 50160的防火間距標準而制定的,《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範》考慮到液化烴泄漏後,可燃氣體的擴散範圍爲10~30m,其蒸氣壓高於甲B、乙類液體,其危險性較甲B、乙類液體大,將甲A類密閉工藝設備、泵或泵房、中間儲罐離明火或散發火花的設備或場所的防火間距定爲22.5m。所以本次修訂石油天然氣工程設計防火規範,也將甲A類密閉工藝設備、油泵或油泵房、中間儲罐離明火劃散發火花的設備或場所的防火間距定爲22.5m。 5.2.3 由於石油天然氣站場分級的變化、五級站儲罐總容量由200m3增加到500m3,所以本條的適用範圍是油罐總容量小於或等於500m3的採油井場、分井計量站、接轉站、沉降分水站、氣井井場裝置、集氣站、輸油管道工程中油罐總容量小於或等於500m3的各類站場,輸氣管道的其他小型站場以及未採取天然氣密閉的採出水處理設施。這類站場在油氣田、管道工程中數量多、規模小、工藝流程較簡單,火災危險性小;從統計資料看,火災次數較少,損失也較少。由於這類站場遍布油氣田,防火間距擴大,將增加佔地。規範中表5.2.3的間距是按原規範《原油和天然氣工程設計防火規範》GB 50183-93和儲存油品的性質、油罐的大小,參考了裝置內部工藝設備和建(構)築物的防火間距結合石油天然氣工程設計特點確定的。 對於生產規模小於50×104m3/d的天然氣淨化廠和天然氣處理廠,考慮到天然氣處理廠有設置高揮發性液體泵的可能,參考《石油設施電器裝置場所分類》SY 0025,增加了其對加熱爐及鍋爐房、10kV及以下房外變壓器、配電間與油泵及油泵房、閥組間的防火間距爲22.5m。本規範還參考原《原油和天然氣工程設計防火規範》GB 50183和《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範》裝置內部防火間距的要求,增加了天然氣凝液罐對各生產裝置(設備)、設施的防火間距要求。參照《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範》,確定裝置只有一座液化烴儲罐且其容量小於50m3時,按裝置內其他工藝設備確定防火間距;當總容量等於或小於100m3時,按裝置儲罐對待; 當儲罐總容量大於100m3且小於或等於200m3時,由於儲罐容量增加,危險性加大,防火間距隨之加大。 對於增加的硫磺倉庫、污水池和其他設施的距離,是參考四川石油管理局的實踐經驗確定的,但必須說明這裏指的污水池,應是盛裝不含污油和不含其他可燃燒物的污水池。 5.2.4 爲了解決邊遠地區小站的人員值班問題,本次規範修訂規定了除液化石油氣和天然氣凝液站場外的五級石油天然氣站場可以在站內設值班休息室(宿舍、廚房、餐廳)。爲了減少值班休息室與甲、乙類工藝設備和裝置在火災時的相互影響,採用站場外部區域布置中五級站場甲、乙類儲油罐,工藝設備、容器、廠房、火車和汽車裝卸設施與100人以下的散居房屋的防火間距;不能滿足按站場外部區域布置的防火間距要求時,可採用將朝向甲、乙類工藝設備、容器(油罐除外)、廠房、火車和汽車裝卸設施的牆壁設爲耐火等級不低於二級的防火牆,採用不小於15m的防火間距,可使值班休息室(宿舍、廚房、餐廳)位於爆炸危險場所範圍以外。但應方便人員在緊急情況下安全疏散。 5.2.5 油田注水儲水罐天然氣密閉隔氧是目前注水罐隔氧、防止管道與設備腐蝕的有效措施。按照原規範《原油和天然氣工程設計防火規範》GB 50183-93確定的防火間距已使用了多年,本條保留了原規範的內容。 5.2.6 加熱爐附屬的燃料氣分液包、燃料氣加熱器是加熱爐的一部分,所以規定燃料氣分液包、燃料氣加熱器與加熱爐防火間距不限;但考慮到部分邊遠小站的燃料氣分液包有可能就地排放凝液,故規定其排放口距加熱爐的防火間距應不小於15m。 5.3 站場內部道路 5.3.1 從安全出發,站場內鋪設管道、裝置檢修、車輛及人員來往,或因事故切斷等阻礙了入口通道,當另設有出入口及通道時,消防車輛、生產用車及工作人員就可以通過另一出入口進出。 5.3.2 本條對油氣站場內消防道路布置提出了要求。 1 一、二、三級站場內油罐組的容量較大,是火災危險性最大的場所,其周圍設置環形道路,便於消防車輛及人員從不同的方向迅速接近火場,並有利於現場車輛調度。 四級以下站場及山區罐組如因地形或用地面積的限制等,建設環形道路確有困難者,可設計有回車場的盡頭式道路。 盡頭式道路回車場的面積應根據消防車輛的外形尺寸,以及該種型號車輛的回轉軌跡的各項半徑要求來確定。15m×15m的回車場面積,是目前消防車型中最起碼的要求。 2 消防車道邊到防火堤外基腳線之間的最小間距按3m確定是考慮道路肩、排水溝所需要的尺寸之後,尚能有1m左右的距離。其間若需敷設管線、消防火栓等,可按實際需要適當放大。 3 鐵路裝置卸作業區着火幾率雖小,但着火後仍需撲救,故規定應設有消防車道,並與站場內道路構成環形,以利於消防車輛的現場調度與通行。在受地形或用地面積限制的地區,也可設置有回車場的盡頭消防車道。 消防車道與裝卸棧橋的距離,規定爲不大於80m,是考慮到沿消防道要設消防火栓,在一般情況下,消火栓的保護半徑可取120m,但在僅有一條消防車道的情況下,棧臺附近敷設水帶障礙較多,水帶敷設系數較小,着火時很可能將受到火災威脅的槽車拉離火場,撲救條件差,適當縮小這一距離是必要的。不小於15m的要求是考慮到消防作業的需要。 4 消防車道的淨空距離、轉變半徑、縱向坡度、平交角度的要求等都與有關國家現行規範規定相符合。 5 當撲救油罐火災時,利用水龍帶對着火罐進行噴水冷卻保護,水龍帶連接的最大長度一般爲180m,水槍需有10m的機動水龍帶,水龍帶的敷設系數爲0.9,故消火栓至滅火地點不宜超過(180-10)×0.9=153m。根據消防人員的反映,以不超過120m爲宜。只有一側有消防道路時,爲了滿足消防用水量的要求,需有較多的消火栓,此時規定任何儲罐中心至道路的距離不應大於80m。 5.3.3 一級站場內油罐組及生產區發生火災時,往往動用消防車輛數量較多,爲了便於調度、避免交通阻塞,消防車道宜採用雙車道,路面寬度不小於6m。若採用單車道時,郊區型路基寬度不小於6m,城市型單車道則應設錯車設施或改變道緣石的鋪砌方式,滿足錯車要求。 5.3.4 當石油天然氣站場採用階堤式布置並且階堤高差大於2.5m時,爲避免車輛從上階的道路衝出,砸壞安裝在下階的生產設施,規定上階道路邊緣應設護墩、矮牆等設施,加以保護。 6 石油天然氣站場生產設施 6.1 一般規定 6.1.1 對於天然氣處理站場由可燃氣體引起的火災,撲救或滅火的最重要、最基本的措施是迅速切斷氣源。在進出站場(或裝置)的天然氣總管上設置緊急截斷閥,是確保事故時能迅速切斷氣源的重要措施。爲確保原料天然氣系統的安全和超壓泄放,在進站場的天然氣總管上的緊急截斷閥前,應設置安全閥和泄壓放空閥。 截斷閥應設在安全、操作方便的地方,以便事故發生時能及時關閉而不受火災等事故的影響。緊急切斷閥可根據工程情況設置遠程操作、自動控制系統,以便事故時能迅速關閉。三、四級天然氣站場一旦發生事故,影響較大,故規定進出三、四級天然氣站場的天然氣管道截斷閥應有自動切斷功能。 6.1.2、6.1.3 集中控制室是指站場內的集中控制中心,儀表控制間是指站場中單元裝置配套的儀表操作間。兩者既有相同之處,也有其規模大小、重要程度不同之別,故分兩條提出要求。 集中控制室要求獨立設置在爆炸危險區以外,主要原因它是站場中樞,加之儀表設備數量大,又是非防爆儀表,操作人員比較集中,屬於重點保護建築。在爆炸危險區以外可減少不必要的災害和損失,又有利於安全生產。 油氣生產的站場經常散發油氣,尤其油氣中所含液化石油氣成分危險性更大,它的相對密度大,爆炸危險範圍寬,當其泄漏時,蒸氣可在很大範圍接近地面之處積聚成一層霧狀物,爲防止或減少這類蒸氣侵入儀表間,參照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和火災危險場所電力裝置設計規範》GB 50058的要求,故規定了儀表間室內地坪高於室外地坪0.6m。 爲保證集中控制室和儀表間是一個安全可靠的非爆炸危險場所,非防爆儀表設備又能正常運行,本條中又規定了含有甲、乙類液體,可燃氣體的儀表引線嚴禁直接引入集中控制室和不得引入儀表間的內容。但在特殊情況下,小型站場的小型儀表控制間,僅有少量的儀表,且又符合防爆場所的要求時,方可引入。 6.1.4 化驗室是非防爆場所,室內有非防爆電氣設備和明火設備,所以不應將石油天然氣的人工採樣管引入化驗室內,以防止因泄漏而發生火災爆炸事故。 6.1.5 站內石油天然氣管道不穿過與其無關的建築物,對於施工、日常檢查、檢修各方面都比較方便,減少火災和爆炸事故的隱患,規定了本條要求。 6.1.6 天然氣凝液和液化石油氣廠房、可燃氣體壓縮機廠房,例如,液化石油氣泵房、灌瓶間、天然氣壓縮機房等,以及建築面積大於和等於150m2的甲類生產廠房等在生產或維修過程中,泄漏的氣體聚集危險性大,通風設備也可能失靈。如某油田壓氣站曾因檢修時漏氣,又無檢測和報警裝置,參觀人員抽煙引起爆炸着火事故,故提出在這些生產廠房內設置報警裝置的要求。 天然氣凝液和液化石油氣罐區、天然氣凝液和凝析油回收裝置的工藝設備區,在儲罐和工藝設備出現泄漏時,天然氣凝液、未穩定凝析油和液化石油氣快速氣化、形成相對密度接近或大於1的蒸氣,延地面擴散和積聚。安裝在地面附近的氣體濃度檢測報警裝置可以及時檢測氣體濃度,按規定程序發出報警。故規定在這些場所應設可燃氣體濃度檢測報警裝置。 其他露天或棚式安裝的甲類生產設施,如露天或棚式安裝的油泵和天然氣壓縮機、露天安裝的油氣閥組和油氣處理設備等,可不設氣體濃度檢測報警裝置,這主要是考慮兩方面的情況: 一是天然氣比空氣輕,從壓縮機和處理容器中漏出的氣體不會積聚在地面,而是快速上升並隨風擴散。對於揮發性不高的油品,例如原油,出現一般的油品泄漏時僅揮發出少量油蒸氣,也會快速隨風擴散。所以在露天場地上安裝氣體濃度檢測裝置,並不能及時,準確地測定天然氣和油品(高揮發性油品除外)的泄漏。 另一方面,在露天或棚式安裝的甲類生產設施場地上,如果在量設置氣體濃度檢測報警裝置,不僅需要增加投資,而且日常維護、檢驗工作量很大,會給長期生產管理造成困難。結合我國石油天然氣站場目前還需要有人值守的情況,建議給值班人員配備少量的便攜式氣體濃度檢測儀表,加強巡回檢查,及時發現安全隱患。 高含硫氣田集輸和淨化裝置從工業衛生角度可能需要安裝可燃氣報警裝置,其配置應按其他有關法規和規範要求確定。 6.1.7 目前設備、管道保冷層材料尚無合適的非燃燒材料可選用,故允許用阻燃型泡沫塑料制品,但其氧指數不應低於30. 6.1.8 本條是爲保證設備和管道的工藝安全而提出的要求。 6.1.9 站場的生產設備宜露天或棚式布置,不僅是爲了節省投資,更重要的是爲了安全。採用露天或棚式布置,可燃氣體便於擴散。 “工藝特點”系指生產過程的需要。 “受自然條件限制”系指屬於嚴寒地區或風沙大、雨雪多的地區。 6.1.10 自動截油排水器(自動脫水器)是近年來經生產實踐證明比較成熟的新產品,能防止和減少油罐脫水時的油品損失和油氣散發,有利於安全防火、節能、環保、減少操作人員的勞動強度。 6.1.11 含油污水是要揮發可燃氣的。明溝或有蓋板而無覆土的溝槽(無覆土時蓋板經常搬走,且易被破壞,密封性也不好),易受外來因素的影響,容易與火源接觸,起火的機會多,着火後火勢大、蔓延快,火災的破壞性大,撲救也困難。所以本條規定應排入含油污水管道或工業下水道,連接處應設置有效的水封井,並採取防凍措施。本條的含油污水排出系統指常壓自流排放系統。 調研中了解到,一些村民在石油天然氣站場圍牆外用火,引燃外排污水中揮發的可燃氣體,並將火源引站場內,造成火險。爲防止事故時油氣外逸或站場外火源蔓延到圍牆內,規定在圍牆處應增設水封和暗管。 6.1.12 儲罐進油管要求從儲罐下部接入,主要是爲了安全和減少損耗。可燃液體從上部進入儲罐,如不採取有效措施,會使油品噴濺。這樣除增加油品損耗外,同時增加了液流和空氣摩擦,產生大量靜電,達到一定的電位,便會放電而發生爆炸起火。所以要求進油管從油罐下部接入。當工藝要求需從上部接入時,應將其延伸到儲罐下部。 6.1.14 爲防止可燃氣體通過電纜溝串進配電室遇電火花引起爆炸,規定本條要求。 6.1.15 使用沒有淨化處理過的天然氣作爲鍋爐燃料時,往往有凝液析出,容易使資料氣管線堵塞或凍結,使燃料氣供給中斷,爐火熄滅。有時由於管線暫時堵塞,使管線壓力牆高,將堵塞物排除,供氣又開始,向爐堂內充氣,甚至蔓延到爐外,容易引起火災,故作了本規定。還應指出,安裝了分液包還需加強管理,定期排放凝液才能真正起到作用。以原油、天然氣爲燃料的加熱爐,由於油、氣壓力不穩,時有斷油、斷氣後,又重新點火,極易引起爆炸着火。在爐膛內設立“常明燈”和光敏電阻,就可防止這類事故發生。氣源從調節閥前接管引出是爲避免調節閥關閉時斷氣。 6.2 油氣處理及增壓設施 6.2.1 油氣集輸過程中所用的加熱爐、鍋爐與其附屬設備、燃料油罐應屬於同一單元,同類性質的防火間距其內部應有別於外部。站場內不同單元的明火與油罐,由於儲油罐容量比加爐的燃料油罐容量大,作用也不相同,所以應有防火距離。而加熱爐、鍋爐與其燃料油罐之間防火間距如按明火與原油儲罐對待,就要加大距離,使工藝流程不合理。 6.2.4 液化石油氣泵泄漏的可能性及泄漏後揮發的可燃氣體量都大於甲、乙類油品泵,故規定應分別布置在不同房間內。 6.2.5 電動往復泵、齒輪泵、螺杆泵等容積式泵出口設置安全閥是保護性措施,因爲出口管道可能被堵塞,或出口閥門可能因誤操作被關閉。 6.2.6 機泵出口管道上由於未裝止回閥或止回閥失靈,曾發生過一些火災、爆炸事故。 6.3 天然氣處理及增壓設施 6.3.1 可燃氣體壓縮機是容易泄漏的設備,採用露天或棚式布置,有利於可燃氣體擴散。 單機驅動功率等於或大於150kW的甲類氣體壓機是重要設備,其壓縮機房是危險性較大的廠房,爲便於重點保護,也爲了避免相互影響,減少損失,故推薦單獨布置,並規定在其上方不得布置含甲、乙、丙類介質的設備。 6.3.2 內燃機和燃氣輪機排出煙氣的溫度可達幾百攝氏度,甚至可能排出火星或灼熱積炭,成爲點火源。如某油田注水站,因柴油機排煙管出口水封破漏不能存水,風吹火星落在泵房屋頂(木板泵房、屋面用油氈紙掛瓦)引起火災:又如某輸油管線加壓泵站,採用柴油機直接帶輸油泵,發生刺漏,油氣濺到排煙管上引起着火。由這些事故可以看出本條規定是必要的。 6.3.3 燃氣和燃油加熱爐等明火設備,在正常情況下火焰不外露,煙囪不冒火、火焰不可能被風吹走。但是,如果可燃氣體或可燃液體體大量泄漏,可燃氣體可能擴散至加熱爐而引起火災或爆炸,因此,明火加熱爐應布置在散發可燃氣體的設備的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下風側。 6.3.6 本條是防止燃料氣漏入設備引發爆炸的措施。 6.3.7 本條是裝置停工檢修時,保證可燃氣體、可燃液不會串入裝置的安全措施。 6.3.8 可燃氣體壓縮機,要特別注意防止吸入管道產生負壓,以避免滲進空氣形成爆炸性合氣體。多級壓縮的可燃氣體壓縮機各段間應設冷卻和氣液分離設備,防止氣體帶液體進入缸內而發生超壓爆炸事故。當由高壓段的氣液分離器減壓排液至低壓段的分離器內或排油水到低壓油水槽時,應有防止串壓,超壓爆破的安全措施。 6.3.9 本條系參照國家標準《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範》GB 50160-92(1999年版)第4.6.17條規定的。 6.3.10 硫磺成型裝置的除塵器所分離的硫磺粉塵,是爆炸性粉塵,而電除塵器是火源。 6.3.11 本條的閉合防護牆,其作用與可燃液體儲罐周圍的防火堤相近。目的是當液硫儲罐發火災或其他原因造成儲罐破裂時,防止液體硫磺漫流,以便於火災撲救和防止燙傷。 6.3.13 固體硫磺倉庫宜爲單層建築。如採用多層建築,一旦發生火災,固體硫磺熔化、流淌會增加火災撲救的難度。同時,單層建築的固體硫磺庫也符合液體硫磺成型的工藝需要且便於固體硫磺裝車外運。目前,國內各天然氣淨化廠的固體硫磺倉庫均爲單層建築。 每座固體硫磺倉庫的面積限制和倉庫內防火牆的設置要求,是根據現行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有關規定確定的。 6.4 油田採出水處理設施 6.4.1 經調研發現,沉降罐頂部氣相空間烴類氣體的濃度與油品性質、進罐污水含油率、頂部積油厚度等多種因素有關,有些沉降罐氣體空間烴濃度能達到爆炸極限範圍,具有一定的火災危險性。爲了保證生產安全,降低沉降罐的火災危險性,規定沉降罐頂部積油厚度不得超過0.8m。 6.4.2、6.4.3 採用天然氣密封工藝的採出水處理站,主要工藝容器頂部經常通入天然氣,與普通採出水處理站相比火災危險性較大,故規定按四級站場確定防火間距。其他採出水處理站,如污油量不超過500m3,沉降罐頂部積油厚度不超過0.8m時,可按五級站場確定防火間距。 6.4.4 規定污油罐及污水沉降罐頂部應設呼吸閥、液壓安全閥及阻火器的目的是防止罐體因超壓或形成直真空導致破裂,造成罐內介質外泄。同時防止外部火源引爆引燃罐內介質。每個呼吸閥及液壓安全閥均應配置阻火器,它們的性能應分別滿足《石油儲罐呼吸閥》SY/T 0511、《石油儲罐液壓安全閥》SY/T 0525.1、《石油儲罐阻火器》SY/T 0512的要求。 6.4.5 調研中發現,油田採出水處理工藝中的沉降罐是否設防火堤做法不一致,但多數沉降罐沒設防火堤。如果沉降罐不設防火堤,爲了保證安全應限制沉降罐頂部積油厚度不超過0.8m。 6.4.7 油田採出水處理工藝中的污油污水泵房室內地坪如果低於室外地坪,容易集聚可燃氣體,故規定配機械通風設施。風機入口應設在底部。 6.4.8 本條主要從防止採出水容器液位超高冒頂、超壓破壞並防止火災蔓延等方面做出了具體規定。 6.5 油罐區 6.5.1 油罐建成地上式具有施工速度快、施工方便、土方工程量小,因而可以降低工程造價。另外,與之相配套的管線、泵站等也可建成地上式,從而也降低了配套工程建設費,維修管理也方便。但由於地上油罐目標暴露,防護能力差,受溫度影響大,油氣呼吸損耗大,在軍事油庫和戰略儲備油罐等有特殊要求時,可採用覆土式或人工洞式。根據工藝要求可設置小型地下鋼油罐,如零位油罐。 鋼油罐與非金屬油罐比,具有造價低、施工快、防滲防漏性能好、檢修容易、佔地面積小、便於電視觀測及自動化控制,故油罐要求採用鋼油罐。 6.5.2 本條是對油品儲罐分組布置的要求。 1 火災危險性相同或相近的油品儲罐,具有相同或相近的火災特點和防護要求,布置在同一個罐組內有利於油罐之間相互調配和採取統一的消防設施,可節省輸油管道和消防管道,提高土地利用率,也方便了管理。 2 液化石油氣、天然氣凝液儲罐是在外界物理條件作用下,由氣態變成液態的儲存方式,這樣的儲罐往往是在常溫情況下壓力增大,儲罐處在內壓力較大的狀態下,儲存物質的閃點低、爆炸下限低。一旦出現事故,就是瞬間的爆炸,而且,除了切斷氣源外還沒有有效的撲救手段,事故危害的距離和範圍都非常大,產生的次生災害嚴重,而無論何種油品儲罐,均爲常溫常壓液態儲存,事故分跑、冒、滴、漏和裂罐起火燃燒,可以有有效的撲救措施,事故的可控制性也較大。在火災危險性質不一樣,事故性質和波及範圍不一樣,消防和撲救措施不相同的這兩種儲罐,是不能同組布置在一起的。 3 沸溢性油品消防時,油品容易從油罐中溢出來,導致火油流散,擴大火災範圍,影響非沸溢油品儲罐的安全,故不宜布置在同一罐組內。 4 地上立式油罐同高位油罐、臥式油罐的罐底標高、管線標高等均不相同,消防要求也不盡相同,放在一個罐組內對操作,管理、設計和施工等都不方便。 6.5.3 穩定原油、甲B和乙A類油品採用浮頂油罐儲存。主要是這些油品易揮發,採用浮頂油罐儲存,可以減少油品蒸發損耗85%以上,從而減少了油氣對空氣的污染,也相對減少了空氣對油品的氧化,既保證了油品的質量,又提高防火安全性。盡管其建設投資較大些,但很快即可收回。不穩定原油的作業罐油液進出頻繁、數量變化也大,進罐油品的含氣量較高,影響浮盤平穩定運行,還有許多作業操作的需要,往往都用固定頂油罐作爲操作設施。 6.5.4 隨着石油工業的發展,油罐的單罐容量越來越大、浮頂油罐單罐容量已經達到10×104m3及以上,固定頂油罐也達到了2×104m3,面對日益增大的罐容量和庫容量,參照國內外的大容量油庫設計規定和經驗,爲節約土地面積,適當加大油罐組內的總容量,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6.5.5 一個油罐組內,油罐座數越多發生火災的機會就越多,單罐容量越大,火災損失及危害也越大,爲了控制一定的火災範圍和災後的損失,故根據油罐容量大小規定了罐組內油罐最多座數。由於丙B類油品罐不易發生火災,而罐容小於1000m3時,發生火災容易撲救,因此,對應這兩種情況下,油罐組內油罐數量不加限制。 6.5.6 油罐在油罐組內的布置不允許超過兩排,主要是考慮油罐火災時便於消防人員進行撲救操作,因四周都爲油罐包圍,給撲救工作帶來較大的困難,同時,火災範圍也容易擴大,次生災害損失也大。 儲存丙B類油品的油罐,除某煉油廠外,其他油庫站場均未發生過火災事故,單罐容量小於100m3的油罐火災易撲滅,影響面也小,故這種情況的油罐可以布置成不越過4排,以節省投資和用地。爲了火災時撲救操作需要和平時維修檢修的要求,立式油罐排與排之間的距離不應小於5m,臥式油罐排與排之間的距離不應小於3m。 6.5.7 油罐與油罐之間的間距,主要是根據下列因素確定: 1 油罐組(區)用地約佔油庫總面積的3/5~1/2。縮小間距,減少油罐區佔地面積,是縮小站場用地面積的一個重要途徑。節約用地是基本國策,是制定規範應首要考慮的主題。按照盡可能節約用地的原則,在保護安全和生產操作要求前提下,合理確定油罐之間間距是非常必要的。 2 確定油罐間間距的幾個技術要素: 1)油罐着火幾率:根據調查材料統計,油罐着火幾率很低,年平均着火幾率爲0.448‰,而多數火災事故是因操作時不遵守安全防火規定或違反操作規程而造成的。絕大多數站場安全生產幾十年,沒有發生火災事故。因此,只要遵守各項安全防火制度和操作規程,提高管理水平,油罐火災事故是可以避免的。不能因爲以前曾發生過若幹次油罐火災事故而增大油罐間距。 2)着火油罐能否引起相鄰油罐爆炸起火,主要決定於油罐周圍的情況,如某煉油廠添加劑車間的20號罐起火、罐底破裂、油品大量流出,周圍又沒有設防火堤,油流到處,一片火海。同時,對火災的撲救又不能短時間奏效,火焰長時間燒烤鄰近油罐,而鄰罐又多爲敞口,故而被引燃。而與着火罐相距僅7m的酒精罐,因處在高程較高處,油流不能到達罐前,該罐就沒有引燃起火。再如,上海某廠油罐起火後燒了20min,與其相鄰距離2.3m的油罐也沒有起火。我們認爲,着火罐起火後,就對着火罐和鄰近罐進行噴水冷卻,油罐上又裝有阻火器,相鄰油罐是很難引燃的。根據油罐着火實際情況的調查,可以看出真正由於着火罐烘烤而引燃相鄰油罐的事故很少。因此,相鄰油罐引燃與否是油罐間距考慮的主要問題,但不能因此而無限加大相鄰油罐的間距。 3)油罐消防操作要求:油罐間距要滿足消防操作的要求。即油罐着火後,必須有一個撲救和冷卻的操作場地,其含義有二:一是消防人員用水槍冷卻油罐,水槍噴射仰角一般爲50°~60°,故需考慮水槍操作人員到被冷卻油罐的距離:二是要考慮泡沫產生器破壞時,消防人員要有一個往着火罐上掛泡沫鉤管的場地。對於油罐組內常出現的1000~5000m3鋼油罐,按0.6D的間距是可以滿足上述兩項要求的。小於1000m3的鋼油罐,當採用移動式消防冷卻時,油罐間距增加到0.75D。 4)我國當前有許多站場在布置罐組內油罐時,大都採用0.5~0.7D的間距,經過幾十年的時間考驗沒有出現過問題,足以證明本條規定間距是有事實根據的。 5)浮頂油罐幾乎沒有氣體空間,散發油氣很少,發生火災的可能性很小,即使發生火災,也只在浮盤的周圍小範圍內燃燒,比較易於撲滅,也不需要冷卻相鄰油罐,其間距更可縮小,故定爲0.4D。 3 國外標準規範對油罐防火間距的要求: 1)美國防火協會標準《易燃與可燃液體規範》NFPA 30(2000版)的要求見表1。 表1 最小罐間距 注:以下有兩種情況例外: 1 單個容量不超過477m3的原油罐,如位於孤立地區的採油設施中,其間距不需要大於0.9m。 2 僅儲存ⅢB級液體的儲罐,假如它們不位於儲存Ⅰ級或Ⅱ級液體儲罐的同一防火堤或排液通道中,其間距不需要大於0.9m。 美國NFPA 30規範按閃點劃分液體的火災危險性等級,Ⅰ級——閃點<37.8℃,Ⅱ級——閃點≥37.8℃到<60℃,ⅢA級——閃點≥60℃至<93℃,ⅢB級——閃點≥93℃。 2)原蘇聯標準《石油和石油制品倉庫設計標準》1970年版規定,浮頂罐或浮船罐罐組總容積不應超過120000m3,浮頂罐間距爲0.5D,但不大於20m;浮船罐的間距爲0.65D,但不大於30m。固定頂罐罐組總容量在儲存易燃液體(閃點≤45℃)時不應超過80000m3,罐間距爲0.75D,但不小於30m;在儲存可燃液體(閃點>45℃)時不應超過120000m3罐間距爲0.5D,但不大於20m。 原蘇聯標準《石油和石油產品倉庫防火規範》CHNΠ2.11.03-93對油罐組總容量、單罐容量和罐間距的規定見表2。 表2 地上罐組的總容積和同一罐組罐之間的距離 罐組總容量不超過4000m3,單罐容量不大於400m3的一組小罐,罐間距不做規定。 3)英國石油學會(IP)石油安全規範第2部分《分配油庫的設計、建造和操作》(1998版)規定: a 固定頂罐罐組總容量不應超過60000m3,罐間距爲0.5D,但不小於10m,不需要超過15m;浮頂油罐灌組總容量不超過120000m3,灌徑等於或小於45m時罐間距10m,罐徑大於45m時罐間距15m。 b 罐組總容量不超過8000m3,罐直徑不大於10m和高度不大於14m的一組小罐,罐間距只需按建造和操作方便確定。 6.5.8 地上油罐組內油罐一旦發生破裂,爆炸事故,油品會流出油罐以外,如果沒有防火堤油品就到處流淌,必須築堤以限制油品的流淌範圍。但位於山丘地區的油罐組,當有地形條件的地方,可設導油溝加存油池的設施來代替防火堤的作用。臥式油罐組,因單罐容量小,只設圍堰,保證安全即可。 6.5.9 本條是對油罐組防火堤設置的要求。 1 防火堤的閉合密封要求,是對防火堤的功能提出的最基本要求,必須滿足,否則就失去了防火堤的作用。防火堤的建造除了密封以外,還應是堅固和穩定的,能經得住油品靜壓力和地震作用力的破壞,應經過受力計算,提出構造要求,保證堅固穩定。 2 油罐發生火災時,火場溫度能達到1000℃以上。防火堤和隔堤只有採用非燃燒材料建造並滿足耐火極限4h的要求,才能抵抗這種高溫的燒烤,給消防撲救贏得時間。能滿足上述要求的材料中,土築堤是最好的,應爲首選。但往往有許多地方土源困難,土堤佔地多且維護工作量大,故可採用磚、石、鋼筋混凝土等材料築造防火堤,爲保護耐火極限4h,這些材料築成堤的內表面應培土或塗抹有效的耐火塗料。 3 立式油罐組的防火堤堤高上限規定爲2.20m,比原規範增加了0.2m,主要是考慮當前單罐容積越來越大,罐區佔地面積急劇增加。爲此,在基本滿足消防人員操作視野要求的前提下,適當提高防火堤高度,在同樣佔地面積情況下,增大了防火堤的有效容積,對節約用地是大有意義。防火堤的下限高度規定爲1m,是爲了掩護消防人員操作受不到熱輻射的傷害,另一方面也限制罐組佔地過大的現象發生。 4 管道穿越防火堤堤身一般是不允許的,必須穿越時,需事先預埋套管,套管與堤身是嚴密結合的構造,穿越管道從套管內伸入需設託架,其與套管之間,應採用非燃燒材料柔性密封。 5 防火堤內場地地面設計,是一個比較復雜的問題,難以用一個統一的標準來要求,應分別以下情況採取相應措施: 1)除少數雨量很少的地區(年降雨量不大於200mm),或防火堤內降水能很快滲入地下因而不需要設計地面排水坡度外,對於大部分地區,爲了排除雨水或消防運行水,堤內均應有不小於0.3%的設計地面坡度;一般地區堤內地面不做鋪砌,這是爲了節省投資,同時降低場地地面溫度。 2)調研發現,溼陷性比較嚴重的黃土、膨脹土、鹽漬土地區,在降雨或噴淋試水後面產生沉降或膨脹,可能危害油罐和防火堤基礎的穩定。故這樣的地區應採取措施,防治水害。 3)南方地區雨水充足,四季常青,堤內種植四季常綠,不高於15cm的草皮,既可降低地面溫度又可增加綠化面積,美化環境。 6 防火堤上應有方便工人進出罐組的踏步,一個罐組踏步數不應少於2個,且應設在不周邊位置上,是防止火災在風向作用下,便於罐組人員安全脫離火場。隔堤是同一罐組內的間隔,操作人員經常需翻越往來操作,故必須每隔堤均設人行踏步。 6.5.10 油罐罐壁與防火堤內基腳線的間距爲罐壁高度的一半是原規範的規定,本處不作變動。在山邊的油罐罐壁距挖坡坡腳間距取爲3m,一是防止油流從這個方向射流出罐組,安全可以保證。二是3m間距是可以滿足搶修要求。爲節約用地作此規定。 6.5.11 本條是對防火堤內有效容積的規定。 1 固定頂油罐,油品裝滿半罐的油罐如果發生爆炸,大部分是炸開罐頂,因爲罐頂強度相對較小,且油氣聚集在液面以上,一旦起火爆炸,掀開罐頂的很多,而罐底罐壁則能保持完好。根據有關資料介紹,在19起油罐火災導致油罐破壞事故中,有18起是破壞罐頂的,只有一次爆炸後撕裂罐底的(原因是罐的中心柱與罐底板焊死)。另外在一個罐組內,同時發生一個以上的油罐破裂事故的幾率極小。因此,規定油罐組防火堤內的有效容積不小於罐組內一個最大油罐的容積是合適的。 2 浮頂(內浮頂)油罐,因浮船下面基本沒有氣體空間,發生爆炸的可能性極小,即使爆炸,也只能將浮頂盤掀掉,不會破壞油罐罐體。所以油品流出油罐的可能性也極小,即使有些油品流出,其量也不大。故防火堤內的有效容積,對於浮頂油罐來說,規定不小於最大罐容積的一半是安全合理的。 6.6 天然氣凝液及液化石油氣罐區 6.6.1 將液化石油氣和天然氣凝液罐區布置在站場全年最小風頻風向的上風側,並選擇在通風良好的地區單獨布置。主要是考慮儲罐及其附屬設備漏氣時容易擴散,發生事故時避免和減少對其他建築物的危害。 目前,國際上對於液化石油氣的罐區周圍是否設置防護牆有兩種意見。一是設置防護牆,當有液化石油氣泄漏時,可以使泄漏的氣體聚積,以達到可燃氣體探頭報警的濃度,防止泄漏的液化石油氣擴散。根據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危險場所電力裝置設計規範》有關規定,液化石油氣泄漏時0.6m以上高度爲安全區,因此將防護牆高度定爲不低於0.6m。另外一種說法,不設置防護牆,以防止儲罐泄漏時使液化石油氣窩存,發生爆炸事故。因此,本條款規定了如果不設防護牆,應採取一定的疏導措施,將泄漏的液化石油氣引至安全地帶。考慮到實際需要,在邊遠人煙稀少地區可以採取該方法。 全冷凍式液化石油氣儲罐周圍設置防火堤是根據美國石油學會標準《液化石油氣設施的設計和建造》API Std 2510(2001版)第11.3.5.3條規定“低溫常壓儲罐應設單獨的圍堤,圍堤內的容積應至少爲儲罐容積的100%”。 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範》GB 50028中將低溫常壓液化石油氣儲罐命名爲“全冷凍式儲罐”,壓力液化石油氣儲罐命名爲“全壓力式儲罐”。本規範液化石油氣的不同儲存方式採用以上命名。 6.6.2 不超過兩排的規定主要是方便消防操作,如果超過兩排儲罐,對中間儲罐的滅火非常不利,而且目前所有防火規範對儲罐排數的規定均爲兩排,所以規定了該條款。爲了方便滅火,滿足火災條件下消防車通行,規定罐組周圍應設環行消防路。 6.6.3、6.6.4 對於儲罐個數的限制主要根據國家標準《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範》GB 50160-92(1999年版)和石油天然氣站場的實際情況確定的。儲罐數量越多,泄漏的可能性越大,所以限制罐組內儲罐數量。API Std 2510(2001版)第5.1.3.3條規定“單罐容積等於或大於12000加侖的液化石油氣臥式儲罐,每組不超過6座。”但考慮到與我國相關標準的協調,本規範規定了壓力儲罐個數不超過12座。對於低溫液化石油儲罐的數量API Std 2510(2001版)第11.3.5.3條規定“兩個具有相同基本結構的儲罐可置於同一圍堤內。在兩個儲罐間設隔堤,隔堤的高度應比周圍的圍堤低 1ft(0.3m)。” 6.6.6 規定球罐到防護牆的距離爲儲罐直徑的一半,臥式儲罐到防護牆的距離不小於3m,主要考慮夏季降溫冷卻和消防冷卻時防止噴淋水外濺,同時兼顧一旦儲罐有泄漏時不至於噴到防護牆外擴大影響範圍。API Std 2510(2001版)第11.3.5.3條規定“圍堤內的容積應考慮該圍堤內扣除其他容器或儲罐佔有的容積後,至少爲最大儲罐容積的100%。” 6.6.9 全壓力式液化石油氣儲罐之間的距離要求,主要考慮火災事故時對鄰罐的熱輻射影響,並滿足設備檢修和管線安裝要求。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J 16-87(2001年版)和《城鎮燃氣設計規範》GB 50028-93(2002年版)對全壓力式儲罐的間距均規定爲儲罐爲直徑。國家標準《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範》GB 50160-92(1999年版)規定“有事故排放至火炬的措施的全壓力式液化石油氣儲罐間距爲儲罐直徑的一半”。考慮到液化石油氣儲罐的火災危害大、頻率高,並且一般石油站場的消防力量不如石化廠強大,有些站場的排放系統不如石化廠完善,所以罐間距仍保持原規範的要求,規定爲1倍罐徑。 全冷凍式儲罐防火間距參照美國防火協會標準《液化石油氣的儲存和處置》NFPA 58(1998版)第9.3.6條“若容積大於或等於265m3,其儲罐間的間距至少爲大罐直徑的一半”;API Std 2510(2001版)第11.3.1.2條規定“低溫儲罐間距取較大罐直徑的一半”。 6.6.10 API 2510第3.5.2條規定“容器下面和周圍區域的斜坡應將泄漏或溢出物引向圍堤區域的邊緣。斜坡最小坡度應爲1%”。API 2510第3.5.7條規定“若用於液化石油氣溢流封攔的堤或牆組成的圈圍區域內的地面不能在24小時內耗盡雨水,應設排水系統。設置的任何排水系統應包括一個閥或截斷閘板,並位於圈圍區域外部易於接近的位置。閥或截斷閘板應保持常閉狀態。” 6.6.12 爲了防止進料時,進料物流與儲罐上部存在的氣體發生相對運動,產生靜電可能引起的火災。規定進料爲儲罐底部進入。 儲罐長期使用後,儲罐底板、焊縫因腐蝕穿孔或法蘭墊片處泄漏時,爲防止液化石油氣泄漏出來,向儲罐注水使液化石油氣液面升高,將漏點置於水面以下,減少液化石油氣泄漏。 爲防止儲罐脫水時跑氣的發生,根據目前國內情況採用二次脫水系統,另設一個脫水容器或稱自動切水器,將儲罐內底部的水先放至自動切水器內,自動切水器根據天然氣凝液及液化石油氣與水的密度差,將天然氣凝液及液化石油氣由自動切水器頂部返回儲罐內,水由自動切水器底部排出。是否採用二次脫水設施,應根據產品質量情況確定。 6.6.13 安裝遠程操縱閥和自動關閉閥可防止管路發生破裂事故時泄漏大量液化石油氣。全冷凍式液化石油氣儲罐設真空泄漏放裝置是根據《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範》GB 50160-92(1999年版)第5.3.11條、API Sdt 2510(2001版)第11.5.1.2條確定的。 6.6.14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範》GB 50160-92(1999年版)第5.3.16條規定液化烴儲罐開口接管的閥門及管件的壓力等級不應低於2.0MPa。考慮石油企業系統常用設計壓力爲1.6MPa、2.5MPa、4.0MPa等管道等級,因此,壓力等級爲等於或大於2.5MPa。 6.6.16 天然氣凝液和液化石油氣安全排放到火炬,主要爲了在儲罐發生火災時,可以泄壓放空到安全處理系統,不致因高溫烘烤使儲罐超壓破裂而造成更大災害。若有條件,也可將受火災威脅的儲罐倒空,以減少損失和防止事故擴大。 6.7 裝卸設施 6.7.1 我國目前裝車鶴管有三種,噴濺式、液下式(浸沒式)和密閉式。對於輕質油品或原油,應採用液下式(浸沒式)裝車鶴管。這是爲了降低液面靜電位,減少油氣損耗,以達到避免靜電引燃油氣事故和節約能源,減少大氣污染。 爲了防止和控制油罐車火災的蔓延與擴大,當油罐車起火時,立即切斷油源是非常重要的。緊急切斷閥設在地上較好,如放在閥井中,井內易積存油水,不利於緊急操作。 6.7.2 考慮到在棧橋附近,除消防車道外還有可能布置別的道路,故提出本條要求,其距離的要求是從避免汽車排氣管偶爾排出的火星,引燃裝油場的油氣爲出發點提出來的。 6.7.3 本條第6款的防火間距是參照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J 16-87(2001年版)第4.4.10條制定的。因本規範規定甲、乙類廠房耐火等級不宜低於二級;汽車裝油鶴管與其裝油泵房屬同一操作單元,其間距可縮小,故參照《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J 16-87(2001年版)第4.4.9條注④將其間距定爲8m;汽車裝油鶴管與液化石油氣生產廠房及密閉工藝設備之間的防火間距是參照美國防火協會標準《煤氣廠液化石油氣的儲存和處理》NFPA 59有關條文編寫的。 6.7.4 液化石油氣裝車作業已有成熟操作管理經驗,若與可燃液體裝卸共臺布置而不同時作業,對安全防火無影響。 液化石油氣罐車裝車過程中,其排氣管應採用氣相平衡式或接至低壓燃料氣或火炬放空系統,若就地排放極不安全。曾有類似爆炸、火災事故就是就地排放造成的。 6.7.5 本條是對灌瓶間和瓶庫的要求。 1 液化石油氣灌裝站的生產操作間主要指灌瓶、倒瓶升壓操作間,在這些地方不管是人工操作或自動控制操作都不可避免液化石油氣泄漏。由於敞開式和半敞開式建築自然通風良好,產生的可燃氣體擴散快,不易聚集,故推薦採用敞開式或半敞開式的建築物。在集中採暖地區的非敞開式建築內,若通風條件不好可能達到爆炸極限。如某站灌瓶間,在冬季測定時曾達到過爆炸極限。可見在封閉式灌瓶間,必須設置效果較好的通風設施。 2 液化石油氣灌裝間、倒瓶間、泵房的暖氣地溝和電纜溝是一種潛在的危險場所和火災爆炸事故的傳布通道。類似的火災事故曾經發生過,爲消防事故隱患,特提出這些建築物不應與其他房間連通。 根據某市某液化石油氣灌瓶站火災情況,是工業灌瓶間發生火災,因通風系統串通,故火焰由通風管道竄至民用灌瓶間,致使4000多個小瓶爆炸着火,時而蔓延至儲罐區,造成了上百萬元損失的嚴重教訓,又根據“供熱通風空調制冷設計技術措施”的規定,空氣中含有容易起火或有爆炸危險物質的房間,空氣不應循環使用,並應設置獨立的通風系統,通風設備也應符合防火防爆的要求。從防止火災蔓延角度出發,本款規定了關於通風管道的要求。 3 在經常泄漏液化石油氣的灌瓶間,應鋪設不發生火花的地面,以避免因工具掉落、搬運氣瓶與地面摩擦、撞擊,產生火花引起火災的危險。 4 裝有液化石油氣的氣瓶不得在露天存放的主要原因是:液化石油氣飽和蒸氣壓力隨溫度上升而急劇增大,在陽光下暴曬很容易使氣瓶內液體氣化,壓力超過一般氣瓶工作壓力,引起爆炸事故。 5 目前各煉廠生產的液化石油氣,殘液含量較少的5%~7%,較多的達15~20%,平均殘液量在8%~10%左右。油田生產的液化石油氣殘液量也是不少的,殘液隨便就地排放所造成的火災時有發生,在油田也曾引起火災事故。因此,規定了殘液必須密閉回收。 6 瓶庫的總容量不宜超過10m3,是根據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範》而定。同時也是爲了減少危害程度。 6.7.9 本條主要規定了液化石油氣灌裝站內儲罐與有關設施的防火間距。灌裝站內儲罐與泵房、壓縮機房、灌瓶間等有直接關系。儲罐容量大,發生火災造成的損失也大。爲盡量減少損失,按罐容量大小分別規定防火間距。 1 儲罐與壓縮機房、灌裝間、倒殘液間的防火間距與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J 16-87(2001年版)表4.6.2中一、二級耐火的其他建築一致,且與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範》GB 50028一致。 2 汽車槽車裝卸接頭與儲罐的防火間距,美國標準API Sdt2510、NFPA59均規定爲15m,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範》與本規範表6.7.9均按罐容量大小分別提出要求。以實際生產管理和設備質量來看,我國的管道接頭,汽車排氣管上的防火帽,仍不十分安全可靠。如帶上防火帽進站,行車途中防火帽丟失的現象仍然存在。從安全考慮,本表按儲罐容量大小確定間距,其數值與燃氣規範一致。 3 儀表控制間、變配電間與儲罐的間距,是參照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範》的規定確定的。 6.8 泄壓和放空設施 6.8.1 本條是設置安全閥的要求。 1 頂部操作壓力大於0.07MPa(表壓)的設備,即爲壓力容器,應設置安全閥。 2 蒸餾塔、蒸發塔等氣液傳質設備,由於停電、停水、停回流、氣提量過大、原料帶水(或輕組分)過多等諸多原因,均可能引起氣相負荷突增,導致設備超壓,所以,塔頂操作壓力大於0.03MPa(表壓)者,均應設安全閥。 6.8.4 本條是參照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範》GB 50028-93(2002年版)的有關規定制定的。 6.8.5 國內早期設計的克勞期硫回收裝置反應爐採用爆破片防止設備超壓破壞。但在爆破片爆破時,設備內的高溫有毒氣體排入裝置區大氣中。污染了操作環境,甚至危及操作人員的人身安全。 由於克勞期硫磺回收反應爐、再熱爐等設備的操作壓力低,可能產生的爆炸壓力亦低,採用提高設備設計壓力的方法防止超壓破壞不會過分增加設備壁厚。有時這種低壓設備爲滿足剛度要求而增加的厚度就足以滿足提高設計壓力的要求。因此,採用提高設備設計壓力的方法防止超壓破壞,不會增加投資或只需增加很小的投資。化學當量的烴-空氣混合物可能產生的最大爆炸壓力約爲爆炸前壓力(絕壓)的7~8倍。必要時可用下式計算爆炸壓力: Pe=Pf?Te/Tf?(me/mf) (1) 式中 Pe——爆炸壓力(kPa)(絕壓); Pf——混合氣體爆炸前壓力(kPa)(絕壓); Te、Tf——爆炸時達到溫度及爆炸前溫度(K); me/mf——爆炸後及爆炸前氣體標準體積比(包括不參加反應的氣體如N2等)。 6.8.6 爲確保放空管道暢通,不得在放空管道上設切斷閥或其他截斷設施;對放空管道系統中可能存在的積液,及由於高壓氣體放空時壓力驟降或環境溫度變化而形成的冰堵,應採取防止或消防措施。 1 高、低壓放空管壓差大時,分別設置通常是必要的。高、低壓放空同時排入同一管道,若處置不當,可能發生事故。例如,四川氣田開發初期,某廠酸性氣體緊急放空管與DN100原料氣放空管相連並接入40m高的放空火炬,發生過原料氣與酸氣同時放空時,由於原料氣放空量大、壓力高(4MPa),使緊急放空管壓力上升,造成酸性氣體系統壓力升高,至使酸性氣體水封罐防爆孔憋爆的事故。 高、低壓放空管分別設置往往還可降低放空系統的建設費用,故大型站場宜優先選擇這樣的放空系統。 2 當高壓放空氣量較小或高、低壓放空的壓差不大(例如其壓差爲0.5~1.0MPa)時,可只設一個放空系統,以簡化流程。這時,必須對可能同時排放的各放空點背壓進行計算,使放空系統的壓降減少到不會影響各排放點安全排放的程度。根據美國石油學會標準《泄壓和減壓系統導則》API RP521規定,在確定放空管系尺寸時,應使可能同時泄放的各安全閥後的累積回壓限制在該安全閥定壓的10%左右。 6.8.7 本條是對火炬設置的要求。 1 火炬高度與火炬筒中心至油氣站場各部位的距離有密切關系,熱輻射計算的目的是保證火炬周圍不同區域所受熱輻射均在允許範圍內。現將美國石油學會標準《泄壓和減壓系統導則》API RP 521的有關計算部分摘彔如下,供參考。 1)本計算包括確定火炬筒直徑、高度,並根據輻射熱計算,確定火炬筒中心至必須限制輻射熱強度(或稱熱流密度)的受熱點之間的安全距離。火炬對環境的影響,如噪聲、煙霧、光度及可燃氣體焚燒後對大氣的污染,不包括在本計算方法內。 2)計算條件: ①視排放氣體爲理想氣體; ②火炬出口處的排放氣體允許線速度與聲波在該氣體中的傳播速度的比值——馬赫數,按下述原則取值: 對站場發生事故,原料或產品氣體需要全部排放時,按最大排放量計算,馬赫數可取0.5;單個裝置開、停工或事故泄放,按需要的最大氣體排放量計算,馬赫數可取0.2。 ③計算火炬高度時,按表3確定允許的輻射熱強度。太陽的輻射熱強度約爲0.79~1.04kW/m2,對允許暴露時間的影響很小。 ④火焰中心在火焰長度的1/2處。 表3 火炬設計允許輻射熱強度(未計太陽輻射熱) 注:當q值大於6.3kW/m2時,操作人員不能迅速撤離的塔上或其他高架結構平臺,梯子應設在背離火炬的一側。 3)計算方法: ①火炬筒出口直徑: 式中 d——火炬筒出口直徑(m); W——排放氣質量流率(kg/s); m——馬赫數; T——排放氣體溫度(K); K——排放氣絕熱系統; M——排放氣體平均分子量; P——火炬筒出口內側壓力(kPa)(絕壓)。 火炬筒出口內側壓力比出口處的大氣壓略高。簡化計算時,可近似爲等於該處的大氣壓。必要時可按下式計算: 式中 P0——當地大氣壓(kPa)(絕壓); V——氣體流速(m/s)。 ②火焰長度及火焰中心位置: 火焰長度隨火炬釋放的總熱量變化而變化。火焰長度L可按圖1確定。 圖1 火焰長度與釋放總熱量的關系 火炬釋放的總熱量按下式計算: Q=HL?W 式中 Q——火炬釋放的總熱量(kW); HL——排放氣的低發熱值(kJ/kg)。 風會使火焰傾斜,並使火焰中心位置改變。風對火焰在水平和垂直方向上的偏移影響,可根據火炬筒頂部風速與火炬筒出口氣速之比,按圖2確定。 火焰中心與火炬筒頂的垂直距離Yc及水平距離Xc按下列公式計算: 圖2 由側向風引起的火焰大致變形 ③火炬筒高度:火炬筒高度按下列公式計算(參見圖3)。 圖3 火炬示意圖 式中 H——火炬筒高度(m); Q——火炬釋放總熱量(kW); F——輻射率,可根據排放氣體的主要成分,按表4取值; q——允許熱輻射強度(kW/m2),按表3規定取值; Yc、Xc——火焰中心至火炬筒頂的垂直距離及水平距離(m); R——受熱點至火炬筒的水平距離(m); h——受熱點至火炬筒下地面的垂直高差(m); τ——輻射系數,該系數與火焰中心至受熱點的距離及大氣相對溼度,火焰亮度等因素有關,對明亮的烴類火焰,當上述距離爲30~150m時,可按下式計算輻射系數: 式中 r——大氣相對溼度(%); D——火焰中心至受熱點的距離(m)(見圖3)。 表4 氣體擴散焰輻射率F 2 液體、低熱值氣體、空氣和惰性氣體進入火炬系統,將影響火炬系統的正常操作。有資料介紹,熱值低於8.37MJ/m3的氣體不應排入可燃氣體排放系統。 6.8.8 從保護環境及安全上考慮,可燃氣體應盡量通過火炬系統排放,含硫化氫等有毒氣體的可燃氣更是如此。 美國石油學會標準《泄壓和減壓系統導則》API RP521認爲:可燃氣體直接排入大氣,當排放口速度大於150m/s時,可燃氣體與空氣迅速混合並稀釋至可燃氣體爆炸下限以下是安全的。 6.8.9 甲、乙類液體排放時,由於狀態條件變化,可能釋放出大量可燃氣體。這些氣體如不經分離,會從污油系統擴散出來,成爲火災隱患。故在這類液體放空時應先進入分離器,使氣液分離後再分別引入各自的放空系統。 設備、容器內殘存的少量可燃液體,不得就地排放或排入邊溝、下水道,也是爲了減少火災事故隱患,並有利於保護環境。 6.8.10 積存於管線和分離設備中的硫化鐵粉末,在排入大氣時易自燃,成爲火源。四川某輸氣管道末站分離器放空管管口曾發生過種情況。故應在這種排污口設噴水冷卻設施。 6.8.12 天然氣管道清管器收發筒排污已實現低壓排放。經分離後排放,可在保護安全前提下減少佔地。 6.9 建(構)築物 6.9.1 根據不同生產火災危險性類別,正確選擇建(構)築物的耐火等級,是防止火災發生和曼延擴大的有效措施之一。火災實例中可以看出,由於建築物的耐火等級與生產火災危險性類別不相適應而造成的火災事故,是比較多的。 當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的廠房採用輕型鋼結構時,對其提出了要求。從火災實例說明,鋼結構着火之後,鋼材雖不燃燒,但其耐火極限較低,一燒就跨,500℃時應力折減一半,相當於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築。採用單層建築主要從安全出發,加強防護,當一旦發生火災事故時,可及時撲救初期的火災,防止蔓延。 6.9.2 有油氣散發的生產設備,爲便於擴散油氣,不使聚集成災,故應爲敞開式的建築形式。若必須採用封閉式廠房,則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設置強制通風和必保的泄壓面積及措施,保證防火防爆的安全。 事故說明,具有爆炸危險的廠房,設有足夠的泄壓面積,一旦發生爆炸事故時,易於通過泄壓屋頂、門窗、牆壁等進行泄壓,減少人員傷亡和設備破壞。 6.9.3 對隔牆的耐火要求,主要是爲了防止甲、乙類危險性生產廠房的可燃氣體通過孔洞、溝道侵入不同火災危險性的房間內,引起火災事故。 天然氣壓縮機房和油泵房,均屬甲、乙類生產廠房,在綜合廠房布置時,應根據風頻風向、防火要求等條件,盡量布置在廠房的某一端部,並用防護隔牆與其他用房隔開,其目的在於一旦發生火災、爆炸事故,能減少其對其他生產廠房的影響。 6.9.4 門向外開啓和甲、乙類生產廠房的門不得少於兩個的規定,是爲了確保發生火災事故時,生產操作人員能迅速撤離火場或火災危險區,確保人身安全。建築面積小於或等於100m2時,可設一個向外開啓的門,這是原規範的規定,並且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要求。 6.9.5 供甲、乙類生產廠房專用的10kV及以下的變、配電間,須採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牆隔開方能毗鄰布置,爲的是防止甲、乙類廠房內的可燃氣體通過孔洞、溝道流入變配電室(所),以減少事故的發生。 配電室(所)在防火牆上所開的窗,要求採用固定甲級防火窗加以密封,同樣是爲了防止可燃氣體侵入的措施之一。 6.9.6 甲、乙類工藝設備平臺、操作平臺,設兩個梯子及平臺間用走橋連通,是爲了防止當一個梯子被火焰封住或燒毀時,可通過連橋或另一個梯子進行疏散操作人員。 6.9.8 一般鋼立柱耐火極限只有0.25h左右,容易被火燒毀坍塌。爲了使承重鋼立柱能在一定時間內保持完好,以便撲救火災,故規定鋼立柱上宜塗敷耐火極限不小於2h的保護層。 7 油氣田內部集輸管道 7.1 一般規定 7.1.1 站外管道的敷設方式可分爲埋地敷設、地面架設及管堤敷設幾種。一般情況下,埋地敷設較其他敷設方式經濟安全,佔地少,不影響交通和農業耕作,維護管道方便,故應優先採用。但在地質條件不良的地區或其他特殊自然條件下,經過經濟對比,如果採用埋地敷設投資大、工程量大、對管道安全及壽命有影響,可考慮採用其他敷設方式。 7.1.2 管線穿跨越鐵路、公路、河流等的設計還可參照《輸油管道工程設計規範》GB 50253、《輸氣管道工程設計規範》GB 50251以及《油氣集輸工程設計規範》等國家現行標準的有關規定執行。 7.1.3 當管道沿線有重要水工建築、重要物資倉庫、軍事設施、易燃易爆倉庫、機場、海(河)港碼頭、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時,管道與相關設施的距離還應同有關部門協商解決。 7.1.4 陰極保護通常有強制電流保護和犧牲陽極保護兩種。行業標準《鋼質管道及儲罐腐蝕控制工程設計規範》SY 0007-1999規定了“外加電流陰極保護的管道”與其他管道、埋地通信電纜相遇時的要求。 交流電幹擾主要來自高壓交流電力線路及其設施、交流電氣化鐵路及其設施,對管線的影響比較復雜。交流電力系統的各種接地裝置是交流輸電線路放電的集中點,危險性最大,《鋼質管道及儲罐腐蝕控制工程設計規範》SY 0007-1999根據國內外研究成果,提出了管線與交流電力系統的各種接地裝置之間的最小安全距離。 7.1.5 集輸管道與架空送電線路平等敷設時的安全距離,是參照國家標準《66kV及以下架空電力線路設計規範》GB 50061-97和行業標準《110~500kV架空送電線路設計技術規程》DL/T 5092-1999確定的。 7.1.6 本條是參照石油和鐵路方面的相關標準和文件確定的。 1 鐵道部、石油部1987年關於鐵路與輸油、輸氣管道平行敷設相互距離的要求。 2 行業標準《鐵路工程設計防火規範》TB 10063-99第2.0.8條要求輸油、輸氣管道與鐵路平行敷設時防火間距不小於30m,並距鐵路界線外3m。上述規範中30m的規定依據是《原油長輸管道線路設計規範》SYJ 14第3.0.5條的規定,此規範已作廢。新規範《輸油管道工程設計規範》GB 50253-2003第4.1.5條規定:管道與鐵路平行敷設時應在鐵路用地範圍邊線3m以外。管道與鐵路平行敷時防火間距不小於30m的規定已取消。 3 電氣化鐵路的交流電幹擾受外部條件影響較大,如對敷設較好的管道與50Hz電氣化鐵路平行敷設,當幹擾電源較小時鐵路與管道的間距可小於30m。因此,本規範不宜規定具體距離要求。 4 行業標準《公路工程技術標準》JTG B01-2003規定“公路用地範圍爲公路路堤兩側排水溝外邊緣(無排水溝時爲路堤或護坡道坡腳)以外,或路塹坡頂截水溝外邊緣(無截水溝爲坡頂)以外不少於1m範圍內的土地;在有條件的地段,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不少於3m,二級公路不少於2m範圍內的土地爲公路用地範圍。”因此,有條件的地區,油田內部原油集輸管道應敷設在公路用地範圍以外;執行起來有困難而需要敷設在路肩下時,應與當地有關部門協商解決。而油田公路是爲油田服務的,集輸管道可敷設在其路肩下。 7.2 原油、天然氣凝液集輸管道 7.2.1 多年來油田內部集輸管道設計一直採用“防火距離”來保護其自身以及周圍建(構)築物的安全。但是,一方面,當管道發生火災、爆炸事故時,規定的距離難以保證周圍設施的安全;另一方面,隨着油田的開發和城市的建設,目前按原規範規定的距離進行設計和建設已很困難。而國際上通常的做法是加強管道自身的安全。因此,本次修訂對此章節作了重大修改,由“距離安全”改爲“強度安全”,向國際標準接軌。 美國國家標準《輸氣和配氣管道系統》ASME B31.8及國際標準《石油及天然氣行業 管道輸送系統》ISO 13623-2000,將天然氣、凝析油、液化石油氣管道的沿線地區按其特點進行分類,不同的地區採用不同的設計系數,提高管道的設計強度。美國標準《石油、無水氨和醇類液體管道輸送系統》ASME B31.4既沒有規定管道與周圍建(構)築物的距離,又沒有將沿線地區分類,規範了管道及其附件的設計,施工及檢驗要求。前蘇聯標準《大型管線》GHNΠ-2.05.06-85將管道按壓力、管徑、介質等進行分級,不同級別採用不同的距離。 國家標準《輸氣管道工程設計規範》GB 50251-2003是根據ASME B31.8,將管道沿線地區分成4個等級,不同等級的地區採用不同的設計系數。《輸油管道工程設計規範》GB50523-2003規定了管道與周圍建(構)築物的距離,其中對於液態液化石油氣還按不同地區規定了設計系數。 油田內部原油、穩定輕烴、壓力小於或等於0.6MPa的油田氣集輸管道,因其管徑一般較小,壓力較低、長度較短,周圍建(構)築物相對長輸管道密集,若將管道沿線地區分類,按不同地區等級選用相應的設計系數,一是無可靠的科學依據,二是從區域的界定、可操作性及經濟性來看,不是很合適。因此,此次修訂取消了原油管道與建(構)築物的防火間距表,但仍規定了原油管道與周圍建(構)築物的距離,該距離主要是從保護管道,以及方便管道施工及維修考慮的。管道的強度設計應執行有關油氣集輸設計的國家現行標準。當管道局部管段不能滿足上述距離要求時,可將強度設計系數由0.72調整到0.6,縮短安全距離,但不能小於5m。若仍然不能滿足要求,必須採取有效的保護措施,如局部加套管、此段管道焊口做100%探傷檢驗以及提高探傷等級、加強管道的防腐及保溫、此段管道兩端加截斷閥、設置標志樁並加強巡檢等。 7.2.2 天然氣凝液是液體烴類混合物,前蘇聯標準《大型管線》CHNΠ-2.05.06-85將20℃溫度條件下,其飽和蒸氣壓力小於0.1MPa的烴及其混合物,視爲穩定凝析油或天然汽油,故在本規範中將其劃在穩定輕烴一類中。 20℃溫度條件下,其飽和蒸氣壓力大於或等於0.1MPa天然氣凝液管道,目前各油田所建管道均在DN200以下,故本規範限定在小於或等於DN200。管道沿線按地區劃分等級,選用不同的設計系數是國際標準《石油及天然氣行業管道輸送系統》ISO 13623-2000所要求的。《油田油氣集輸設計規範》SY/T0004-98規定野外地區設計系數爲0.6,通過其他地區時的設計系數可參照國家標準《輸油管道工程設計規範》GB 50253-2003選取。天然氣凝液管道與建(構)築物、公路的距離是參考《城鎮燃氣設計規範》GB 50028-93(1998年版),在考慮了按地區等級選取設計系數後取其中最小值得出的。 7.3 天然氣集輸管道 7.3.1 在原規範《原油和天然氣工程設計防火規範》GB 50183-93中規定:氣田集輸管道設計除按設計壓力選取設計系數F外(如PN<1.6MPa時,F取0.6;PN>1.6MPa時,F取0.5),埋地天然氣集輸管道與建(構)築物還應保持一定的距離(如PN≤1.6MPa、DN>400集輸管道距居民住宅、重要工礦工防火間距要求大於40m;PN=1.6~4.0Mpa、DN>400防火距離大於60m;PN>4.0MPa、DN>400防火距離大於75m)。實踐證明,我國人口衆多,地面建築物稠密,特別在近幾年國民經濟迅速發展,按原規範要求的安全距離建設集輸管道已很困難,已建成的管道隨着工業建設的發展也很難保持規範規定的距離。 氣田集輸管道與長距離輸氣管道的區別主要是管輸天然氣中往往含有水、H2S、CO2。氣田集輸管道輸送含水天然氣時,天然氣中H2S分壓等於或大於0.0003MPa(絕壓)或含有CO2酸性氣體的氣田集輸管道,在內壁及相應系統應採取防腐蝕措施,管道壁厚增加腐蝕餘量後,集氣管道線路工程設計所考慮的安全因素與輸氣管道工程基本一致。因此,採用輸氣管道工程線路設計的強度安全原則,就能較簡單的處理好與周圍民用建築物之間的關系。可由控制集輸管道與周圍建(構)築物的距離改成參照輸氣管道線路設計採用的按地區等級確定設計系數。根據周圍人口活動密度,用提高集輸管道強度、降低管道運行應力達到安全的目的。 當管道輸送含硫化氫的酸性氣體時,爲防止天然氣放空和管道破裂造成的危害,一般採取以下防護措施: 1)點火放空; 2)輸送含H2S酸性氣體管道避開人口稠密區的四級地區; 3)適當加密線路截斷閥的設置; 4)截斷閥配置感測壓降速率的控制裝置。 7.3.2 我國氣田產天然氣部分攜帶有H2S、CO2。幹天然氣中H2、CO2不產生腐蝕。溼天然氣中H2、CO2的酸性按《天然氣地面設施抗硫化物應力開裂金屬材料要求》SY/T 0599-1997界定。該規範中對酸性天然氣系統的定義是:含有水和硫化氫有天然氣,當氣體總壓大於或等於0.4MPa(絕壓),氣體中硫化氫分壓大於或等於0.0003MPa(絕壓)時稱酸性天然氣。 天然氣中二氧化碳含量的酸性界定值目前尚無標準。行業標準《井口裝置和採油樹規範》SY/T 5127-2002的附彔A表A.2對CO2腐蝕性界定可供參考,見表5。 表5 CO2分壓相對應的封存流體腐蝕性 從表中可以看到,當CO2分壓≥0.21MPa時不論是酸性環境(天然氣中含有H2S)還是非酸性環境中都將有腐蝕發生,應採取防腐措施。表中所列數值爲非流動流體的腐蝕性,含水天然氣中影響CO2腐蝕的因素除CO2分壓外,還有氣體流速、流態、管道內表面特徵(粗糙度、清潔度)、溫度、H2S含量等,在設計中應予考慮。 7.3.3 輸送脫水後含H2S、 CO2的幹天然氣不會發生酸性腐蝕。但實際運行中由於各種因素如脫水深度及控制管理水平等影響往往達不到預期的幹燥效果,污物清除不幹淨特別是有積水。當酸性天然氣時入管道後,H2S及CO2的水溶液將對管線產生腐蝕,甚至出現硫化物應力腐蝕的爆管或生成大量硫化鐵粉末在管道中形成潛在的危害。投產前幹燥未達到預期效果造成危害事故已發生多次,因此,投產前的幹燥是十分重要的。 管道幹燥結束後,如果沒有立即投入運行,還應當充入幹燥氣體,保持內壓大於0.2MPa的幹燥狀態下密封,防止外界溼氣重新進入管道。 7.3.4 氣田集輸管道輸送酸性天然氣時,管道的腐蝕餘量取值按國家現行油氣集輸設計標準規範執行。 集氣管道輸送含有水和H2S、CO2等酸性介質時,管壁厚度按下式計算: 式中 C——腐蝕裕量附加值(cm)(根據腐蝕程度及採取的防腐措施,C值取0.1~0.6cm); 其他符號意義及取值按現行國家標準《輸氣管道工程設計規範》GB 50251執行,但輸送酸性天然氣時,F值不得大於0.6。 7.3.5 氣田集輸管道上間隔一定距離設截斷閥,其主要目的是方便維修和當管道破壞時減少損失,防止事故擴大。長距離輸氣管道是按地區等級以不等間距設置截斷閥,集輸管道原則上可參照輸氣管道設置。但對輸送含硫化氫的天然氣管道爲減少事故的危害程度和環境污染的範圍,特別是通過人口稠密區時截斷閥適當加密,配置感測壓降速率控制裝置,以便事故發生時能及時切斷氣源,最大限度地減少含硫天然氣對周圍環境的危害。 7.3.6 氣田集輸系統設置清管設施主要清除氣田天然氣中的積液和污物以減少管道阻力及腐蝕。清管設計應按現行國家標準《輸氣管道工程設計規範》GB 50251中有規定執行。 8 消防設施 8.1一般規定 8.1.1 石油天然氣站場的消防設施,應根據其規模、重要程度、油品性質、儲存容量、存儲方式、儲存溫度、火災危險性及所在區域消防站布局、消防站裝備情況及外部協作條件等綜合因素,通過技術經濟比較確定。對容量大、火災危險性大、站場性質和所處地理位置重要、地形復雜的站場,應適當提高消防設施的標準。反之,應從降低基建投資出發,適當降低消防設施的標準。但這一切,必須因地制宜,結合國情,通過技術經濟比較來確定,使節省投資和安全生產這一對應的矛盾得到有機的統一。 8.1.2 採油、採氣井場、計量站、小型接轉站、集氣站、配氣站等小型站場,其特點是數量多、分布廣、單罐容量小。若都建一套消防給水設施,總投資甚大;這類站功能單一布局分散,火災的影響面較小,不易造成重大火災損失,故可不設消防給水設施,這類站場應按規範要求設置一定數量的小型移動式滅火器材,撲救火災應以消防車爲主。 8.1.3 防火系統的火災探測與報警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範》的有關規定,由於某些場所適宜選用帶閉式噴頭的傳動管傳遞火災信號,許多工程也是這樣做的,爲了保證其安全可靠制訂了該條文。 8.1.4 因爲本規範6.4.1條規定“沉降罐頂部積油厚度不應超過0.8m”,並且沉降罐頂部存油少、油品含水率較高,消防設施標準應低於油罐。 8.1.5 目前,消防水泵、消防雨淋閥、冷卻水噴淋噴霧等消防專用產品已成系列,爲保證消防系統可靠性,應優先採用消防專用產品。防火堤內過濾器至冷卻噴頭和泡沫產生器的消防管道、採出水沉降罐上設置的泡沫液管道容易鏽蝕,若用普通鋼管,管內鏽蝕碎片將堵塞管道和噴頭,故規定採用熱鍍鋅鋼管。爲保證管道使用壽命應先套扣或焊接法蘭、環狀管道焊完噴頭短接後,再熱鍍鋅。 8.1.6 內浮頂儲罐的浮頂又稱浮盤,有多種結構形式。對於淺盤或鋁浮盤及由其他不抗燒非金屬材料制作浮盤的內浮頂儲罐,發生火災時,沉盤、熔盤的可能性大,所以應按固定頂儲罐對待。對於鋼制單盤或雙盤式內浮頂儲罐,浮盤失效的可能性極小,所以按外浮頂儲罐對待。 8.2 消防站 8.2.1 油氣田及油氣管道消防站的設置,不同於其他工業區和城鎮消防站。突出特點是點多、線長、面廣、布局分散、人口密度小。由於油氣田生產的特殊性,不可能完全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套搬。譬如,規劃布局不可能按城市規劃區的要求,在接到報警後5min內到達責任區邊緣。而且,責任區面積不可能也沒有必要按“標準型普通消防站不應大於7km2”,小型普通消防站不應大於4km2的規定建站。歷史上也從未達到過上述時空要求。調研中通過徵求設計部門、消防監督部門,以及生產單位等各方面的意見,一致認爲:鑑於油氣田是礦區,域內人口密度小、人員高度分散、消防保衛對象不集中的現狀,不應僅以所佔地理面積大小和居住人口數量的多少來決定是否建站。而應從實際出發,按站場生產規模的大小、火災種類、危險性等級、所處地理環境等因素綜合考慮劃分責任區。 設有固定滅火和消防冷卻水設施的三級及其以上油氣站場,根據《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設計規範》GB 50151-92(2000年版)的規定:“非水溶性的甲、乙、丙類液體罐上固定滅火系統,泡沫混合液供給強度爲6.0L/min?m2時,連續供給時間爲40min”,如果實際供給強度大於此規定,混合液連續供給時間可縮短20%,即32min。如果按最大供給量和最短連續供給時間計算,鄰近消防協作力量在30mion內到達現場是可行的。 輸油管道及油田儲運系統站庫設置消防站和消防車的規定,主要參考原蘇聯石油防火規範和我國國家標準《石油庫設計規範》GB 50074-2003。原蘇聯標準《石油和石油制品倉庫防火規範》(1993年版)規定,設置固定消防系統的石油庫,當油罐總容量100000m3及以下時,設置面積不小於20m2存放消防器材的場地;油罐總容量100000~500000m3時,設1臺消防車,油罐總容量大於500000m3時,設2臺消防車。 消防站和消防車的設置體現重要站場與一般站場區別對待,東部地區與西部地區區別對待的原則。重要油氣站場,例如塔裏木輪南油氣處理站和管輸首站等,站內設固定消防系統,同時按區域規劃要求在其附近設置等級不低於二級的消防站,消防車5min之內到達現場,確保其安全。一般油氣站場站內設固定消防系統,並考慮適當的外部消防協作力量。一些小型的三級油氣站場,站內油罐主要是事故罐或高含水原油沉降罐,火災危險性較小,可適當放寬消防站和消防車設置標準。我國西部地區的油氣田,由於自然條件惡劣,且人煙稀少,油氣站場的防火以提高站內工藝安全可靠性和站內消防技術水平爲重點,消防站和消防車的配置要求適當放寬。隨着西部更多油氣田的開發建設,及時調整消防責任區,這些油氣站場外部消防協作力量會逐步加強。 站內消防車是站內義務消防力量的組成部分,可以由生產崗位人員兼管,並可參照消防泵房確定站內消防車庫與油氣生產設施的距離。 本條是在原規範第7.2.1條基礎上修訂的,與原規範比較,適當提高了消防站和站內消防車的設置標準,增加了可操作性。 8.2.2 本條對消防站設置的位置提出了要求。首先要保證消防救援力量的安全,以便在發生火災時或緊急情況下能迅速出動。1989年黃島油庫特大火災事故,爆炸起火後最先燒毀了島上僅有的一個消防站並死傷多人。1997年北京東方紅煉油廠特大火災事故,爆炸衝擊波將消防站玻璃全部震碎,多人受傷,鋼混結構的建築物被震裂,消防車庫的門扭曲變形打不開,以致消防車出不了庫。這些火災事故的經驗教訓引起人們對消防站設置位置的認真思考。 目前,還沒有收集到美國和歐洲標準關於消防站及消防車與油氣生產設施安全距離的規定。原蘇聯標準《石油和石油制品倉庫防火規範》(1993年版)規定消防大樓(無人居住)、辦公樓和生產大樓距地面儲罐40m,距裝卸油裝置40m。我國國家標準《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範》GB50160—92(1999年版)規定消防站距油品儲罐50m距液化烴儲罐70m,距其他石油設備40m。我國國家標準《石油庫設計規範》GB 50074-2002規定消防車庫距油罐、廠房的最大距離爲40m。煉油廠和油庫的消防站主要爲本單位服務,一般布置在工廠圍牆之內,距油罐和生產廠房較近。油氣田的多數消防站是爲責任區內的多個油氣站場服務,在主要服務對象的油氣站場圍牆外單獨設置,所以與儲油罐、廠房之間有較大距離。綜合考慮上述情況,消防站與甲、乙類儲油罐的距離仍保持原規範的規定,與甲、乙類生產廠房的距離由原規範的50m增加到100m。對於新建的特大型石油天然氣站場,如果經過分析儲罐或廠房一旦發生火災會對消防站構成嚴重威脅,可酌情增加油氣站場與消防站的距離。 8.2.3 消防站是戰備執勤、待機出動的專業場所,其建築必須功能齊全,既滿足快速反應的需要,又符合環保標準。本條除按傳統做法提出一般要求外,還特別規定了:“消防車庫應有排除發動機廢氣設施。滑竿室通向車庫的出口處應有廢氣阻隔裝置”。由於消防站的設計必須滿足人員快速出動的要求。因此,傳統的房屋功能組合,總是把執勤待機室和消防車庫連在一起。火警出動時,人員從二樓的待機室通過滑竿直接進入消防車庫。過去由於消防車庫未有排除廢氣設施,室內通風又不好,加之滑竿出口處不密封,發動車時的汽車尾氣,通過滑竿口的抽吸作用,將煙抽到二樓以上人員活動的場所,常常造成人員集體中毒。這樣的事故在我國西部和北方地區的冬季經常發生。爲保證人身健康,創造良好的。無污染的工作和生活環境,本條對此作出明確規定,以解決多年來基層反映最強烈的問題。 8.2.4 油氣田和管道系統發生的火災,具有熱值高、輻射熱強、撲救難度大的特點。實踐證明,撲救這類火災需要載重量大、供給強度大、射程遠的大功率消防車。經調查發現,有些站的技術裝備標準很不統一且十分落後,沒有按照火災特點配備消防車輛和器材。考慮到油氣田和管道系統所在地區多數水源不足,消防站布局高度分散,增援力量要在2~3h乃至更長的時間才能到達火場的現實。在本條中給出了消防車技術性能要求。爲了使有關部門有據可依,參照國內外有關標準規定,制成表8.2.4,供選配消防車輛用。 泡沫液在消防車罐內如果長期不用會自然沉降,粘液難除,影響滅火,所以要求泡沫罐設置防止泡沫液沉降裝置。 “油氣田地形復雜”主要是考慮我國西北各油氣田的地理條件,例如,黃土高原、沙漠、戈壁,地面普通交通工具難以跨越和迅速到達,有條件的地區或經濟承受能力允許,可配消防專用直升飛機。有水上責任區的,應配消防艇或輕便實用的小型消防船、卸載式消防舟。配消防艇的消防站應有供消防艇靠泊的專用碼頭。 北方高寒地區冬季滅火經常因泵的出水閥凍死而打不開,出不了水。過去曾用氣焊或汽油噴燈烘烤,雖然能很快解凍,但對車輛破壞太大。所以規定可根據實際需要配解凍鍋爐消防車。解凍鍋爐消防車既可以解凍,又可以用於蒸汽滅火。因不是統配設備,故把這條要求寫在了“注”裏。 考慮我國東部和西部的具體情況,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統配設備中可根據實際需要調整車型。 8.2.5 本條是按獨立消防站所配車輛的最大總荷載,規定一次出動應帶到火場的滅火劑總量,也是撲救重點保衛對象一處火災的最低需要量。 “按滅火劑總量1:1的比例保持儲備量”是指除水以外的其他滅火劑。目前在我國常用的,主要是各種泡沫滅火劑和各類幹粉滅火劑,如表8.2.5所列。 8.2.6 加強消防通信建設,是實現消防現代化、推進消防改革與發展的重要環節。現行國家標準《消防通信揮系統設計規範》GB 50313是國家強制性技術法規,油氣田和管道系統消防站應嚴格按照該規範要求,建設消防通信線路,保證“119”火災報警專線和調度專線;實現有線通信數字化;實現有線、無線、計算機通信的聯動響應;達到45s完成接受和處理火警過程的法規要求。依託社會公用網或公共安全專家專用網,建設消防虛擬的信息傳輸網絡。 8.3 消防給水 8.3.1 根據石油天然氣站場的實際情況,本條對消防用水水源作了較具體的規定和要求。若天然水源較充足,可以就地取用;配制泡沫混合液用水對水溫的要求詳見現行國家標準《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設計規範》GB 50151。處理達標的油田採出水能滿足消防的水質、水溫要求時,可用於消防給水。當油田採出水用作消防水源時,採出水的物理化學性質應與採用的泡沫滅火劑相容,不能因爲水質、水溫不符合要求而降低泡沫滅火劑的性能。 8.3.2 目前,石油天然氣站場內的消防供水管道有兩種類型,一種是敷設專用的消防供水管,另一種是消防供水管道與生產、生活給水管道合並。經過調查,專用消防供水管道由於長期不使用、管道內的水質易變質;另外,由於管理工作制度不健全,特別是寒冷地區,有的專用消防供水管道被凍裂,如採用合並式管道時,上述問題即可得到解決又可節省建設資金。爲了減輕火災對生產、生活用水幹擾,規定系統水量應爲消防用水量與70%生產、生活用水量之和。生產用水量不包括油田注水用水量。 8.3.3 環狀管網彼此相通,雙向供水安全可靠。儲罐區是油氣站場火災危險性最大、可燃物最多的區域;天然氣處理廠的生產裝置區是全廠生產的關鍵部位,根據多年生產經驗應採用環狀供水管網,可保證供水安全可靠。其他區域可根據具體情況採用環網或技狀給水管道。 爲了保證火場用水,避免因個別管段損壞而導致管網中斷供水,環狀管網應用閥門分割成若幹獨立段,兩閥門之間的消火栓數量不宜超過5個。 對寒冷地區的消火栓井、閥池和管道應有可靠的防滲、保溫措施,如大慶油田由於地下水位較高,消火栓井,閥池內進水,每到冬季常有消火栓、閥門、管道被凍裂,不能正常使用。 8.3.4 當沒有消防給水管道或消防給水管道不能滿足消防水量和水壓等要求時,應設置消防水池儲存消防用水。消防水池的容量應爲滅火連續供給時間和消防用水量的乘積。若能確保連續供水時,其容量可以減去滅火延續時間內補充的水量。 當消防水池(罐)和給水或注水池(罐)合用時,爲了保證消防用水不被給水或注水使用,應在池(罐)內採取技術措施。如將給水、注水泵的吸水管入口置於消防用水高水位以上;或將給水、注水泵的吸入管在消防用水高水位處打孔等,以確保消防用水的可靠性。 消防用水量較大時應設2座水池(罐)以便在檢修、清池(罐)時能保證有一座水池(罐)正常供水。補水時間不超過96h是從油田的具體情況、從安全和經濟相結合考慮的。設有火災自動報警裝置,滅火及冷卻系統操作採取自動化程序控制的站場,消防水罐的補水時間不應超過48h。設有小型消防系統的站場,消防水罐的補水時間限制可放寬,但不應超過96h。 消防車從消防水池取水,距消防保護對象的距離是根據消防車供水量大距離確定的。 8.3.5 對消火栓的設置提出了要求: 1 油氣站場當採用高壓消防供水時,其水源無論是由油氣田給水幹管供給,還是由站場內部消防泵房供給,消防供水管網最不利點消火栓出口水壓和水量,應滿足在各種消防設備撲救最高儲罐或最高建(構)築物火災時的要求。採用低壓制消防供水時,由消防車或其他移動式消防水泵提升滅火所需的壓力。爲保證管道內的水能進入消防車儲水罐,低壓制消防供水管道最不利點消火栓出口水壓應保證不小於0.1MPa(10m水柱)。 2 儲罐區的消火栓應設在防火堤和消防道路之間,是考慮消防實際操作的需要及水帶敷設不會阻礙消防車在消防道路上的行駛。消火栓距離路邊1~5m,是爲使用方便和安全。 3 通常一個消火栓供一輛消防車或2支口徑19mm水槍用水,其用水量爲10~13L/s,加上漏損,故消火栓出水量按10~15L/s計算。當罐區採用固定式冷卻給水系統時,在罐區四周應設消火栓,是爲了罐上固定冷卻水管被破壞時,給移動式滅火設備供水。2支消火栓的間距不應小於10m是考慮滿足停靠消防車等操作要求。 4 對消火栓的栓口做了具體規定。低壓制消火栓主要是爲消防車供水應有直徑100mm出口,高壓制消火栓主要是通過水龍帶爲消防設備直接供水,應有兩個直徑65mm出口。 5 設置水龍帶箱是參照國外規範制定的,該箱用途很大,特別是對高壓制消防供水系統,自救工具必須設在取水地點,箱內的水帶及水槍數量是根據消火栓的布置要求配置的。 8.4 油罐區消防設施 8.4.1 石油是最重要的能源和化工原料,並已成爲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戰略物資,其火災安全舉世關注。據1982年2月我國有關單位調查統計,油罐年平均着火幾率約爲0.448‰,其中石油化工行業最高,爲0.69‰。調查材料同時表明,油罐火災比例儲存油品的不同而異,以汽油等低閃點油罐及操作溫度較高的重油儲罐火災爲主。由於油品本身的易燃、火災易蔓延及撲救難等特性,如果發生火災不能及時有效撲救,特別是大儲量油罐區往往後果慘重。這方面的案例很多,如1989年黃島油庫大火。除造成重大財產損失和生態災難外,還因油罐沸溢導致了滅火人員的重大傷亡。 油罐火的火焰溫度通常在1000℃以上。油罐、尤其是地上鋼罐着火後,受火焰直接作用,着火罐的罐壁溫升很快,一般5min內可使油面以上的罐壁溫度達到500℃,8~10min後,達到甚至超過700℃。若不對罐壁及時進行水冷卻,油面以上的罐壁鋼板將失去支撐能力;並且泡沫滅火時,因泡沫不易貼近熾熱的罐壁而導致長時間的邊緣火,影響滅火效果,甚至不能滅火。再者,發生或發展爲全液面火災的油罐,其一定距離內的相鄰油罐受強烈熱輻射,對流等的影響,罐內油品溫度會明顯升高。距着火油罐越近、風速越大,溫升速度越快、溫度越高,且非常明顯。爲防止相鄰油罐被引燃,一定距離內的相鄰油罐也需要冷卻。 綜上所述,爲防止油罐火災進一步失控與及時滅火,除一些危險性較小的特定場所(詳見第8.4.10條、第8.4.11條的規定)外,油罐區應設置滅火系統和消防冷卻水系統。國內外的相關標準、規範也作了類似的規定。有關冷卻範圍及消防冷卻水強度,本節另有規定。 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用於撲救石油及其產品火災,可追溯到20世紀初。1925年,厄克特發明幹法化學泡沫後,出現了化學泡沫滅火裝置,並逐步得到了廣泛應用。1937年,薩莫研制出蛋白泡沫滅火劑後,空氣泡沫滅火系統逐步取代化學泡沫滅火裝置,且應用範圍不斷擴散。隨着泡沫滅火劑和泡沫滅火設備及工藝不斷發展完善,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作爲成熟的滅火技術,在世界範圍內,被廣泛用於生產、加工、儲存、運輸和使用甲、乙、丙類液體的場所,並早已成爲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及石油化工裝置區等場所的消防主力軍。世界各國的相關工程標準、規範普遍推薦石油及其產品儲罐設置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 8.4.2 本條規定是在原規範1993年版的基礎上,對設置固定式系統的條件進行了補充和細化,與現行國家標準《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範》、《石油庫設計規範》的規定相類似。本條各款規定的依據或含義如下: 1 單罐容量10000m3及以上的固定頂罐與單罐容量不小於50000m3及以上的浮頂罐發生火災後,撲救其火災所需的泡沫混合液流量較大,滅火難度也較大。而且其儲罐區通常總容量較大,可接受的火災風險相對較小,火災一旦失控,造成的損失巨大。另外,這類儲罐若設置半固定式系統,所需的泡沫消防車較多,協調、操作復雜,可靠性低,也不經濟。 機動消防設施不能進行有效保護系指消防站距油罐區遠或消防車配備不足等。地形復雜指建於山坡區,消防道路環行設置有困難的油罐區。 2 容量小於200m3、罐壁高小於7m的儲罐着火時,燃燒面積不大,7m罐壁高可以將泡沫勾管與消防拉梯二者配合使用進行撲救,操作亦比較簡單,故可以採用移動式滅火系統。 3 目前,在油田站場單罐容量大於200m3、小於10000m3範圍內的固定頂罐中,5000~10000m3儲罐較少,多爲5000m3及以下的儲罐;單罐容量小於50000m3的浮頂罐,多爲20000m3、10000m3、5000m3的儲罐。正常條件下,這些儲罐採用半固定式系統是可行的。當然,這也不是絕對的。當儲罐區總容量較大、人員和機動消防設施保障性差時,最好設置固定式系統。另外,對於原油儲罐,尚需考慮其火災特性。一般認爲,原油儲罐火災持續30min後,可能形成了一定厚度的高溫層。若待到此時才噴射泡沫,則可能發生濺溢事故,且火災持續時間越長,這處可能性越大。爲此,泡沫消防車等機動設施30min內不能供給泡沫的,最好設置固定式系統。再者,本規定含單罐容量大於或等於200m3的污油罐。 8.4.3 本條規定的依據和出發點如下: 1 單罐容量不小於20000m3的固定頂油罐發生火災後,如果錯過初期最佳滅火時機,其滅火難度會大大增加,並且一般消防隊可能難以撲滅其火災。所以,爲了盡快啓動其泡沫滅火系統和消防冷卻水系統滅火於初期,參照了國家標準《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設計規範》GB 50151-92(2000年版)“當儲罐區固定式末滅火系統的泡沫混合液流量大於或等於100L/s時,系統的泵、比例混合裝置及其管道上的控制閥、幹管控制閥宜具備遙控操縱功能”的規定,作了如此規定。 2 外浮頂油罐初期火災多爲密封的局部火災,尤其低液面時難於及時發現。對於單罐容量等於或大於50000m3的儲罐,若火災蔓延則損失巨大。所以需要設自動報警系統,能盡快準確探知火情。爲與現行國家標準《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範》、《石油庫設計規範》的相關規定一致,對原規範1993年版的規定作了修改。 3 單罐容量等於或大於100000m3的油罐區,其泡沫滅火系統和消防冷卻水系統的管道一般較長。《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設計規範》規定了泡沫進入儲罐的時間不應超過5min。若消防系統手操作,泡沫和水到達被保護儲罐的時間較長,不利於滅火於初期,也難滿足相關規範的規定。另外,此類油罐區不但單罐容量大,通常總容量巨大,可接受的火災風險相對較小。本規範和《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範》、《石油庫設計規範》一樣,對浮頂油罐的防御標準爲環形密封處的局部火災,並可不冷卻相鄰儲罐。若油罐高位着火並持續較長時間,相鄰油罐將受到威脅,火災一旦蔓延,後果難以估量。所以,在着火初期滅火非常重要。爲此,參考上述兩部規範作了如此規定,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火災風險。 8.4.5 本條的規定並未改變原規範1993年版規定的實質內容,僅在編寫格式和表述方式上作了變動。本條規定的出發點與8.4.2相同,需要補充說明如下: 在對保溫油罐的消防冷卻水系統設置上,《石油庫設計規範》及《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範》與本規範的規定有所不同。如《石油庫設計規範》規定:“單罐容量不小於5000m3或罐壁高度不小於17m的油罐,應設置固定式消防冷卻水系統;相鄰保溫油罐,可採用帶架噴霧水槍或水炮的移動式消防冷卻水系統”。又加《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範》規定:“罐壁高於17m或儲罐容量大於等於10000m3的非保溫罐應設置固定式消防冷卻水系統”。根據實際火災案例,油罐保溫層的作用是有限的。如1989年8月12日發生在黃島油庫火災,上午9時55分,5號20000m3的地下鋼筋混凝土儲罐遭雷擊爆炸起火。12時零5分,順風而來的大火不但將4號20000m3的地下鋼筋混凝土儲罐引爆,而且1號、2號、3號10000m3的地上鋼制油罐也相繼爆炸,幾萬噸原油橫溢,形成了近兩平方公裏的火海,造成了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及環境污染,留下深刻的教訓。爲此,本規定將保溫罐與非保溫罐同等對待,這不但能最大限度地保障滅火人員的人身安全,防止相鄰儲罐被引燃,且經濟合理,適合油氣田的實際情況。 另外,本規範規定了半固定式系統,與《石油庫設計規範》、《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範》是有別的,這體現了油氣田的特點。不過,若油罐區設置了固定式泡沫滅火系統,還是設置固定式消防冷卻水系統爲宜。 8.4.6 對原規範1993年版第7.3.3條第二款第1項規定地上油罐的冷卻範圍作了補充。根椐調研,某些油氣田中設有臥式油罐。所以,本次修訂,補充了對地上臥式油罐冷卻要求,並對編寫格式和表述方式進行了修改。另外,本規定與現行國家標準《石油庫設計規範》、《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範》及《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基本相同。 1 本款規定是在綜合試驗和輻射熱強度與距離(L/D)平方成反比的熱力學理論及現實工程中油罐的布置情況的基礎上做出的。 爲給相關規範的制定提供依據,有關單位分別於1974年、1976年、1987年,在公共安全專家部天津消防科學研究所試驗場進行了全敞口汽油儲罐泡沫滅火及其熱工測試試驗。現將有關輻射熱測試數據摘要匯總,見表6。不過,由於試驗時對儲罐進行了水冷卻,且燃燒時間僅有2~3min左右,測得的數據可能偏小。即使這樣,1974年的試驗顯示,距離5000m3低液面着火油罐1.5倍直徑,測點高度等於着火儲罐罐壁高度處的輻射熱強度,平均值爲2.17kW/m2,四個方向平均最大值爲2.39kW/m3,最大值爲4.45kW/m2;1976年的5000m3汽油儲罐試驗顯示,液面高度爲11.3m、測點高度等於着火儲罐罐壁高度時,距離着火儲罐罐壁1.5倍直徑處四個方向輻射熱強度平均值爲3.07kW/m2,平均最大值爲4.94kW/m2,最大值爲5.82kW/m2。盡管目前國內外標準、規範並未明確將輻射熱強度的大小作爲消防冷卻的條件,但根據試驗測試,熱輻射強度達到4kW/m2時,人員只能停留20s;12.5kW/m2時,木材燃燒、塑料熔化;37.5kW/m2時,設備完全損壞。可見輻射熱強度達到4kW/m2時,必須進行水冷卻,否則,相鄰儲罐被引燃的可能性較大。 試驗證明,熱輻射強度與油品種類有關,油品的輕組分愈多,其熱輻射強度愈大。現將相關文獻給出的汽油、煤油、柴油和原油的主要火災特徵參數摘彔匯總成表7,供參考。由該表可見,主要火災特徵參數值,汽油最高、原油最低。汽油的質量燃燒速度約爲原油的1.33倍;火焰高度約爲原油的2.14倍;火焰表面的熱輻射強度約爲原油的1.62倍。所以,只要滿足汽油儲罐的安全要求,就能滿足其他油品儲罐的安全要求。 表6 國內油罐滅火試驗輻射熱測試數據摘要匯總表 注:L——測點至試驗油罐中心的距離;D——試驗油罐直徑;H——試驗油罐高度。 表7 汽油、煤油、柴油和原油的主要火災特徵參數 注:1當風速達到8~10m/s時,油品的燃燒速度可增加30~50%。 敞口汽油儲罐的平均火焰高度分別爲2.12D、1.56D;日本試驗;儲罐越大,火焰高度越接近1.5D;德國試驗;小罐3.0D、大罐1.7D。 2 對於浮頂罐,發生全液面火災的幾率極小,更多的火災表現爲密封處的局部火災,所以本規範與《石油庫設計規範》及《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範》一樣,設防基點均爲浮頂罐環形密封處的局部火災。環形密封處的局部火災的火勢較小,如某石化總廠發生的兩起浮頂罐火災,其中10000m3輕柴油浮頂罐着火,15min後撲滅,而密封圈只着了3處,最大處僅爲7m長,相鄰油罐無需冷卻。 3 臥式油罐的容量相對較小,並且不乏長徑比超過2倍的,爲盡可能做到安全、合理,故將冷卻範圍與其直徑和長度一並考慮。 8.4.7 本條規定了油罐消防冷卻水供給範圍和供給強度,其依據如下: 1 地上立式油罐消防冷卻水最小供給強度的依據。 (1)半固定、移動式冷卻水供給強度。 半固定、移動式冷卻方式多是採用直流水槍進行冷卻的。受風向、消防隊員操作水平的影響,冷卻水不可能完全噴到罐壁上,故比固定式冷卻水供給強度要大。1962年公共安全專家、石油、商業三部在公共安全專家部天津消防研究所進行泡沫滅火試驗時,對400m3固定頂油罐的冷卻水量進行測定,當冷卻水量爲0.635L/s?m時,未發現罐壁有冷卻不到的空白點;當冷卻水量爲0.478L/s?m時,發現罐壁有冷卻不到的空白點,水量不足。可見,着火固定頂油罐的冷卻水量不應小於0.6L/s?m。根據水槍移動速度經驗,?16mm水槍能滿足這一最小冷卻水量的要求;若達到同一射高,?19mm水槍耗水量在0.8L/s?m以上。爲此,根據試驗數據及水槍的耗水量,按水槍口徑的不同分別規定了最小冷卻水供給強度。 浮頂、內浮頂儲罐着火時,通常火勢不大,且不是罐壁四周都着火,故冷卻水供給強度小些。 相鄰不保溫、保溫油罐的冷卻水供給強度是根據測定的熱輻射強度進行推算確定的。 單純從被保護油罐冷卻水用量的角度,按單位罐壁表面積表示冷卻水供給強度較爲合理。但由於在操作上水槍移動範圍是有限度的,即水槍保護的罐壁周長有一定限度,所以將原規範1993年版規定的冷卻水供給強度單位,由L/min?m2變爲L/s?m。當然,對於小儲罐,按此冷卻水供給強度單位,冷卻水流到下部罐壁處的水量會多些。 (2)固定式冷卻水供給強度。 1966年公共安全專家、石油、商業三部在公共安全專家部天津消防研究所進行泡沫滅火試驗時,對100m3敞口汽油儲罐採用固定式冷卻,測得冷卻水強度最低爲0.49L/s?m,最高爲0.82L/s?m。1000m3油罐採用固定式冷卻,測得冷卻水強度爲1.2~1.5L/s?m。上述試驗,冷卻效果較好,試驗油罐溫度控制在200~325℃之間,僅發現罐壁部分出現焦黑,罐體未發生變形。當時認爲:固定式冷卻水供給強度可採用0.5L/s?m,並且由於設計時不能確定哪是着火罐、哪是相鄰罐,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J 16與《石油庫設計規範》GBJ 74最先規定着火罐和相鄰罐固定式冷卻水最小供給強度同爲0.5L/s?m。此後,國內石油庫工程項目基本都採用了這一參數。並且《建築防火規範》至今仍未對這一參數進行修改。 隨着儲罐容量、高度的不斷增大,以單位周長表示的0.5L/s?m冷卻水供給強度對於高度大的儲罐偏小;爲使消防冷卻水在罐壁上分布均勻,罐壁設加強圈、抗風圈的儲罐需要分幾圈設消防冷卻水環管供水;國際上已通行採用“單位面積法”來表示冷卻水供給強度。所以,現行國家標準《石油庫設計規範》和《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範》將以單位周長表示的冷卻水供給強度,按罐壁高13m的5000m3固定頂儲罐換算成單位罐壁表面積表示的冷卻水供給強度,即0.5L/s?m×60÷13m≈2.3L/min?m2,適當調整取2.5L/min?m。故規定固定頂儲罐、淺盤式或浮盤由易熔材料制作的內浮頂儲罐的着火冷卻水供給強度爲2.5L/min?m2。浮頂、內浮頂儲罐着火時,通常火勢不大,且不是罐壁四周都着火,故冷卻水供給強度小些。本規範也是這種思路。 相鄰儲罐的冷卻水供給強度至今國內未開展過試驗,國家標準《石油庫設計規範》和《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範》對此參數的修改是根據測定的熱輻射強度進行推算確定的。思路是:甲、乙類固定頂儲罐的間距爲0.6D,接近0.5D。假設消防冷卻水系統的水溫爲20℃,冷卻過程中一半冷卻水達到100℃並汽化吸收的熱量爲1465kJ/L,要帶走表8.4.1所示距着火油罐罐壁0.5D處絕對最大值爲23.8kW/m2輻射熱,所需的冷卻水供給強度約爲1.0L/min?m2。《石油庫設計規範》和《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範》曾一度規定相鄰儲罐固定式冷卻水供給強度爲1.0L/min?m2。後因要滿足這一參數,噴頭的工作壓力需降至着火罐冷卻水噴頭工作壓力的1/6.25,在操作上難以實現。於是,《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範》1999年修訂版率先修改,不管是固定頂儲罐還是浮頂儲罐,其冷卻強度均調整爲2.0L/min?m2。全面修訂的《石油庫設計規範》GB 50074-2002予以修改。由於是相同問題,所以本規範也採納了這一做法。 冷卻水強度的調節設施在設計中應予考慮。比較簡易的方法是在罐的供水總管的防火堤外控制閥後裝設壓力表,系統調試標定時輔以超聲波流量計,調節閥門開啓度,分別標出着火罐及鄰罐冷卻時壓力表的刻度,做出永久標記,以確保火災時調節閥門達到設計的冷卻水供水強度。 值得說明的是,100m3試驗罐高5.4m,若將1966年國內試驗時測得的最低冷卻水強度0.49L/s?m一值進行換算,結果應大致爲6.0L/min?m2;相鄰儲罐消防冷卻水供給強度的推算思路也不一定成立;與國外相關標準規範的規定相比(見表8),我國規範規定的消防冷卻水供給強度偏低。然而,設置消防冷卻水系統的儲罐區大都設置了泡沫滅火系統,及時供給泡沫可快速滅火,並且着火儲罐不一定爲輻射熱強度大的汽油、不一定處於中低液位、不一定形成全敞口。所以,本規範規定的冷卻水供給強度是能發揮一定作用的。 表8 部分國外標準、規範規定的可燃液體儲罐消防冷卻水供給強度 2 地上臥式罐。 地上臥式罐的火災多發生在頂部人孔處。考慮到臥式罐爆炸着火時,部分油品濺出形成小範圍地面火,故冷卻範圍最初是按儲罐表面積計算的。但由於人孔處的燃燒面積較小,地面局部火焰主要作用在儲罐底部,只要消防冷卻水供給強度足夠,水從儲罐上部噴灑後基本能流到罐底部,從而冷卻整個儲罐,所以將冷卻範圍調整爲儲罐的投影面積。 參考國內相關試驗,冷卻水供給強度,着火罐不小於6.0L/min?m2、相鄰罐不小於3.0L/min?m2,應能保證着火罐不變形、不破裂。 3 對於相鄰儲罐 靠近着火罐的一側接收的輻射熱最大,且越靠近罐頂,輻射熱越大。所以冷卻的重點是靠近着火罐一側的罐壁,冷卻面積可按實際需要冷卻部位的面積計算。但現實中冷卻面積很難準確計算,並且相鄰關系需考慮罐組內所有儲罐。爲了安全,規定設置固定式消防冷卻水系統時,冷卻面積不得小於罐壁表面積的1/2。爲實現相鄰罐的半壁冷卻,設計時,可將固定冷卻環管等分成2段或4段,着火時由閥門控制冷卻範圍,着火油罐開啓整圈噴淋管,而相鄰油罐僅開啓靠近着火油罐的半圈。這樣雖然增加了閥門,但水量可減少。 工程設計時,通常是根據設計參數選擇設備等,但所選設備的參數不一定與設計參數吻合,爲了穩妥,需要根據所選設備校核冷卻水供給強度。 8.4.8 從收集的油罐火災案例來看,燃燒時間最長的最發生在1954年10月東北某煉油廠一座300m3(直徑7m)輕柴油固定頂儲罐火災,燃燒了6h。另外是20世紀70年代發生在東北另一家煉油廠50003(直徑23m)輕柴油固定頂儲罐火災,因三個泡沫產生器立管,使泡沫系統不能工作。又因罐頂未全部掀開,車載泡沫炮也無法將泡沫打進,泡沫鉤管又無法掛,歷時4.5h,罐內油品全部燒光。其他火災的持續時間均小於4h。地上臥式油罐火災的火勢較小,撲救較容易。本着安全又經濟的原則,規定直徑大於20m的地上固定頂油罐和淺盤式或浮盤爲易熔材料制作的內浮頂油罐消防冷卻水供給時間不應小於6h,其他立式油罐消防冷卻水供給時間不應小於4h,地上臥式油罐消防冷卻水供給時間不應小於1h。 另外,油罐消防冷卻水供給時間應從開始對油罐噴水算起,直至不會發生復燃爲止,其與滅火時間有直接關系。爲此,在保障消防冷卻水供給強度與供給時間的同時,保障滅火系統的合理可靠尤爲重要。 8.4.9 本條規定了油罐固定式消防冷卻水系統的設置,其依據如下: 1 最初,是通過在消防冷卻水環管上鑽孔的方式向被保護儲罐罐壁噴放冷卻水的。實踐證明,因現場加工誤差較大,消防冷卻水供給強度難以控制,並且冷卻效果也不理想,所以不推薦這種方式。設置冷卻噴頭,冷卻水供給強度便於控制,冷卻效果也較理想。 噴頭的噴水方向與罐壁保持30°~60°的夾角,是爲了減小水流對罐壁的衝擊力,減少反彈水量,以便有效卻罐壁。 2 消防冷卻水環管通常設在靠近儲罐上沿處。若油罐設有抗風圈或加強圈,並且沒有設置導流設施時,上部噴放的冷卻水難以有效冷卻油罐抗風圈或加強圈下面的罐壁。所以需在其抗風圈或加強圈下面設冷卻噴水圈管。設置多圈冷卻水環管時,需按各環管實際保護的儲罐罐壁面積分配冷卻水量。 3 本規定是爲了保證各管段間相互獨立,及安全、方便地操作。 4 本規定是參照現行國家標準《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設計規範》相關規定做出的。旨在保障冷卻水立管牢固地固定在罐壁上;冷卻水管道便於清除鏽渣。 5 便於系統運行後排出積水。 6 防止水中雜物損壞水泵及堵塞噴頭等系統部件。 8.4.10 煙霧滅火系統是我國自主研究開發的一項主要用於甲、乙、丙類液體固定頂和內浮頂儲罐的自動滅火技術。在其30多年的使用過程中,有多起成功滅火的案例,也有失敗的教訓。業內普遍認爲它不如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可靠。另外,至今所進行的7次原油固定頂儲罐滅火試驗所用原油爲密度0.9129g/cm3、初餾點84℃、190℃以下餾出體積量5%的大港油田原油;2002年4月在大慶油田進行的3000m3原油罐低壓煙霧滅火試驗,其原油190℃以下組分也不超過12%。爲此,將煙霧滅火系統應用場所限定在偏遠缺水處的四、五級站場,並且將凝析原油儲罐排除。本規定與原規範1993年版規定的不同處,就是增加了油罐區總容量和凝析油限制。 對於偏遠缺水處的四、五級站場,考慮到其規模較小、取水困難,交通閉塞、供電質量差、且油田產量低等,若設置泡沫滅火系統和防冷卻水系統或消防站,不少油田難以承受其高昂的開發成本。然而,多數站場遠離居民區、且轉油站的儲罐只有事故時才儲油,即使發生火災不能及時撲滅,造成的危害和損失也較小。所以從全局的角度,設置煙霧滅火系統是可行的。 8.4.11 目前,在石油天然氣站場中,總容量不大於200m3、且單罐容量不大於100m3的立式油罐區很少,主要分布在長慶油田,且爲轉油站的事故油罐。這類站場規模較小,且儲罐事故時才儲油,即使發生火災也基本不會造成大的危害和損失,所以規定可不設滅火系統和消防冷卻水系統。 目前,我國油氣田單井拉油的井場臥式油罐區中,多數總容量不超過200m3,少數總容量達到500m3,但單罐容量不超過100m3。這類站場的臥式油罐區多爲臨時性的,且火災案例極少,設滅火系統和消防冷卻水系統往往難以操作。所以,規定可不設滅火系統和消防冷卻水系統。 8.5 天然氣凝液、液化石油氣罐區消防設施 8.5.1 LPG儲罐,尤其是壓力儲罐,火災事故較多,其主要原因是泄漏。LPG泄漏後迅速氣化形成LPG蒸氣雲,遇火源爆炸(稱作蒸氣雲爆炸),並回火點燃泄漏源。泄漏源着火將使儲罐暴露於火焰中,若不能對儲罐進行有效的消防水冷卻,液態LPG將迅速氣化,火災進一步失控。 壓力儲罐暴露於火焰中,罐內壓力上升,液面以上的罐壁(幹壁)溫度快速升高,強度下降,一定時間後幹壁將會發生熱塑性裂口而導致災難性的沸騰液體蒸氣爆炸火災(一般稱爲沸液蒸氣爆炸),造成儲罐的整體破裂,同時伴隨的衝擊波、強大的熱輻射及儲罐碎片等還會導致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某些發達國家的試驗研究表明,在開闊區域的大氣中,LPG泄漏量超過450kg就有可能發生蒸氣雲爆炸,並隨泄漏量的增加發生蒸氣雲爆炸可能性會顯著增加。 通常全冷凍式LPG罐區總容量與單罐容量都較大,着火後如不進行有效消防水冷卻,後果難以設想。美國《石油化工廠防火手冊》曾介紹一例儲罐火災;A罐、B罐分別裝丙烷8000m3、8900m3,C罐裝丁烷4400m3,A罐超壓,頂壁結合處開裂了180°,大量蒸氣外溢,5s後遇火爆燃。在消防車供水冷卻控制火災的情況下,A罐燃燒了35.5h後損壞,B、C罐頂閥件被燒壞,造成氣體泄漏燃燒。B罐切斷閥無法關閉,結果燒了6d;C罐充N2並抽料,3d後關閉切斷閥滅火。B、C罐壁損壞較小,隔熱層損壞大。 綜上所述,LPG儲罐發生火災後,破壞力較大,許多國家都發生過此類儲罐爆炸火災,尤其是壓力儲罐火災,且都造成了重大財產損失和人員傷亡,各國都非常重視LPG儲罐的消防問題。LPG儲罐發生泄漏後,最好的消防措施是噴射水霧稀釋惰化LPG蒸氣雲,防止蒸氣雲爆炸;發生火災後,應及時對着火罐及相鄰罐噴水保護,防止暴露天火焰中的儲罐發生沸液蒸氣爆炸。另因天然氣凝液與液化石油氣性質相近,爲此,一並規定天然氣凝液與液化石油氣罐區應設置消防冷卻水系統。 另外,本條規定移動式幹粉滅火設施系指幹粉槍、炮或車。 8.5.2 單罐容量較大和(或)儲罐數量較多的儲罐區,所需的消防冷卻水量較大,只靠移動式系統難以勝任,所以應設置固定式消防水冷卻系統。但具體如何規定,目前,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範》、《城鎮燃氣設計規範》等其他主要現行防火規範的規定不盡相同。由於石油天然氣站場與石油化工企業不同,消防站大都在站場外,有的相距甚遠,且消防車配備較少,往往短時間內難以組織起所需滅火救援力量。所以採納了《建築設計防火規範》與《城鎮燃氣設計規範》的規定。 另外,同時設置輔助水槍或水炮的作用是:當高速擴散火焰直接噴射到局部罐壁時,該局部需要較大的供水強度,此時應採用移動式水槍、水炮的集中水流加強冷卻局部罐壁;用於因固定系統局部遭破壞而冷卻不到地方;燃燒區周圍亦需用水槍加強保護;稀釋惰化及攪拌蒸氣雲,使之安全擴散,防止泄漏的LPG爆炸着火。這需要在罐區四周設置消火栓,並且消火栓的設置數量和工作壓力要滿足規定的水槍用水量。 對於總容量不大於50m3或單罐容量不大於20m2的儲罐區,着火的可能性相對要小,特別是發生沸液蒸氣爆炸的可能性小,並且着火後需冷卻的儲罐數量少、面積小,所以,規定可設置半固定式消防冷卻水系統。 8.5.3天然氣凝液、液化石油氣罐區發生火災後,其固定系統與輔助水槍(水炮)大都同時使用,所以固定系統的消防用水量應按儲罐固定式消防冷卻用水量與移動式水槍用水量之和計算。 設置半固定式消防冷卻水系統的罐區,着火後需冷卻的面積基本不會超過120m2,所以規定消防用水量不應小於20L/s。這與現行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城鎮燃氣設計規範》的規定是相同的。 8.5.4 本條規定了固定冷卻水供給強度與冷卻面積,依據或解釋如下: 1 消防冷卻水供給強度。 1)國內外試驗研究數據: ①英國消防研究所的皮?內斯在其“水噴霧撲救易燃液體火災的特性參數”一文中,介紹的液化石油氣儲罐噴霧強度試驗數據爲9.6L/min?m2。 ②英國消防協會G?布雷在其“液化石油氣儲罐的水霧保護”的論文中指出:“只有以10L/min?m2的噴霧強度向罐壁噴射水霧才能爲火焰包圍的儲罐提供安全保護”。 ③美國石油學會(API)和日本工業技術院資源技術試驗所分別在20世紀50年代和60年代進行了液化石油氣儲罐水噴霧保護的試驗,結果表明:液化石油氣儲罐的噴霧強度大於6 L/min?m2,罐壁溫度可維持在100℃左右,即是安全的,採用10 L/min?m2是可靠的。 ④公共安全專家部天津消防研究所1982~1984年進行的“液化石油氣儲罐火災受熱時噴水冷卻試驗”獲得了與美國、日本基本相同的結果,即噴霧強度大於6L/min?m2時,儲罐可得到良好的冷卻。 ⑤美國J?J?Duggan、C?H?Gilmour、P?F?Fisher等人研究認爲:未經隔離設計的容器一旦陷入火中,罐壁表面吸熱量最小約爲63100W/m2(見1944年1月A?S?M?E學報“暴露於火中容器的超壓釋放要求”、1943年10月NFPA季刊“暴露於火中的儲罐放散”、橡膠設備用品公司備忘彔89“容器的熱量輸入”等論文或文獻)。當向被火包圍的容器表面以8.2L/min?m2供給強度噴水時,罐壁表面吸熱量將減小到18930W/m2(見橡膠設備用品公司備忘彔123即“暴露火中容器的容器的防護”一文)。 2)國外標準規範的規定。從搜集到的歐美、日本等國家的協會、學會標準來看,大都規定液化石油氣儲罐的最小消防水霧噴射強度爲10L/min?m2。 3)國內相關規範的規定。《建築設計防火規範》是第一部規定液化石油氣儲罐冷卻水供給強度的國家規範。其主要依據就是上述美國石油學會(API)和日本工業技術院資源技術試驗所的試驗數據以及美國消防協會標準《固定式水噴霧滅炎系統》NFPA 15的規定,並且爲了便於計算規定最小冷卻水供給強度爲0.15L/s?m2。以後頒面的國家標準《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範》、《水噴霧滅火系統設計規範》、《城鎮燃氣設規範》等均採納了該規定。 綜上所述,盡管我國規範規定的冷卻水供給強度稍小於國外標準的規定,但還是可靠的,且得到了一些火災案例的檢驗。 2 冷卻範圍。 目前,我國現行各規範的實質規定是一致的,本規定採納了《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所謂鄰近儲罐是指與着火儲罐貼鄰的儲罐。 8.5.5 本條主要依據是現行國家標準《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 全冷凍式液化烴儲罐一般爲立式雙壁罐,有較厚的隔熱層,安全設施齊全。有關資料介紹,在某些方面比汔油罐安全,即使發生泄漏,泄漏後初始閃蒸氣化,可能在20~30s的短時間會產生大量蒸氣形成膜式沸騰狀態,擴散比較遠的距離,其後蒸發速度降低達到穩定狀態,可燃性混合氣體被限制在泄漏點附近。穩定狀態時的燃燒速度和輻射熱與相同燃燒面積的汽油相似。因此,此類罐的消防冷卻水供給強度按一般立式油罐考慮。根據美國API2510A標準,當受到暴露輻射而無火焰接觸時,冷卻水強度 爲0~4.07L/min?m2。本條按較大值考慮。 關於消防冷卻水系統設置形式,可參照現行國家標準《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對於罐壁的冷卻,設置固定水炮或在罐壁頂部設置帶噴頭的環形冷卻水管都是可行的,具體採用哪一種,應結合實際工程確定。從美國《石油化工廠防火手冊》介紹的該類火災案例來看,水炮能起到冷卻作用。 8.5.6 現行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城鎮燃氣設計規範》與本規範一樣,均按儲罐區總容量和單罐容量分爲三個級別,分別規定了水槍用水量。由於石油化工企業單罐容量100m3以下的儲罐極少,所以《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範》以儲罐容積400m3爲界分了兩個級別,分別規定了與上述規範相同的水槍用水量。而石油天然氣站場中單罐容量100m3以下的儲罐爲數不少,故採納了《建築設計防火規範》與《城鎮燃氣設計規範》的規定。不過上述各規範的規定並不矛盾。 8.5.7 關於消防冷卻水連續供給時間,我國現行各規範的規定大同小異。《建築設計防火規範》與《城鎮燃氣設計規範》規定:總容積小於220m3或單罐容積小於或等於50m3的儲罐可儲罐區,連續供水時間可爲3h;其他儲罐或儲罐區應爲6h。《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範》規定:消防用水用延續時間應按火災時儲罐安全放空所需時間確定,當其安全放空時間超過6h時,按6h計算。 國外相關標準因各自情況或體制不同,其規定消防冷卻水連續供給時間差異較大,尚難借鑑。 據統計,LPG儲罐火災延續時間大都較長,有些長達數晝夜。顯然,按這樣長的時間設計消防用水量在經濟上是不能接受的。規範所規定的連續供給時間主要考慮在滅火組織過程中需要立即投入的冷卻用水量,是綜合火災統計資料與國民經濟水平以及消防力量等情況確定的。 LPG儲罐泄漏後,不一定立即着火,需要噴射一定時間的水霧稀釋、惰化、驅散蒸氣雲。另外,石油天然氣站場與石油化工企業不同,特別是小站,大都無放空火炬系統,並且天然氣凝液儲罐中的油品組分不能放空。所以本條採納了《建築設計防火規範》與《城鎮燃氣設計規範》的規定。 再者,對於單罐容量400m3以上的儲罐區,如有條件,盡可能回收利用冷卻水。 8.5.8 本條爲水噴霧固定式消防冷卻水系統設置的基本要求,現行國家標準《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範》也做了類似的規定,與之相比,本規定只是增加了對儲罐支撐的冷卻要求。 8.5.9 本條主要依據是現行國家標準《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主要目的是保證系統各噴頭的工作壓力基本一致,發生火災時便於及時開啓系統控制閥,以及防止因管道鏽蝕等堵塞噴頭。 8.6 裝置區及廠房消防設施 8.6.1 天然氣淨化處理站場的消防用水量與生產裝置的規模、火災危險性、佔地面積等有關。四川某氣田由日本設計的臥龍河引進“天然氣處理裝置成套設備”,天然氣處理量爲400×104m3/d,消防用水量爲70L/s。連續供給時間按30min計算。通過多年生產考察,消防用水供水強度可減少。根據我國國情和多座天然氣淨化廠(站)的設計經驗、生產運行考核,將消防用水量依據其生產規模類型、火災危險類別及固定消防設施情況等因素計算確定,而將原第7.3.8條“不宜少於30L/s”具體劃分爲三檔。各級廠站的最小消防用水量可按表8.6.1選用,而將生產規模大於50×104 m3/d的壓力站納入第二檔並定爲30L/s,是根據德國PLE公司設計並已建成投運的陝京輸氣管道工程,壓氣站設置一次消防用水量200~300m3和壓縮機房設置氣體滅火系統等設施,同時考慮到油氣田壓氣站、注氣站的消防供水現狀等因素確定的。當壓縮機房設有氣體滅火系統時,可不設或減少消防用水量。第三檔是生產過程較復雜而規模又小於50×104 m3/d的天然氣淨化廠,因佔地面積、着火幾率、經濟損失等較單一站大,需要一定量的消防用水。但常常處於氣田內部生產規模小於200×104m3/d 的天然氣脫水站、脫硫站和生產規模小於或等於50×104m3/d的壓氣站則可不設消防給水設施。 8.6.2 由於撲救火災常用?19mm手持水槍,其槍口壓力一般控制在0.35MPa以內,可由一人操作,若水壓再高則操作困難。當水壓爲0.35MPa時,其水槍充實水柱射高約爲17m,而?19mm的水槍每支控制面積一般爲50m2左右,當三級站場裝置區的高大塔架和設備羣發生火災時,難以用手持水槍有效滅火。而固定消防炮亦屬崗位應急消防設施,一人可以操作,並能及時向火場提供較大的消防水(泡沫、幹粉等)量和足夠射程的充實水柱,達到對初期火災的控火、滅火及保護設備的目的。 水炮的噴嘴宜爲直流-水霧兩用噴嘴,以便於分別保護高大危險設備和地面上的危險設備羣。炮的設置距離和出水量是參考國內外有關企業資料和國內此類產品確定的。 8.6.3 本條是在原規範7.1.11條的基礎上參照國家標準《氣田天然氣淨化設計規範》SY/T 0011-96第6.1.5.6款和《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範》GB 50160-92(1999年版)第7.6.5條有關規定編制的。 8.6.4、8.6.5 這兩條是參照《建築設計防火規範》有關條款並結合油氣站場的廠房、庫房、調度辦公樓等的特點,提出了建築物消防給水設施的範圍和原則。 8.6.6 幹粉滅火劑用於撲滅天然氣初期火災是一種滅火效果好、速度快的有效滅火劑,而碳酸氫鈉是BC類幹粉中較成熟、較經濟並廣泛應用的滅火劑。二氧化碳等氣體的滅火性能好、滅火後對保護對象不產生二次損害,是撲救站內重點保護對象壓縮機組及電器控制設備火災的良好滅火劑,故在本規範作了這一規定。撲救天然氣火災最根本的措施是截斷氣源,但是,當火災蔓延,對設備(可用水降溫,不致於造成損害)的冷卻、建築物的滅火和消防人員的保護等,水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因此,凡水源充足、有條件的場站設置消防給水系統是十分必要的。有的壓氣站位於邊遠山區、沙漠腹地、人跡罕至、水資源匱乏、規模較小等諸多因素的存在,則不作硬性規定,適當留有餘地,這與國外敞開式壓縮機組不設水消防一致。 8.6.7 無論是裝置區域還是全廠,凡採用計算機監控的控制室都有人值守,一旦出現火警,值班人員都能立即發現,若是機櫃、線路發生火災事故,計算機亦會顯示故障報警,而發生初期火警值班人員可用手提式滅火器及時撲滅。目前,國內天然氣生產裝置的中央控制室大多設置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同時配備了一定數量的手提式氣體(幹粉)滅火器,經生產運行考核是可行的。據考察國外類似工業生產的計算機控制室,除火災報警系統外,多採用手提式滅火器。所以,控制室內不要求設置固定式氣體自動滅火系統。若使用氣體自動滅火系統,一旦發生火災,氣體即自動釋放,值班人員必須撤離,但控制室值班人員需要堅守崗位,甚至需採取一系列手動切換措施的操作,否則可能造成更大事故。因此,在有人值守的控制室內設置固定自動氣體消防,不利於及時排除故障,確保安全生產。 8.7 裝卸棧臺消防設施 8.7.1 目前我國相關現行國家標準,如《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範》、《石油庫設計規範》等,均未規定火車與汽車油品裝卸區設置消防給水系統,並且《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範》GB 50156-2002規定加油站可不設消防給水系統。盡管火車和汽車油車裝卸油時發生過火災,但燒毀多節或多輛油罐車的案例比較罕見。油罐車火災多發生在罐口部位,用滅火器等大都能撲滅。少數因底閥漏油引發的火災一般也是局部的,基本不會形成大面積火災。爲此,在充分考慮安全與經濟的前提下,做出了本規定。 關於消防車到達時間,應按本規範第8.2節的規定執行。按照上述認識,提出了火車和汽車裝卸油品棧臺的消防要求。 8.7.2 本條規定的依據與思路同第8.7.1條。 一、二、三級油品站場以及除偏僻缺水處的四級油品站場,按本規範規定應設置消防冷卻水系統與泡沫滅火系統。爲此,從經濟、安全的角度規定這些站場的裝卸站臺宜設置消防冷卻水系統與泡沫滅火系統。 對其消防冷卻水與泡沫混合液用量的規定,一方面考慮不超過油罐區的流量;另一方面火車裝卸站臺的用量要能供給一臺水炮和泡沫炮,汽車裝卸站臺的用量要能供給2支以上水槍和1支泡沫槍;再者考慮到冷卻頂蓋的需要,規定帶頂蓋的消防水用量要大些。 8.7.3 盡管國內外火車、汽車液化石油氣裝卸站臺裝卸過程的火災案例不多,但其運行中的火災案例並不少,有的還造成了重大人員傷亡。所以,LPG列車或汽車槽車一旦在裝卸過程中發生泄漏,如不能及時保護,可能發生災難性爆炸事故。爲了降低風險,規定火車、汽車液化石油氣裝卸站臺宜設置消防給水系統和幹粉滅火設施。另外,設有裝卸站臺的石油天然氣站場都有LPG儲罐,並且都設有消防給水系統,本規定執行起來並不困難。此外,現行國家標準《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範》規定液化石油氣加氣站應設消防給水系統。 關於消防冷卻水量,火車站臺是參照本規範第8.5.6條水槍用水量的規定,並取了最大值,主要考慮能供給一臺水炮冷卻着火罐及出兩支以上水槍冷卻鄰罐;汽車站臺參照了《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範》對採用埋地儲罐的一級加上消防用水量的規定。 8.8 消防泵房 8.8.1 消防泵房分消防供水泵房和消防泡沫供水泵房兩種。中小型站場一般只設消防供水泵房不設消防泡沫供水泵房,大型站場通常設消防供水泵房和消防泡沫供水泵房兩種,這時宜將兩種消防泵房合建,以便統一管理。 確定消防泵房規模時,凡泡沫供水泵和冷卻供水泵均應滿足撲救站場可能的最大火災時的流量和壓力要求。當採用環泵式比例混合器時,泡沫供水泵的流量還應增加動力水的回流損耗,消耗水量可根據有關公式計算。當採用壓力比例混合器時,進口壓力應滿足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 爲確保泡沫供水泵和冷卻供水泵能連續供水,一、二、三級站場的消防供水泵和泡沫供水泵均應設備用泵,如果主工作泵規格不一致,備用泵的性能應與最大一臺泵相等。 8.8.2 本條提出了選擇消防泵房位置的要求。距儲罐區太近,罐區火災將威脅消防泵房;離儲罐區太遠將會延遲冷卻水和泡沫液抵達着火點的時間,增加佔地面積。 據資料介紹,油罐一旦發生火災,其輻射熱對罐的影響很大,如鋼罐在火燒的情況下,5min內就可使罐壁溫度升高到500℃,致使油罐鋼板的強度降低50%;10min內可使油罐罐壁溫度升到700℃,油罐鋼板的強度降低90%以上,此時油罐將發生變形或破裂,所以應在最短時間內進行冷卻或滅火。一般認爲鋼罐的抗燒能力約爲8min左右,故消防滅火,貴在神速,將火災撲滅在初期。本條規定啓泵後5min內將泡沫混合液和冷卻水送到任何一個着火點。根據這一要求,採取可能的技術措施,優化消防泵房的布局。 對於大型站場,爲了滿足5min上罐要求,在優化消防泵房布局的同時,還應考慮節省啓動消防水泵和開啓出口閥門的時間。消防系統宜採用穩高壓方式供水,水泵出口宜設置多功能水泵控制閥。如採用臨時高壓供水方式,水泵出口宜採用改良型多功能水泵控制閥。啓泵時,多功能水泵控制閥能使水泵出口壓力自動滿足啓泵要求,自動完成離心泵閉閥啓泵操作過程,節省人力和時間。多功能水泵控制閥還能有效防止消防系統的水擊危害。 8.8.3 油罐一旦起火爆炸、儲油外溢,將會向低窪處流淌,尤其在山區,若消防泵房地勢比儲罐區低,流淌火焰將會直接威脅消防泵房。另外,消防泵房位於油罐區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下風側,受火災的威脅最小。從消防泵房的安全考慮,本條規定消防泵房的地勢不應低於儲罐區,且在儲罐區全年最小風頻風向的下風側。 8.8.4 本條是爲確保消防設備和人員安全而規定。 8.8.5 本條是對消防泵組安裝的要求。 1 消防管道長時間不用會被腐蝕破裂,如吸水和出水均爲雙管道時,就能保證消防時有一條可正常工作。 2 爲了爭取滅火時間,消防泵一般採用自灌式啓泵,若沒有特殊原因,消防泵不宜採用負壓上水。 3 消防泵設自動回流管,主要考慮當消防系統只有用1支消火栓,供水量低時,防止消防水泵超壓引起故障。同時便於定期對消防泵做試車檢查。自動回流系統採用安全泄壓閥(持壓/泄壓閥)自動調節回流水量,實際應用效果較好。 4 對於經常啓閉、口徑大於300mm的閥門,爲了便於操作,宜採用電動或氣動。爲防止停電、斷氣時也能啓閉,故提出要同時能快速手動操作。 8.8.6 通信設施首先能進行119火災專線報警,同時滿足向上級主管部門進行火災報警的要求。 8.9 滅火器配置 8.9.1滅火器輕便靈活機動,易於掌握使用,適於撲救初起火災,防止火災蔓延,因此,油氣站場的建(構)築物內應配置滅火器。建築物內滅火器的配置標準可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範》執行,本規範不再單獨做出規定。 8.9.2 現行國家標準《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範》GBJ 140-1990(1997年版),第4.0.6條規定: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可燃氣體儲罐的滅火器配置場所,滅火器的配置數量可相應減少70%。但從調查了解,油罐區很少發生火災,以往油氣站場油罐區都沒有配置過滅火器;並且滅火器只能用來撲救零星的初起火災,一旦釀成大火。就不起作用了,而需依靠固定式、半固定式或移動式泡沫滅火設施來撲滅火災。滅火器的配置經認真計算,並與公共安全專家部消防局進行協商後,確定了一個符合大型油罐防火實際的數值,同時根據固定頂油罐和浮頂油罐火災時,由於燃燒面積的大小不同,分別做出了10%和5%的規定,減少了配置數量。考慮到閥組滴漏、油罐冒頂。在罐區內、浮盤上可能發生零星火災。因此,可根據儲罐大小不同,每個罐可配置1~3個滅火器,用於撲救初起火災。 隨着油、氣田開發及深加工處理能力的擴大,油氣生產廠、站內出現了露天生產裝置區,如原油穩定和天然氣深冷、淺冷裝置等,而這些裝置佔地面積也較大,而且設有消防給水,結合這種情況,根據國家標準對配置數量也做了適當的調整。 8.9.3 現行國家標準《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範》做出了具體規定,詳見該規範第3.0.4條及附彔四。 8.9.4 天然氣壓縮機廠房相對比較重要,滅火器的配置應高於現行國家標準《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範》的規定。配置大型推車式滅火器是合理的。 9 電氣 9.1 消防電源及配電 9.1.1 本條規定是爲了確保一、二、三級石油天然氣站場在發生火災事故時,消防泵有兩個動力源,能可靠工作。 很多一、二、三級石油天然氣站場(如油氣田有集中處理站、長輸管道的首、末站)都要求採用一級負荷供電。在有雙電源的情況下,首先應該考慮消防泵全部用電作爲動力源,可以節省投資,方便維護管理。 但是有些一、二、三級石油天然氣站場地處邊遠,或達不到一級負荷供電的要求,只能採用二級負荷供電。現在柴油機或其他內燃機驅動消防泵快速啓動技術已經成熟,因此將其作爲電動泵的備用泵,是可以保證消防泵可靠工作的。 有的一、二、三級石油天然氣站場除消防泵功率較大外,其餘設備負荷都較小,如果經過技術、經濟比較,當全部採用柴油機或其他內燃機直接驅動消防泵更合理時,也可以採用這種方案。 9.1.2 石油天然氣站場的消防泵房及其配電室是比較重要的場所,應保證其有可靠照明,需設以直流電源連續供電不少於20min的應急照明燈。 9.1.3 本條規定是爲了以電作爲動力源時備用消防泵能自動投入,並提高消防設備電纜抵御火災的能力。 9.2 防雷 9.2.2 本條與現行國家標準《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範》一致。當露天布置的塔、容器頂板厚度等於或大於4mm時,對雷電有自身保護能力,不需要裝設避雷針保護。當頂板厚度小於4mm時,爲防止直擊雷擊穿頂板引起事故,需要裝設避雷針保護工藝裝置的塔和容器。 9.2.3儲存可燃氣體、油品、液化石油氣、天然氣凝液的鋼罐的防雷規定說明如下: 1 鋁頂油罐應裝設避雷針(線),保護整個儲罐。 2 甲B、乙類油品雖爲易燃油品,但裝有阻火器的固定頂鋼油罐在導電性能上是連續的,當頂板厚度等於或大於4mm時,直擊雷無法擊穿,做好接地後,雷電流可以順利導入大地,不會引起火災。 按照現行國家標準《立式圓筒型鋼制焊接油罐設計規範》,地上固定頂鋼油罐的頂板厚度最小爲4.5mm。所以新建的這種油罐和改擴建石油天然氣站場的頂板厚度等於或大於4mm的老油罐,都完全可以不裝設避雷針、線保護。但對經檢測頂板厚度小於4mm的老油罐,儲存甲B、乙類油品時,應裝設避雷針(線),保護整個儲罐。 3 丙類油器屬可燃油品,閃點高,同樣條件下火災的危險性小於易燃油品,雷電火花不能點燃鋼罐中的丙類油品,所以儲存可燃油品的鋼油罐也不需要裝設避雷針(線),而且接地裝置只需按防感應雷裝設。 4 浮頂罐由於浮頂上的密封嚴密,浮頂上面的油氣濃度一般都達不到爆炸下限,故不需要裝設避雷針(線)。 浮頂罐採用兩根截面不小於25mm2的軟銅復絞線將浮頂與罐體進行電氣連接,是爲了導走浮盤上的感應雷電荷和油品傳到浮盤上的靜電荷。 對於內浮頂油罐,浮盤上沒有感應雷電荷,只需導走油品傳到浮盤上的靜電荷。因此,鋼制浮盤的連接導線用截面不小於16mm2的軟銅復絞線、鋁制浮盤的連接導線用直徑不小於1.8mm的不鏽鋼鋼絲繩就可以了。鋁質浮盤用不鏽鋼鋼絲繩,主要是爲了防止接觸點銅鋁之間發生電化學腐蝕,接觸不良造成火花隱患。 5 壓力儲罐是密閉的,罐壁鋼板厚度都大於4mm,雷電流無法擊穿,也不需要裝設避雷針(線),但應做好防雷接地,衝擊接地電阻不應大於30Ω。 9.2.4 鋼儲罐防雷主要靠做好接地,以降低雷擊點的電位、反擊電位和跨步電壓,所以防雷接地引下線不得少於2根。其間距是指沿罐周長的距離。 9.2.5 規定防雷接地裝置衝擊接地電阻值的要求,是根據現行國家標準《建築物防雷設計規範》的規定。因爲現場實測只能得到工頻接地電阻值與土壤電阻率,而鋼儲罐防雷接地引下線接地點至接地最遠端一般都不大於20m,所以,可用表9進行接地裝置衝擊接地電阻與工頻接地電阻的換算。如土壤電阻率在表列兩個數值之間時,用插入法求得相應的工頻接地電阻值。 表9 接地裝置衝擊接地電阻與工頻接地電阻換算表(Ω) 9.2.6 本條規定是採用等電位連接的方法,防止信息系統被雷電過電壓損壞,避免雷電波沿配線電纜傳輸到控制室。 9.2.7 甲、乙類廠房(棚)的防雷: 1 該廠房(棚)屬爆炸和火災危險場所,應採取現行國家標準《建築物防雷設計規範》中第二類防雷建築物的防雷措施,裝設避雷帶(網)防直擊雷。 2 當金屬管道、電纜的金屬外皮、所穿鋼管或架空電纜金屬槽被雷直擊,或在附近發生雷擊時,都會在其上產生雷電過電壓。將其在廠房(棚)外側接地,接地裝置與保護接地裝置及避雷帶(網)接地裝置合用,可以使雷電流在甲、乙類廠房(棚)外側就泄入地下,避免過電壓進入廠房(棚)內。 9.2.8 丙類廠房(棚)的防雷: 1 丙類廠房(棚)屬火災危險場所,防雷要求要比甲、乙類廠房(棚)寬一些。在雷暴日大於40d/a的地區才裝設避雷帶(網)防直擊雷。 2 本款條文說明與9.2.7條第2款相同。 9.2.9 裝卸甲B、乙類油品、液化石油氣、天然氣凝液的鶴管和裝卸棧橋的防雷: 1 雷雨天不應也不能進行露天裝卸作業,此時不存在爆炸危險區域,所以不必裝設防直擊雷的避雷針(帶)。 2 在棚內進行裝卸作業時,雷雨天可能也要工作,此時就存在爆炸危險區域,所以要裝設避雷針(帶)防直擊雷。1區存在爆炸危險混合物的概率高於2區,在正常情況下就可能產生,而2區只有在事故情況下才有可能產生,所以避雷針(帶)只保護1區。 3 裝卸區屬爆炸危險場所,進入該區的輸油(液化石油氣、天然氣凝液)管道在進入點接地,可將沿管道傳輸過來的雷電流泄入地下,避免在裝卸區出現雷電火花。接地裝置衝擊接地電阻按防直擊雷要求。 9.3 防靜電 9.3.1 石油天然氣站場內有很多爆炸和火災危險場所,在加工或儲運油品、液化石油氣、天然氣凝液時,設備和管道會因摩擦產生大量靜電荷,如不通過接地裝置導入地下,就會聚集形成高電位,可能產生放電火花,引起爆炸着火事故。因此,對其應採取防靜電措施。 9.3.2 石油天然氣管道只有在地上或管溝內敷設時,才會產生靜電。本條規定可以防止靜電在管道上的聚積。 9.3.3 本條規定是爲了使鐵路、汽車的裝卸站臺和碼頭的管道、設備、建築物與構築物的金屬構件、鐵路鋼軌等(做陰極保護者除外)形成等電位,避免鶴管與運輸工具之間產生電火花。 9.3.4 本條規定是爲了導走汽車罐車和鐵路罐車上的靜電。 9.3.5 爲消除油船在裝卸油品過程中產生的大量靜電荷,需在油品裝卸碼頭上設置跨接油船的防靜電接地裝置。此接地裝置與碼頭上油品裝卸設備的防靜電接地裝置合用,可避免裝卸設備連接時產生火花。 9.3.6 由於人們普遍穿着的人造織物服裝極易產生靜電,往往聚積在人體上。爲防止靜電可能產生的火花,需在甲、乙、丙A類油品(原油除外)、液化石油氣、天然氣凝液作業場所的入口處設置消除人體靜電的裝置。此消除靜電裝置是指用金屬管做成的扶手,在進入這些場所前應撫摸此扶手以消除人體靜電。扶手應與防靜電接地裝置相連。 9.3.7 靜電的電位雖高,電流卻較小,所以每組專設的防靜電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值一般不大於100Ω即可。 9.3.8 因防靜電接地裝置要求的接地電阻值較大,當金屬導體與其他接地系統(不包括獨立避雷針防雷接地系統)相連接時,其接地電阻值完全可以滿足防靜電要求,故不需要再設專用的防靜電接地裝置。 10 液化天然氣站場 10.1 一般規定 10.1.1 規定了本章適用範圍。 1 從20世紀90年代起,我國陸續建設液化天然氣設施,積累了設計、建造和運行經驗,還廣泛收集和深入研究了國外有關的標準和規範,爲我國制定液化天然氣設施的防火規範創造了條件。本章是在參考國外標準和總結我國液化天然氣設施建設經驗的基礎上編制的。考慮到液化天然氣防火設計的特點,獨立成章,但本章與前面各章有着密切聯系,例如,儲存總容量小於或等於3000m3的液化天然氣站場區域布置的安全距離、工藝容器(不包括儲罐)和設備的消防要求,電氣、站場圍牆、道路、滅火器設置等都參照本規範其他各章的內容。 2 這裏指的液化天然氣供氣站包括調峯站和衛星站。 調峯站主要由液化天然氣儲罐、小型天然氣液化設備、蒸沸氣壓縮機、輸出設備(液化天然氣泵、氣化器、計量、加臭等)組成。其液化天然氣儲罐容量一般在30000~100000m3。上海浦東事故氣源備用調峯站的儲罐容量爲20000m3。 衛星站又稱液化天然氣接收和氣化站。這種站本身無天然氣液化設備,所需液化天然氣通過專用汽車罐車或火車專用集裝箱罐運來。站內設有液化天然氣儲罐和輸出設備。 3 小型天然氣液化站是指設在油氣田和輸氣管道站場上的小型天然氣液化裝置。該站僅有天然氣液化和儲存設施,生產的液化天然氣用汽車罐車運到衛星站。例如,中原油田天然氣淨化液化處理設施就是一座小型天然氣液化站。 10.1.2 制冷劑的主要成分是乙烯、乙烷或丙烷,所以火災危險性屬於甲A類。 10.1.3 在大氣壓力下,將天然氣(指甲烷)溫度降到約-162℃即可被液化。液化天然氣從儲存容器內釋放到大氣中時,將氣化並在大氣溫度下成爲氣體。其氣體體積約爲被氣化液體體積的600倍。通常,溫度低於-112℃時,該氣體比15.6℃下的空氣重,但隨着溫度的升高,該氣體變得比空氣輕。 由於液化天然氣的上述特性,其站場電氣裝置場所分類比較復雜,需要分析釋放物質的相態、溫度、密度變化,考慮釋放量和障礙條件,按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確定,詳見本規範第1.0.2條說明的相關內容。 10.1.4 這是液化天然氣設施設計和建造的通行做法,如美國防火協會的《液化天然氣(LNG)生產、儲存及輸送標準》NFPA 59A,以及美國聯邦go-vern-ment規章《液化天然氣設施:聯邦安全標準》49CFR193部分等,世界各國普遍採用。我國也正在參照國外標準制定相應的國家標準,規範所有組件的設計和建造要求。 10.2 區域布置 10.2.1~10.2.3 一旦液化天然氣泄漏,將快速蒸沸成爲氣體,使大氣中的水蒸汽冷凝形成蒸氣雲,並迅速向遠處擴散,與空氣形成可燃氣體混合物,遇明火則着火;泄漏到水中會產生有噪聲的冷爆炸。爲防止本工程對周圍環境的影響提出相關要求。 液化天然氣設施是採用高科技設計建造的高度安全的設施,其關鍵設施的設計潛在的事故年概率爲10-6。在NFPA 59A中對廠址選擇只提到對潛在外部事件應加以考慮,但未具體化。參考法國索菲公司資料以及國家標準《核電廠總平面及運輸設計規範》GB/T 50294-1999,將其具體化。條文中未提出的內容可參照國內現行標準執行。 10.2.4 本條參照NFPA 59A2.1工廠現場準備中的要求編制。 10.2.5 液化天然氣設施外部區域布置安全間距,美國NFPA 59A只規定將可能產生的危害降至最低,未給出距離。法國索菲公司資料提出距附近居住區幾百米遠,按照可有的液化天然氣泄漏量形成的蒸氣雲擴散至濃度低於爆炸混合物下限的最大距離考慮。比利斯澤布勒赫液化天然氣接收終端位於旅遊區,有3座87000m3儲罐,爲自支撐式,外罐爲預應力混凝土,建於地下15m深的沉箱基礎上。比利斯go-vern-ment和管理單位要求,其設施與海岸線最近居民區之間有一個最小的限定距離,即距LNG船卸載臂及儲罐1500m,距氣化器1300m。 參考以上資料,結合國內已建液化天然氣站場的經驗,確定原則如下: 1 按儲罐總容量劃分。美國NFPA 59A分爲小於或等於265m3與大於265m3兩種情況。本條劃分爲三種情況:不大於3000m3系按《城鎮燃氣設計規範》GB 50028-93(2002年版)劃分,罐是由工廠預制成品罐或由工廠預制成品內罐和由現場組裝外罐構成的子母罐組成;大於或等於30000m3情況是參考法國索菲公司資料,該資料介紹液化天然氣調峯站儲罐通常在30000m3以上。 2 液化天然氣儲存總容量不大於3000m3時,可按本規範表3.2.2中液化石油氣、天然氣凝液儲存總容量確定站場等級,然後可按照本規範第4.0.4條中相應等級的液化石油氣、天然氣凝液站場確定區域布置防火間距。這樣做主要是考慮到液化石油氣站場的工藝和設備已比較成熟,並且有豐富的管理經驗,制定標準依據的儲罐總容積和單罐容積基本匹配。但是,液化天然氣站場在國內才剛剛起步,儲罐總容積和單罐容積還不能最合理匹配,並且,液化天然氣儲罐等級劃分與液化石油氣也不完全相同。實際使用中如果儲罐總容積和單罐容積基本符合表4.0.4的等級劃分要求,並且圍堰尺寸較小,即可初步採用此表中的相關間距。 3 液化天然氣儲存總容量大於或等於30000m3時與居住區、公共福利設施安全距離應大於0.5km,是採用了廣東深圳液化天然氣接收終端大鵬半島西岸稱頭角場址選擇數據,該終端最終儲存總容量48×104m3。 4 考慮工程設計中儲罐個數、單罐容積、儲罐操作壓力、布置、圍堰和安全防火設計及自然氣象條件不同,爲將液化天然氣泄漏引起的對站外財產和人員的危害降至可接受的程度,條文中提出還要按本規範10.3.4和10.3.5條的規定進行校核。 10.3 站場內部布置 10.3.2 本條是針對小型儲罐提出的要求。這是參照《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範》GB 50160-92(1999年版)全壓力式儲罐布置要求和山東淄博市煤氣公司液化天然氣供氣站儲罐區內建有12臺106m3立式儲罐建設經驗而定。總容量3000m3是根據本章的劃分等級確定的。易燃液體儲罐不得布置在液化天然氣罐組內,在NFPA 59A中也有明確規定。 10.3.3 本條參照美國標準NFPA 59A和49CFR193編制。NFPA 59A規定圍堰區內最小盛裝容積應考慮扣除其他容器佔有容積以及雪水積集後,至少爲最大儲罐容積100%。子母罐應看作單容罐而設圍堰。 10.3.4 本條參照美國標準NFPA 59A和49CFR193編制。關於隔離距離的確定,上述標準均規定採用美國天然氣研究協會GRI 0176報告中有關“LNG火災”所描述的模型:“LNG火災輻射模型”進行計算。本條改爲“國際公認”,實際指此模型。 目標物中“輻射量達4000W/m2界線以內”的條款,在NFPA 59A中爲5000W/m2。考慮到在4000W/m2輻射量處對人的損害是20s以上感覺痛,未必起泡的界限,5000W/m2人更難於接受,故改爲4000W/m2。 另外,NFPA 59A中規定,圍堰爲矩形且長寬比不大於2時,可用如下公式決定隔離距離: 式中 d——到圍堰邊沿的距離(m); A——圍堰的面積(m2); F——熱通量校正系數,即:對於5000W/m2爲3;對於9000W/m2爲2;對於30000W/m2爲0.8。 由於本章將5000W/m2改爲4000W/m2,如採用此公式時其值應大於3,經測算約爲3.5,但有待實踐後修正。 10.3.5 本條參照美國標準NFPA 59A和49CFR193編制。關於擴散隔離距離確定,上述標準均規定採用美國天然氣研究協會GRI0242報告中的有關“利用DEGADIS高濃度氣體擴散模型所做的LNG蒸氣擴散預測”所描述的模型進行計算。本條改爲“國際公認”,實際指此模型。在NFPA 59A(2001年版)中還給出一種計算模型,這裏就不再列舉。 10.3.6 本條參照美國標準NFPA 59A(2001年版)的2.2.3.6、2.2.4.1、2.2.4.2和2.2.4.3條編制。 10.3.7 氣化器是液化天然氣供氣站中將液態天然氣變成氣態的專有設備。氣化器可分爲加熱式、環境式和工藝蒸發式等類型。加熱式又可分爲整體式,如浸沒燃燒式和間接加熱式。環境式其熱取自自然界,如大氣、海水或地熱水等。在本章中常用的氣化器爲浸沒燃燒式和大氣式。氣化器布置要求參照NFPA 59A編制。 10.3.8 液化天然氣的蒸沸氣體可能溫度很低,達到-150℃,比空氣重。爲此氣液分離罐內必須配電熱器。當放空閥打開時,電加熱自動接通,加熱排出的氣體,使其變得比空氣輕並迅速上升,到達排放系統頂部。 “禁止將液化天然氣排入封閉的排水溝內”是NFPA 59A第2.2.2.3條的要求。 10.4 消防及安全 10.4.1 本條爲美國標準NFPA 59A第9.1.2條的前半部分。其後半部分是規定評估要求的內容,現摘彔供參考。 這種評估所要求的最低因素如下: (1)LNG、易燃冷卻劑或易燃液體的着火、泄漏及滲漏的檢測及控制所需設備的類型、數量及安裝位置。 (2)非工藝及電氣的潛在着火的檢測及控制所需設備類型、數量及安裝位置。 (3)暴露於火災環境中的設備及建築物的防護方法。 (4)消防水系統。 (5)滅火及其他火災控制設備。 (6)包括在緊急停機(ESD)系統內的設備與工藝,包括對子系統的分析,如果存在該系統的話,在火災發生的緊急情況下必須設置專門的泄壓容器或設備。 (7)啓動ESD系統或其子系統自動操作所需探測器的類型及設置位置。 (8)在緊急情況下,每個裝置堅守崗位人員及職責和外部人員調配。 (9)根據人員在緊急事故情況下的責任,對操作裝置的每個人員提供防護設備及進行專門的培訓。 通常,氣體着火(包括LNG着火),只有在燃料源被切斷後方可滅火。 10.4.2 本條參照美國標準NFPA 59A和49CFR193編制。 10.4.3 本條參照美國標準NFPA 59A(2001年版),第9.3節“火災及泄漏控制”進行編制。 10.4.4 較大型液化天然氣站,設施多、佔地大,配遙控攝像彔像系統在控制室對現場出現的情況進行監視,有助於提高站的安全程度。上海浦東事故氣源備用調峯站設有此系統。 10.4.5 消防冷卻水設置。 1 關於總儲存容量大於或等於265m3之劃分及設置固定供水系統的要求來自於49CFR的§193.2817。 2 採用混凝土外罐與儲罐布置在一起組成雙層殼罐,儲罐液面以下無開口也不會泄漏。此類儲罐根據法國索菲公司爲國內某工程提供的概念設計以及上海浦東事故氣源備用調峯站的設計,僅在罐頂泵平臺處設固定水噴霧系統。其供水強度來自美國防火協會標準《固定式水噴霧滅火系統》NFPA 15。 3 一個站的設計消防水量確定是根據NFPA 59A(2001年版)第9.4節內容,但在摘編時將餘量63L/s,即226.8m3/h改爲200m3/h。移動式消防冷卻水用水量參照《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範》GB 50160-92(1999年版)第7.9.2條規定。 10.4.6 液化天然氣泄漏或着火,採用高倍數泡沫可以減少和防止蒸氣雲形成;着火時高倍數泡沫不能撲滅火,但可以降低熱輻射量。這種類型泡沫會快速燒毀以及需維持1m以上厚度,限制了其應用,但仍在液化天然氣設施上廣泛採用。目前採取的措施是如何減少泄漏的蒸發面積,減少泡沫用量。國外做過比較,一座5725m3儲罐,採用防火堤蒸發表面積爲21000m2,採用與罐間隔6m設圍牆蒸發表面積降至1060m2,泄漏時蒸發率降低95%,這不僅降低了泡沫用量,同時還不受大風天氣等因素影響。更進一步是採用混凝土外罐,泄漏時根本不向外漏出,罐也不用配泡沫系統了。但這種罐在罐頂泵出口以及起下沉沒泵時會有液化天然氣泄漏,爲此需建有集液池。此時集液池應配有高倍數泡沫滅火系統。經國外試驗,用於液化天然氣的泡沫控制發泡倍數爲1:500效果最好。 10.4.7 液化天然氣儲罐通向大氣的安全閥出口管應設固定幹粉滅火系統,這是從上海浦東事故氣源備用調峯站20000m3儲罐安裝實例得出的。 10.4.8 本條是依據NFPA 59A編制的。 10.4.9 本條在NFPA 59A中有詳細的要求,這是根據實踐總結出來的最基本要求。
市燃氣安全管理規定 | ||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加強城市燃氣的安全管理,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城市燃氣,是指供給城市中生活、生產等使用的天然氣、液化石油氣、人工煤氣(煤制氣、重油制氣)等氣體燃料。 第三條 城市燃氣的生產、儲存、輸配、經營、使用以及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和燃氣用具的生產,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根據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設部負責管理全國城市燃氣安全工作,勞動部負責全國城市燃氣的安全監察,公安部負責全國城市燃氣 的消防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建、勞動(安全監察)、公安(消防監督)部門按照同級 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共同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城市燃氣安會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燃氣的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和使用,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 爲主”的方針,高度重視燃氣安全工作。 第六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應當指定一名企業負責人主管燃氣安全工作,並設立相應的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車間班組應當設立羣 衆性安全組織和安全員,形成三級安全管理網絡。 單位用戶應當確立相應的安全管理機構,明確專人負責。 第七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應當嚴格遵守有關安全規定及技術操作規程,建立健全相應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並嚴格執行。 [章節] 第二章 城市燃氣工程的建設 第八條 城市燃氣廠(站)、輸配設施等的選址,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消防安全等要求。在選址審查時,應當徵求城建、勞動、公安消防部門的意見。 第九條 城市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必須由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 第十條 城市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必須按照國家或主管部門有關安全的標準、規範、規定進行。審查燃氣工程設計時,應當有城建、公安消防、勞動部門參加,並對 燃氣安全設施嚴格把關。 第十一條 城市燃氣工程的施工必須保證質量,確保安全可靠。竣工驗收時,應當組織城建、公安消防、勞動等有關部門及燃氣安全方面的專家參加。凡驗收不合格的, 不準交付使用。 第十二條 城市燃氣工程的通氣作業,必須有嚴格的安全防範措施,並在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和公安消防部門的監督配合下進行。 第三章 城市燃氣的生產、儲存和輸配 第十三條 城市燃氣生產單位向城市供氣的壓力和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無臭燃氣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加臭處理。在使用發生爐、水煤氣爐、油制氣爐生產燃氣及 電捕焦油器時,其含氧量必須符合《工業企業煤氣安全規程》的規定。 第十四條 對於制氣和淨化使用的原料,應當按批進行質量分析;原料品種作必要變更時,應當進行分析試驗。凡達不到規定指標的原料,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和輸配所採用的各類鍋爐、壓力容器和氣瓶設備,必須符合勞動部門頒布的有關安全管理規定,按要求辦理使用登記和建立檔案,並定期 檢驗;其安全附件必須齊全、可靠,並定期校驗。 凡有液化石油氣充裝單位的城市,必須設置液化石油氣瓶定期檢驗站。氣瓶定期檢 驗站和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同時規劃、同時建設、同時驗收運行。氣瓶定期檢驗工作不落 實的充裝單位,不得從事氣瓶充裝業務。氣瓶定期檢驗站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政府勞動部門審查批準,並取得資格證書後,方可從事氣瓶檢驗工作。 第十六條 城市燃氣管道和容器在投入運行前,必須進行氣密試驗和置換。在置換過程中,應當定期巡回檢查,加強監護和檢漏,確保安全無泄漏。對於各類防爆設施和 各種安全裝置,應當進行定期檢查,並配備足夠的備用設備、備品備件以及搶修人員和 工具,保證其靈敏可靠。 第十七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系統的動火作業應當建立分級審批制度,由動火作業單位填寫動火作業審批報告和動火作業方案,並按級向安全管理部門申報,取 得動火證後方可實施。 在動火作業時,必須在作業點周圍採取保證安全的隔離措施和防範措施。 第十八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和輸配單位應當按照設備的負荷能力組織生產、儲存和輸配。 特殊情況確需強化生產時,必須進行科學分析和技術驗證,並經企業總工程師或技 術主管負責人批準後,方能調整設備的工藝參數和生產能力。 第十九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和管理部門必須制定停氣、降壓作業的管理制度,包括停氣、降壓的審批權限、申報程序以及恢復供氣的措施等,並指定 技術部門負責。 涉及用戶的停氣、降壓工程,不宜在夜間恢復供氣。除緊急事故外,停氣及恢復供 氣應當事先通知用戶。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嚴禁在城市燃氣管道及設施上修築建築物、構築物和堆放物品。確需在城市燃氣管道及設施附近修築建築物、構築物和堆放物品時,必須符合 城市燃氣設計規範及消防技術規範中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凡在城市燃氣管道及設施附近進行施工,有可能影響管道及設施安全運營的,施工單位須事先通知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經雙方商定保護 措施後方可施工。施工過程中,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應當根據需要進行 現場監護。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置明顯標志嚴禁明火,保護施工現場中的燃氣管 道及設施。 第二十二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應當對燃氣管道及設施定期進行檢查,發現管道和設施有破損、漏氣等情況時,必須及時修理或更換。 第四章 城市燃氣的使用 第二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使用城市燃氣必須向城市燃氣經營單位提出申請,經許可後方可使用。 城市燃氣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用戶檔案,與用戶籤訂供氣、使用合同協議。 第二十四條 使用城市燃氣的單位和個人需要增加安裝供氣及使用設施時,必須經城市燃氣經營單位批準。 第二十五條 城市燃氣經營單位必須制定用戶安全使用規定,對居民用戶進行安全教育,定期對燃氣設施進行檢修,並提供諮詢等服務;居民用戶應當嚴格遵守安全使用 規定。 城市燃氣經營單位對單位用戶要進行安全檢查和監督,並負責其操作和維修人員的 技術培訓。 第二十六條 使用燃氣管道設施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改、遷、裝燃氣設施和用具,嚴禁在臥室安裝燃氣管道設施和使用燃氣,並不得擅自抽取或採用其他不正當 手段使用燃氣。 第二十七條 用戶不得用任何手段加熱和摔、砸、倒臥液化石油氣鋼瓶,不得自行倒罐、排殘和拆修瓶閥等附件,不得自行改換檢驗標記或瓶體漆色。 第五章 城市燃氣用具的生產和銷售 第二十八條 城市燃氣用具生產單位生產實行生產許可制度的產品時,必須取得歸口管理部門頒發的《生產許可證》,其產品受頒證機關的安全監督。 第二十九條 民用燃具的銷售,必須經銷售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門指定 的檢測中心(站)進行檢測,經檢測符合銷售地燃氣使用要求,並在銷售地城市人民政 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城市燃氣經營單位的安全監督下方可銷售。 第三十條 凡經批準銷售的燃氣用具,其銷售單位應當在銷售地設立維修站點,也 可以委託當地城市燃氣經營單位代銷代修,並負責提供修理所需要的燃氣用具零部件。 城市燃氣經營單位應當對專業維修人員進行考核。 第三十一條 燃氣用具產品必須有產品合格證和安全使用說明書,重點部位要有明 顯的警告標志。 第六章 城市燃氣事故的搶修和處理 第三十二條 城市燃氣事故是指由燃氣引起的中毒、火災、爆炸等造成人員傷亡和 經濟損失的事故。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燃氣事故後,必須立即切斷氣源,採取通風等防 火措施,並向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報告。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 、經營單位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組織搶修。對於重大事故,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消防、 勞動部門和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並立即切斷氣源,迅速隔離和警戒 事故現場,在不影響救護的情況下保護事故現場,維護現場秩序,控制事故發展。 第三十四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必須設置專職搶修隊伍,配齊 搶修人員、防護用品、車輛、器材、通訊設備等,並預先制定各類突發事故的搶修方案 ,事故發生後,必須迅速組織搶修。 第三十五條 對於城市燃氣事故的處理,應當根據其性質,分別依照勞動、公安部 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對於重大和特別重大的城市燃氣事故,應當在城市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盡快做好 善後工作,由城建、公安、勞動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查清事故原因,按照有關法律、 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嚴肅處理,並向上報告。 第七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六條 對於維護城市燃氣安全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城市人民政府城 建行政主管部門或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七條 對於破壞、盜竊、哄搶燃氣設施,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 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 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對於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的,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 有權加以制止,並限期拆除違章設施和要求違章者賠償經濟損失。 第三十九條 對於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二十四條、二十六條、二十七條的,城 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有權加以制止,責令恢復原狀,對於屢教不改或者 危及燃氣使用安全的,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可以報經城市人民政府城 建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後,採取暫停供氣的措施,以確保安全。 第四十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 有關規定,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 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做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 執行。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會同勞動、公 安部門根據本規定制訂實施細則,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一年五月一日起施行。以前發布的有關規定,凡與本 規定相抵觸的,均按本規定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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